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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浙江商会

辽宁省浙江省商会是在辽宁、浙江两省政府的热情关怀下,在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下,经过辽宁省浙江商会筹备组认真细致的工作,报经辽宁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于2007年8月15日成立,具有一级社会法人地位的社团组织。

商会简介

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辽宁省浙江商会首届领导成员是由在辽宁创业多年、卓有成就的企业家组成。首届会长是在辽宁经商十多年、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中旭集团董事长曾昌飚先生。

辽宁省省浙江商会的会员分别来自于辽宁省的14个市地,原籍为浙江省11个市地的辽宁浙商和企业家,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届理事会成员192人、副会长48人、常务副会长31人、秘书长1人。辽宁省浙江商会的成立,标志着辽宁省内20多万的浙江商人、企业家从此在异地他乡有了自己的“家”,更为辽宁省各地区提供了一个集中招商引资的平台,起到了把辽沈经济推向世界、把世界经济引入辽宁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人在辽宁省各地投资兴办企业具备一定规模以上的就有一万多家,涉足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冶金化工、通讯百货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尤其是在沈阳金廊工程的建设、工业企业改造振兴、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等多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辽宁经济快速发展中,浙商不仅带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技术,也带来了市场经济的先进理念。辽宁省浙江商会将以“服务为宗旨,发展是目标”为工作理念;以“自管理、自约束、提高素质、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发展”为工作方针。

海纳百川而阔,业聚群英而兴。本商会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辽宁省浙江商会章程》的要求,不断提高商会的凝聚力和知名度,创建国内一流的商会组织,进一步发挥辽宁浙商的整体团队优势,做大做强会员企业,为促进辽宁与浙江两省区域经济建设与发展而努力奋斗。

商会章程

《辽宁省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辽宁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浙江商会,英文名称:Liaoning·Zhejiang Provi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LZCC )

第二条 浙江省商会是由浙江籍在辽宁省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浙江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浙江籍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提高浙江人在辽宁的整体形象和信誉,进一步为发展辽宁浙江两地的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浙江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第五条 浙江商会的住所:沈河区北京街19号先锋大厦09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在辽浙江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疏通经营渠道。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帮助会员做好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文明经商,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建立和谐团体。

(七)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浙江省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辽宁省积极创办实业,为振兴繁荣辽宁经济,促进辽宁与浙江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浙江籍的工商企业经营者及个体经营户在辽宁省生产经营的,承认本商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浙江商会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浙江商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商会决议,维护本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商会安排的工作,及时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国家、政府和本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本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与审查本商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研究解决秘书长提交需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实体机构利润收入(依法纳税);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辽宁省民政厅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事档案保管,统一由省人才中心代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辽宁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辽宁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名誉职务人选及聘任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签发邀请函及聘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变化的从其新规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获得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为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参考资料

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全国工商联.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