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学生和幼儿这一特殊人群设计的意外伤害保险。
简介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有资质的学校、幼儿园作为投保人,学生、幼儿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涵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残疾、烧伤等情况。此外,还有附加险种可供选择,包括《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承保手续
1. 学校或幼儿园需填写投保单,并加盖公章。
2.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提供在册学生或幼儿名单。
理赔手续
1. 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填写索赔申请书,准备保险公司要求的索赔手续。
条款
1.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所有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和18个月以上的幼儿,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岁时,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权利。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产生的法律纠纷,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给予保险金,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合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得知或应知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尚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残疾的,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意外伤害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同一部位,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公司只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不同部位的,保险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免责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2 时间免责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公司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警方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财险各分支机构。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4 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5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6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6.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0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6.11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15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6.16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8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附录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 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 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参考资料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4-10-31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4-10-3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