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2011年更名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是中国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非盈利性、全国产业性的社会组织,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协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社团管理部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沿革
1992年10月由国家测绘局、国家科委等单位发起,1993年4月十八个部委、院校组成在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筹委会。
1993年5月召开第一次筹委会会议。
199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社团登记证书。
协会更名
2011年7月8日,经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建议,并经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更名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2022年7月2日,经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批准,协会位置服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高精地图服务工作委员会。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协调、维权”的职能,促进产业技术进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努力推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理事成员
第一届
1994年4月25日至27日,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CAGIS)成立大会暨技术与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召开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推选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中国科学院星院士宋健为名誉会长,选举全国人大常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部长、国家科委副主任李绪鄂为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局长金祥文为常务副会长,中顾委委员、全国政协常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副主任郭洪涛、中科院院士王之卓、陈述彭、杨芙清为顾问,国家测绘局副局长杨凯为秘书长。周干峙、孙鸿烈、孙家栋、张文岳、朱尔明、杨凯、徐冠华、刘文甲、张巧玲、迟惠生、颜宏、林泉、王世雄、沈恭为副会长,王选、李德仁、史培军等领导和科学家为常委理事。104人当选为理事。
1995年11月,李广源接替杨凯,任协会秘书长。
1997年,按中央17号文件精神,对国家公务员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兼职协会领导职务的要求,选举陈军为会长。
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核准登记第4号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通知的要求,依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符合要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为:社证字3409号。
第二届
1999年8月17至20日,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在广东深圳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年会,132人当选为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陈军、迟惠生、秦大河、曾澜、李根洪、何建邦、江绵康、杨凯、孙玉国等32人当选为常务理事。大会推选陈军为会长,陈述彭院士为名誉会长,迟惠生、秦大河、郑立中、曾澜为副会长。李德仁、孙鸿烈、高俊院士为协会顾问。李根洪为协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并确定建立十个协会分支机构。
第三届
2003年11月27日,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在北京召开三届一次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157名协会理事。推选陈军为会长,喻永昌、史培军、郑立中、曾澜、潘懋、王广华、邵益生、钟耳顺为副会长。喻永昌为秘书长(法定代表人),陈述彭为名誉会长,李德仁、高俊院士为协会顾问。李维森、江绵康、赵小凡、吴信才、孙玉国等44人为常务理事。
第四届
2007年11月29日,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在北京召开四届一次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167名理事,推选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秘书长、欧亚科学院院士陈军教授为会长,王广华、任旺兵、刘永、孙玉国、何宁、宋关福、李加洪、李仲亮、李清泉、郝力、钟耳顺、潘为副会长。丛远东为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王丹、冯仲科、刘高焕、刘慧平、池天河、汤海(专职)、邬伦、张清浦、曹红杰、景贵飞、谭永杰为副秘书长。王丹、李莉、李永雄、江绵康、彭凯等46人为常务理事。
2009年10月增补孙冰、查中祥为副会长。
2009年5月增补白桂霞、李志刚、冯先光、孙红春、张建仁、牛来有、孙冰、徐文中、姜德荣、李满春、曹天景、高锡瑞等12人为常务理事。
业务范围
:(一)研究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向有关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并定期发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报告;
(二)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开展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中国GIS优秀工程奖)评选工作,开展软件测评和认证;
(四)开展地理信息产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学术和管理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五)开展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
(六)开展政策法律咨询,致力维护产业整体利益和企业权益;
(七)组织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展览;
(八)推动地理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工作,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形成,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制定地理信息标准和审查工作;
(九)组织对地理信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转换,培育健康的地理信息产业市场;
(十一)建立与国外地理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地理信息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二)加强网站建设,编辑出版会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地理信息科技资料。
主要职责
一、遵循国家赋予的职能,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工作,培育健康有序的地理信息产业市场;
二、研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决策机关提出建议;
三、开展地理信息建设、应用、发展及学术和管理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科学技术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同意,开展年度中国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奖表彰活动;
五、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学技术部委托,开展年度中国地理信息软件测评和认证工作;
六、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学技术部委托,开展年度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选和典型推广工作;
七、开展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承担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展;
八、开展就业服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对地理信息产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上岗培训;
九、开展地理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开展地理信息产业标准制定和审查工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数据共享机制的形成;
十、领导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开展工作,出版会刊《地理信息世界》、科普读物和有关地理信息文献,建设协会网站。
十一、加强与国外地理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地理信息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完成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简写为中国GIS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ociety,缩写为CAGIS。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我国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国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依法成立的民办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活动,可申请和批准为单位(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包括港、澳、台的同胞及海外侨胞,本人从事地理信息产业工作,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五)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并在地理信息界有较大影响的常务理事以上的会员,可作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会长办公会推荐,理事全体会议通过,发给证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报理事会备案;
(三)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和咨询服务;
(七)其它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协会网站、会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会的理事、下届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届会员代表组成,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在正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协会秘书处正副主任等参加。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办公会议负责行使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的职权。办公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常务理事和有关人员。若有1/5以上常务理事对办公会议的决定提出异议,则办公会议的决定暂停执行,重新召开办公会议复议或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声望高;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富于开拓创新精神;
(五)支持和热心协会的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办公会议的汇报,对办公会议的请示做出裁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经所在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有下列权利:
(一)对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按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规定,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理事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理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派代表出席;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
(三)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在一届任期内,理事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理事退休或调动工作,则由其理事单位及时提出更换人选,按章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在一届任期内,理事本人不参加协会活动也不能派代表出席理事会,单位不交纳理事会费的,下届理事会不再予以考虑。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和直属机构。
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接受协会的监督、领导,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并按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在:
①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②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高精地图服务工委会成立.界面新闻.202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