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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成

李自成,男,汉族,1959年5月生,湖南辰溪人,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曾任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6年12月8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人物履历

1978.09—1981.07,湖南省粮食学校学生;

1981.07—1985.07,怀化地区粮运车队会计、地区粮食局财基科干部(其间:1982.09-1985.07,国家开放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专毕业);

1985.07—1988.04,怀化地区粮运车队副队长(副科级);

1988.04—1992.09,怀化地区粮食局财基科副科长;

1992.09—1995.12,怀化地区粮食局财基科科长;

1995.12—1997.07,怀化地区粮食局总会计师(副处级);

1997.07—2000.03,怀化地区行署(怀化市政府)副秘书长、行署办(政府办)党组成员;

2000.03—2002.05,沅陵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2002.05—2006.03,陵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2.06-2004.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大学毕业、2004.03-2004.07,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6.03—2006.07,沅陵县委书记、县长;

2006.07—2008.12,沅陵县委书记(其间:2008.11-2008.12,中央党校县委书记培训班学习);

2008.12—2009.07,浦县委书记;

2009.07—2013.01,怀化市副厅级干部、溆浦县委书记;

2013.01—2013.03,怀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溆浦县委书记;

2013.03—2015.05,怀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5月22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怀化市副市长李自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8月1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自成(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依法双开

2015年12月3日,经湖南省纪委立案审查并报经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对李自成严重违纪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李自成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担任溆浦县委书记、怀化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李自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不吸取过去受到处分的教训,用权任性,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李自成开除党籍处分;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对李自成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年3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原副市长李自成(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自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怀化市原副市长李自成、李文楚(系李自成之女)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李自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文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自成自2006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怀化市沅陵县县委书记、溆浦县县委书记、怀化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沅陵县和溆浦县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企业经营、干部调整提拔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4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0.15万元。

法院认为,李自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李自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李文楚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自成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有立功表现;李文楚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宣判,李自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参考资料

怀化市原副市长李自成一审被判十年.今日头条.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