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省苏维埃政府
1932年12月21日,红四方面军73师解放四川通江县的泥溪场后,召开群众大会,建立了川北的第一个苏维埃政权——赤北县苏维埃政府。
简介
1932年12月29日,在通江县成立了以旷继勋为主席的川陕省临时革命委员会,作为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前的最高政权机关。
川陕省临时革命委员会成立后,除积极为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召开做准备外,更主要的是放手发动群众,开展打土豪、分浮财、分田地、建立苏维埃、组建地方武装工作。还派出大批宣传队,深入农村、乡镇,发动群众,建立基层政权。1933年2月底,已建立了赤北、赤江、红江、巴中市、南江县等五个县和巴中特别市及陕南特别区苏维埃政府。
1933年2月中旬,在通江县城召开了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一百五十余人,其中妇女代表约30名。
大会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根本大法;大会通过了《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大会还布置了关于土地革命和扩大红军、建立地方武装问题。大会选举熊国炳为川陕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主席。川陕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领导五县一市及一特区政府,人口一百余万。
中共川陕省委和川陕省苏维埃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川陕边革命根据地的初步形成。
机构职能
中央集权
一、省军区指挥部
在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直接指挥下,统一各县地方武装的指挥。
二、财政委员会
1.工农银行:制造发行苏维埃货币,统一币制,流通苏区金融,实行对工农的低利和无息借贷,帮助合作社的发展。 2.税务总局:遵照财政委员会所出布告征收统一累进税。
3.会计处:制定预算决算。三、经济委员会:
1.合作总社:发展与指导全苏区合作社与经济公社。
2.建设局:经营耳山、铁厂、锅厂、纸厂、布厂、缝纫工厂。开荒地、改造农业,奖励农业生产。统一苏区度量衡。奖励对外贸易。培养森林,修筑道路,饲养牲畜等。
四、外交委员会
办理川陕苏区外交事项。
五、交通委员会:
1.运输处:组织运输队,集中骡马,专管运输事项。
2.交通局:建立各地交通站,各渡口安置船筏,木板桥梁。
3.电报局:安置电杆,架设电线。
4.红色邮政局:传递苏区各地之信件。
六、政治保卫局:保障苏维埃政权,镇压反革命。调查各县反革命分子活动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肃清反革命分子及其活动。指导各县保卫局的工作。
七、革命法庭:
1.审判委员会可以扩大到十人,各地群众选举。
2.国家公诉处:研究犯人的证据,应判什么罪,提起公诉。
3.申诉登记处:有人告状,申诉登记处按规则登记,规定审讯期和审判条件,委员会主席批准后,通知原告,被告按期到庭审判。
4.执法管理处:设看守所,监狱、劳动实习所。
地方分权
一、土地委员会
1.没收分配局:按照土地法令,进行查田,实行红军游击队员分好土地,有优先权利和代耕制。
2.水利局:计划和办理修塘、打埝、筑堤、筑埂、开沟、开河、便利灌溉等。
3.土地培养局:研究土质好坏,适宜种什么东西,筹划田地的肥料,制造农具、研究种子,开垦荒地等。
二、劳工委员会
1.社会保险局:向雇主和资本家抽社会保险金,使工人生活有保障。
2.劳动介绍局:办理失业工人登记,介绍工人工作
3.劳动检查所,检查工厂是否安全卫生,是否执行劳动法令。
三、粮食委员会
1.粮食储藏所:集中粮食,在适当地方储藏粮食,注意节约粮食。
2.粮食调查统计处:统计赤区出产粮食多少及所需要的粮食,规定禁止粮食出口的办法。
3.粮食运输处:按一定路程规定栈口,集中骡马布袋及运输粮食的东西,以便临时动员运输工作。
4.种子储藏所:按季收藏各种粮食的好种子。
四、文化教育委员会
1.学校教育局:指导各地列宁学校,审查教师、教材,办理苏维埃学校,培养各种专门技术人才。
2.社会文化局:设立俱乐部、新剧团,经常指导各地读报、识字和俱乐部工作,发展赤区文化。
3.国家出版局:出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各种书籍、苏维埃理论与实用的各种小册子、工农群众和战士读本;私人著作,经国家出版局审查付印。
五、内务委员会
1.婚姻登记处:根据婚姻条例进行登记。
2.户口登记处:户口登记,发给公民证
3.卫生局:规定卫生计划、卫生检查、办理清洁防疫、医生登记、研究疾病死亡之症候与治疗方法。
4.戒烟局:规定戒烟办法,研究戒烟药品。
5.抚恤执行局:执行对革命战士的伤亡抚恤条例,发抚恤证、抚恤金。
6.红色民警局:维持苏维埃区域的秩序、管理宿娼、饮酒、打人、小偷等事。
主席
熊国炳,原名熊廷南,生于1893年,四川省万源市竹峪乡太平村熊家湾人。10岁读书,12岁因家贫失学。父母迫于生计,忍痛将熊廷南过继给焦家坪熊邦杰为子,更名熊国炳。1934年12月,在川陕省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熊国炳再次被选为省苏维埃政府主席。1937年3月13日,西路军军政委员会在石窝山成立,由李先念、王树声等人组成西路军工作委员会,熊国炳任委员。随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右支队行进。右支队被敌人冲散,大部分指战员壮烈牺牲,熊国炳亦被捕,脱逃后一直隐姓埋名直至1960年逝世。
部分法令
平均土地办法
一、没收豪绅地主土地 把连平均分给穷人
二、富农所有好田好土 也要没收分给穷人
三、中农土地不能没收 人多田少还要补足
四、首先分给雇工贫农 按照人口劳力平分
五、参加红军分好田地 家属还要实行代耕
六、富农如不扯拐捣乱 留给坏田坏地自耕
七、地主田地抖散分配 原佃顶好不耕原田
八、分田要照收成计算 田地肥瘦搭配均匀
九、田地分配给了谁个 粮食鸦片即归谁人
十、立马召集群众大会 立马分田加紧春耕
六篇布告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一)
1、反革命的头目与现行犯必须严厉镇压。
2、个人无私自捉人之权。
3、地主、富农未参加反革命活动者,可在苏维埃法令下监督生活。
4、反动首要缴枪投诚,并能破坏反动组织,可减除死罪。
5、中农、贫农、雇农被反动胁从,可改过自新,仍旧享有原土地及公民权利。
6、县以下不能关案子,打案子。县革命法庭与县保卫局不得到省苏批准,不能解决案子。
7、除苏维埃政权机关与政治部、处机关外,其余革命团体及红军经理处、医院、参谋处与事务工作人员,均无捉人、打人之权(反革命现行犯与军事上现行犯除外),违者重惩。
8、要有确实反革命证据才能逮捕。除现行犯外,逮捕要经过当地苏维埃最高机关常委会或政治部、处主任批准。
9、无名报告与挟嫌诬陷,以反革命治罪。
10、枪决反革命案犯,要大大宣布他的罪状。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二)
1、不准私乱没收
2、不准侵犯中农 乱行没收者,捆送苏维埃处罚;
3、不准打害穷人
4、不准随便捉人--乱捉乱关的严办;
5、不准拷打案子--错杀一人者抵命;
6、不准无名报告--无名报告者无效;
7、不准挟仇诬害--挟仇谋害的反坐;
8、不准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的有罪。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三)
--关于没收征发
1、没收方面:
(1)没收要经过当地最高政权机关的常委协同该地红军的政治机关负主要责任的批准后执行(如无政治机关时,则由县苏常委负责批准并保证其正确),没收物资除军用品交给红军外,大部或全部分给群众。
(2)对反动首领的财物,应由打反动的群众与当地穷人共同分受;对反动首领威胁下的群众的财物,一律不许侵犯。
(3)凡违犯苏维埃法令判处死刑的人,须由革命法庭判决宣布;没收其财物时,得由革命法庭通知该地苏维埃,依照判决情形没收分给群众。
2、征发方面:
(1)为正确深入反富农斗争,坚持以雇工、贫农为支柱,巩固以中农的联盟及纠正过去征发中的错误起见,在原赤区内暂一律停止征发。征发的目的是为满足群众与革命战争的需要,并抑制富农经济优势。
(2)征发的一般方式:
一、由省苏明令宣布,或由县苏呈请省苏批准后,临时执行之。征发时应给富农以被征发证;
二、若未经省苏宣布重复征发,不得作第二次征发;
三、红军在原赤区内一般的不得施行征收。如遇特殊情况时,得由师、团政治部、处与县苏会商,并呈准上级决定后执行。在战区和新苏区则由师政治部主任以上负责批准,并发给被征发证。在同一时期内,他部分不得再向诸被征发者征发。征发时最好须有当地之工农群众,或群众团体建议和参加。征发之物分一部分给群众。
(3)一切私人(如红军的个别分子及地方各级的工作人员)概不得擅自征发,违者定以革命纪律惩办。
(4)凡中农、雇工、贫农、工人之财物,绝对不许侵犯,违者以破坏群众利益治罪。
3、各机关和个人所需要的物资,必须用金钱或物质购换。
4、本法令自通过之日即一体执行。
华苏维埃共和国五年三月 日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四)
--没收工作六大约法
一、没收川陕一切军阀、豪绅、地主、卖国贼、汉奸、团总、区正及反动头目的一切财产、粮食、衣物,分归穷人。
二、服从苏维埃一切法令,不参加任何反革命活动的商人老板可在苏区自由营业,按法只征收统一累进税,不得没收。
三、严禁无组织的私自没收,一切没收工作归该地高级政治部主任会同当地最高政权机关常委组织之没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四、所没收之财产、房屋及一切群众必须品,大部以至全部由当地劳苦群众公开分受。
五、如军事必须用品(如枪弹、煤油、电池……),交给当地红军最高机关。
六、凡不遵守本约法私自没收及侵害工农利益者,由雇工、贫农捆送交县以上革命法庭严重惩办。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五年 月 日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五)
一、没收军阀、地主、豪绅、反动头目的财产、粮食、衣物分给穷人。
二、没收要经过当地最高苏维埃常委会批准(必要时须经当地政治部机关同意)。
三、服从苏维埃法令,不参加反革命的商人,可在苏区自由营业,不得没收。
四、没收的东西,军用品缴红军,日用物品分给群众。
五、反动头子的东西,由打反动的群众和当地穷人共同分受。
六、被反动胁从去的中农、贫农、雇农家内财产、衣物,任何人不得没收或侵犯。
七、对富农不能一般没收,只能由省苏明令宣布时,方可实行征发;个人不得私自征发。目前在苏区内暂时停止对富农征发。
八、如有私自没收或侵犯中农、贫农,破坏群众利益的,由群众捆送革命法庭惩办。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六)
各地经济公社、合作社,只准各务各业外:
一、不准没收征发;二、买雇一律付钱;三、不准捉人关人;四、不准估买估卖;五、运输队要给钱;六、多多贩卖农具;七、路上食宿出钱。
如不遵守上列各项,定以苏维埃法律严厉处办,重者处以极刑。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
1935年3月(政字2097号)
(原件存四川博物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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