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是由人民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前言
物权法涉及的内容广泛,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如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阳光权”、住宅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到期后是否需要续期等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
本书由物权法起草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民法室主任姚红主编。该书对物权法的规定作了准确、通俗、精练的解释,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是广大读者学习、了解和运用物权法的权威读本。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八章 共有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条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后记
出版信息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
ISBN:756203038
作者:江平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定价:22
页数:0
出版日期:1900-1-1
版次:
开本:
包装:
作者至读者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迄今为止的惟一曾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历了近13年的反复讨论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私人财产保护有着最为直接的关联,因此,历经反复与波折是必然的。正因为在这反反复复的过程中,我们的物权法理论变得更加成熟,对《物权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思考得更加全面。因此,《物权法》的颁行,不仅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正在向前稳步发展,也意味着我国民法典出台的条件进一步成熟,更意味着我国要以立法方式建立一个使不同主体的财产利益获得平等保护的社会环境之决心。《物权法》的第1条、第3条和第4条特别重申了《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它将与其他的立法共同承担起“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使命。因此,作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护不同主体财产利益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颁行是我国立法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是我国立法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利益如何保护的认识由严重分歧到基本统一的过程,对此做一个回顾可以令我们颇有受益。众所周知,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重新恢复了民法规范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众生活中应有的权威性与准则性。但是,《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他物权等物权制度规范过于笼统与·简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日益增多,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确定与保护需要更为完善的立法加以规范,因 此,制定一部具有规则完整性、制度架构体系性的物权立法就成为一个十分迫切完成的工作o 1993年前后,我国民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心之一是物权法理论。1994年物权立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纳入立法规划中o 1998年3月,我国立法机关正式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王家福教授、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后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保树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魏振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最高法院原经济审判庭庭长费宗讳法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主任肖峋先生、经济法室原主任魏耀荣先生9人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物权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编与准备工作n该工作小组又分别委托梁慧星教授及王利明教授起草我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草案.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完成,2000年12月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完成。这两部受托起草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有同有异地对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上述两部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拟定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立法草案先后3次分别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全文公布了《物权法》的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参与热情极高,共提出了修改建议11 543件。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也是一个首创。在广泛征求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物权法》的新草案,显然更具有了立法的社会基础和规则制定的慎思。因此,尽管在其后法学界有些学者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违宪的诘难,但是依然在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草案的审议,并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最后,《物权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97%赞同票被顺利通过(投票的具体结果是:赞成票2799张、反对票52张、弃权票37张)。
从上述《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立法工作开始探索的,尤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专家学者全程参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注重调查研究的立法模式,在《物权法》立法中不仅被继续采用,而且这种立法模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本次《物权法》的立法,不仅设有全部由学者组成的立法工作小组,不仅委托学者负责起草建议稿,不仅在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产生了所提交审议稿,而且整个立法过程吸收了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
者全程参与,表明了立法机构对法学理论界在立法中的作用的肯定;本次《物权法》的立法,不仅吸收了法学理论界的参与,而且广泛征求司法界、行政管理机构、社会普通民众的意见,这使得《物权法》的制定大量吸收了以往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行政活动和民间经济活动中的经验并弥补过去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使得《物权法》的制定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本次《物权法》的立法,吸收了大量调研活动所产生的成果,使得这个法律更加贴近中国的现实,其制度设计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本次《物权法》的立法,比较科学地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等诸多已有立法中涉及物权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使得《物权法》作为财产基本法的地位得到确认,这也将有利于我国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作为财产基本法,《物权法》在确认和保护合法财产方面有着其他立法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o《物权法》第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o”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显然,这是平等保护任何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观念在《物权法》上的体现。
第二,稳定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一个国家财产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而且因土地所生法律关系也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中国土地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此,《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制度,还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土地用益权。它有利于当前农村和城市土地法律关系保持稳定。与此同时,《物权法》在土地法律关系方面作了有利于私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如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该条第二款则强调相关立法的重要性。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物权法》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即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o”此外,《物权法》强调了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者利益的保护,第42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在该规定中,突出了四点内容:①发生征收的前提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②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进行的补偿,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存权益作为考虑的主要内容;③因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等不动产而进行的补偿,必须将保障其居住基本权益作为考虑的主要内容;④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第三,促进融资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在扩展财产担保手段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例如将浮动担保、应收账款等纳入到担保手段中,这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此外,《物权法》在保持《担保法》已有规定的担保手段基础上,有一个很重要的突破,那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团体,既可以用现有的,也可以用将有的原材料、产品成品、机器设备等作担保。之所以将其称为是对现有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原因在于《物权法》之前的立法将担保物定位在特定的现有的物,而将来才有的物不允许被用来担保,实际上这是根本拒绝采纳浮动担保的手段。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所突破,(1)但这终究在立法上是一个缺憾。这次《物权法》接受了浮动担保的观念并作出一定的规定,应当说这是我们把大陆法的观念和英美法系中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制度充分结合起来的结果,它将适应我国经济生活发展中对担保手段多样化和担保手段商业化的需求。
第四,私权保障具体化。《物权法》对私权保障不仅有制度上的体系设计和原则规定,而且对社会生活中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规定了具体规则与措施,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支付、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防止滥用征收征用手段侵害合法财产权利人利益等。在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对于私权的保障有了更具体的手段、更具体的措施。
当然,我们不仅要看到《物权法》令人满意的地方,而且还应当看到·它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在土地法律制度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放眼未来,无论是我国民法学理论界,还是我国司法实务界,为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部法律在由立法机构通过以后,重要的在于对该法律的准确理解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我国迄今为止通过的对财产及其权利保护体系最为完整的民事立法,应当认真地做好对它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在我的主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已经写作完成并即将面世。本书的各位作者以严谨的学风和求实的精神,详解法义,阐释法理,保证了书稿的质量。相信大家能够通过这本书准确理解好、应用好《物权法》。
江平
2007年3月18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当当.2017-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