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区徽(英语:Regional Emblem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代表香港的徽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模仿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内圆有一朵白色洋紫荆花,红色底色。外圈则为白底红字,写有繁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文HONG KONG。洋紫荆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市花,代表香港。洋紫荆图案、花蕊以五颗星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上的五星相对应,寓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密不可分的关系。象征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红白两色,象征香港实践一国两制。整个区徽意思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祖国的环抱下,更加开花结果,繁荣昌盛。
含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红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HONG KONG”的标准字样。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HONG KONG”。寓意与区旗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区旗所使用的红旗代表祖国,白色紫荆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寓意香港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将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星象征香港同胞热爱祖国,旗、花分别采用红、白不同颜色,象征“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除周围写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HONG KONG”的标准字样外,中间也是红底白色五星紫荆花蕊图案,其寓意与区旗相同。
历史
早在196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采用洋紫荆作为香港的市花,当时新成立的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荆为标志。1997年后使用的香港特区区旗区徽设计继续采纳了洋紫荆花的元素。
香港地区受英国管治个半世纪后,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采纳洋紫荆花的元素作为区徽、区旗及硬币的设计图案。
为了给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设计标志,1987年,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在报纸上公布后,分别从香港、台湾省和内地征集到了7147幅图案。
1990年2月16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河南省青年联合会常委员、河南省政协委员、开封市政协常委、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河南省美术家协会理事,现任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肖红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以34票对15票(1名委员请假),超过2/3的高票通过。
本次会议评选出的区旗、区徽最佳的图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布。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标准
说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1)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两面相对。旗面为红色,其色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围绕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
(2)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红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红色内圆及五星花蕊动态紫荆花图案所组成。位于徽面内圆中央的动态紫荆图案为白色,由五片花瓣组成,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镶在其间。各片花瓣环绕徽面中心点顺时针均匀排列。紫荆花中心点位于徽面的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位于红色环行窄边与红色内圆之间,为白底红字。外圈上方均匀排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外圈下方均匀排列着英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徵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中间分别镶有一颗红色五角星。五角星的一个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和五角星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徽面中红色的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红为其标准。
规定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并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原地区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使用国徽,以体现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既要体现“一国”,悬挂国旗、使用国徽;又要体现“两制”,可以悬挂区旗、使用区徽,以适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经常发生联系的需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特制定区旗、区徽的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参考资料
香港特区的区旗、区徽.中新网.201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