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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穷竭

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s),又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一旦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权利人即失去对该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其权利被视为用尽。此后,任何合法获取该产品的人都可以自由处置该产品。

原则概述

权利穷竭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和专利权法中有不同的表现,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首先,权利穷竭涉及的是特定权项而非全部权项。其次是穷竭对象的特定性,即权利的穷竭仅限于每一具体产品,不影响同类产品或系列产品的权利。此外,权利穷竭还具有地域性,通常情况下,一国境内投放的产品不会导致其他国家的权利用尽

版权权利穷竭

在版权领域,权利穷竭被称为“发行权一次用尽”。这意味着,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作品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然而,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作品载体的模糊化以及网络发行权的模糊化,传统的权利穷竭原则在网络著作权制度中失去了作用。

专利权权利穷竭

专利权权利穷竭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也是讨论的热点。例如,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购买者改变了专利产品的原有使用方式而进行营利性生产时,是否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商标权权利穷竭

商标权权利穷竭的内涵包括商标标签的权利穷竭和商品的权利穷竭。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发生在商标权与出售后的商标商品的所有权发生冲突时。

参考资料

什么是权利穷竭.找法网.2024-11-07

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的含义?.律临.2024-11-07

专利权穷竭.爱企查.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