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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亦称权利耗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该原则源于经济利益回报的理念,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权利用尽原则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结合,形成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其中国际穷竭说常用于支持平行进口。然而,权利用尽原则并不足以完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

历史背景

权利用尽原则并非伴随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而形成,而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逐步确立。19世纪初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开始萌芽,至19世纪末期已相对成熟。此时,权利思想经历了从权利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权利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进入20世纪,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知识产权法也随之调整,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权利用尽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

原则概述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权利耗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特有原则。该原则指出,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方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便随之用尽。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非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品的有效利用,确保“物尽其用”。

理论与发展

专利权用尽理论是为解决专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而提出的理论。在学术界,该理论可分为绝对的“专利权用尽理论”和“默示许可”理论。欧盟采取前者的立场,禁止专利权人通过合同限制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应用。相比之下,英美国家允许专利权人通过合同限制专利产品的处分方式,但须遵守反垄断法规。在中国,《专利法》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理论,但笔者倾向于欧盟的做法,以保障产品的自由流通和公平竞争。

特征

权利用尽原则在不同知识产权领域有不同的体现,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特征。首先,权利用尽涉及的是特定权项的穷竭,而非所有权项的穷竭。其次,穷竭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产品,而非同类或系列的所有产品。此外,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通常在一国内的权利穷竭不会影响其他地区的相关权利。这些特征表明,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显著限制,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必须严格界定,以防止不当限制和损害权利人的权益。

参考资料

权利用尽原则的概念.法信.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