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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征询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组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形成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两个配套规则(见证监会官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详见官网参考链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详见官网参考链接),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传真: (详见官网参考链接)。

4.电子邮箱: (详见官网参考链接)

5.通信地址: (详见官网参考链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

中国证监会    2019年2月22日

办法全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金宣传推介与投资人服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第六章 销售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销售内涵】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基金销售支付、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基金份额登记、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办理基金销售或者

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或者相关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结算资金独立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五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第六条【类型及注册要求】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资金,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直接销售。

第七条【注册的一般条件】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具备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

(三)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制定了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五)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六)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七)最近 3 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 年未因相近业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持牌类机构特定注册条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独销机构特定注册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基金销售的机构。其从事基金销售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运营稳定,最近 2 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具备 2 年以上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经历,其中,应指定专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在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十条【独销机构股东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含境外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运作规范稳定;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熟悉基金业务,具备证券基金部门管理 10 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三)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最近 3 年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没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股东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或者金融投资顾问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良好,资信良好;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基金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内容解读

2019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尤其是市场现存的约130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将迎来严监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销售办法》是对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并结合最新修订内容调整了规章名称。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两次修订。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有效账户数已达6亿。与此同时,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予以调整。为此,证监会启动了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销售办法》及两个配套规则。

高莉认为,本轮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金牛理财网分析师宫曼琳表示,过去部分基金销售子公司,尤其是130余家第三方销售公司并不都是“全心全意”卖基金,有少数公司实际上是“囤积”牌照或者以代销其他类型基金为主,对公募基金涉猎得比较少。《销售办法》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并规定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有利于提高行业销售牌照使用效率,提高销售公司的优胜劣汰程度,利好那些真正把精力用在基金销售和服务上的公司。同时,《销售办法》对于单纯炒作牌照、不专营主业的公司则有较大影响。很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3年的续展期内若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牌照续展条件,则只能退出基金代销行业。

3年续展期的“考试”难度有多大?《销售办法》规定,最近1年度基金非货基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等内容。广州市一家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负责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排除货基销售日均保有量在10亿元以上,这对不少销售规模排名靠后的销售机构形成了压力。因而,部分申请牌照没做业务的公司需要认真对待,牌照价值可能缩水。这些行业常见拿着牌照“混日子”的中小销售机构,将面临3年一度的“大考”。

业内人士表示,《销售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将仅能通过“介绍客户”的方式销售私募股权基金。这一条款对于从事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影响较大。而新规拟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办理基金销售或相关服务业务,这意味着目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个人代销私募基金并收取介绍费等情况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新规要求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销售新规将从强化基金销售活动持牌准入要求、划定尾随佣金统一上限等多方位重塑基金销售格局。

新规对销售中的尾随佣金设置了上限,将为基金业、银行业都带来更公平的环境,有利于机构专注于核心业务,打造有序、健康的竞争环境。对于中小基金公司来说,盈利的空间较之前也会得到提升。

参考资料

禁止在线旅游平台“杀熟”、删除恶评 10月起这些新规生效.千龙网.2020-10-01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3-0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基金销售牌照将设“保质期”.政府网.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