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从新中国成立起至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已经走过了初创、中断、恢复探索、重建发展、整合并轨等多个发展阶段。1950 年 6 月,劳动部公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根据规则,各地区由劳动部门负责并聘请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1957年7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正式明确中止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划归到信访部门承担起来,1986 年 7 月,国务院下发明确提出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规定。2010 年1月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将原来分别处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统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是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等。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历史沿革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从新中国成立起至今,随着政治经济学、社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已经走过了初创、中断、恢复探索、重建发展、整合并轨等多个发展阶段。
初创阶段 (1949-1956 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存在大量的私营企业,劳资矛盾十分尖锐,劳动争议数量较多,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与劳动政策。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经中央批准,1949 年以法令形式公布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提出了处理劳动争议应该采取协商、仲裁、人民法院审理的处理程序。1950 年 6 月,劳动部公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同年 10 月,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定》。自此,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创建。当时的国家劳动部专门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司,负责处理具有全国意义的企业劳动争议,检查指导各省、市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各省、市劳动局也相应设立了劳动争议调处科,负责调处公营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争议事宜。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各地区由劳动部门负责并聘请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主席由劳动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劳动局内设有关部门办理。据此可知:当时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办案机构是劳动局,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牵头和主持下,邀请职工代表组织和雇主代表组织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办案人员(即仲裁员)主要以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为主,必要时邀请职工代表组织、雇主代表组织和保持中立的咨询专家,参与处理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为主,即现在所称的公务员。
中断阶段(1956-1986年)
自 1956 年至 1986 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断了30 年,这与当时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演进密切相关。随着新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国家进一步强化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经济形式和劳动关系形式越来越单一。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少。1953 年受理了 45588 件案件,1955 年下降到 17514 件下降了 61.2%。这些变化,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资本家阶级已经消灭,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少、越来越简单”成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认识。加上当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的片面认识,过分强调法律的专政职能,而忽视法律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组织和保障作用。自1955 年7月起,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动争议处理司、各地劳动局的调处科,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57年7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正式明确中止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政务院批准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定》等规章也随之自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划归到信访部门承担起来,但不再有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形式和程序,也不再存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员岗位。
恢复和探索阶段 (1986-1991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蓬勃发展,企业逐渐成为独立的法人,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逐步由此前的国家与职工的关系,转化为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企业在用人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逐步扩大,职工也有了更多的择业自由权。在此变化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一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因实现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开始出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再次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1986 年 7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87 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 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正式恢复。《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调解和仲裁机构”第九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机构。在第十条中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组成原则。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置和性质,同时也间接地明确了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工作职责和工作特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还在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事实上也就是对仲裁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的最初雏形。
重建和发展阶段 (1992-2007 年)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劳动争议明显增多。同时,事业单位开始逐步推行聘用制,传统的、僵化的、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人事管理体制被迅速打破,人事争议更易发生。这个阶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继续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并对职工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的“三方机制”作用做了进步明确。仲裁员以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为主,并邀请职工代表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的处理。处理人事争议的机构明确为国家行政机关,但在中国特有的体制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强调了代表党、政、军的“小三方”机制。
整合并轨阶段 (2008 年至今)
2008 年是中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07 年12 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也在 2008年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启动。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撤消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这两个部门的主要职能合并,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标志劳动、人事业务整合的代表性举措,即为成立调解仲裁管理司,统筹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成立后,于2009 年1 月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将人事争议仲裁统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范之中。2010 年1月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将原来分别处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统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至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实体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程序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为配套规章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现阶段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强调了行政部门在处理争议、组成仲裁委员会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
主要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组织原则
设立原则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作规则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机构设置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案件处理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仲裁员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培育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仲裁员培训大纲,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师资库和考试题库。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仲裁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相关文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Cross-boundary commute — a long hard stretch.中国日报网.2024-01-31
403 Forbidden.中国政府网.2024-01-2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