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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原名“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批准,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由自治区红十字会主管的5A级公募基金会

基本介绍

基金会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开展募捐,拓宽救助领域,与区内各大媒体积极联系,加大宣传、筹资力度,加强基金会的日常性募捐和专项性救助募捐活动,提高红十字会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能力,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参与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基金会运用所筹资金,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救援救助行动:

响应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红十字天使计划”,开展“红十字救心行动”,救助16岁以下贫困的心脏病患者;开展“红十字光明行动”,救助16岁以下贫困的眼病患者;开展“致残性骨病扶贫救助行动”,救助贫困的致残性骨病患者;开展“助医行动”,提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的就医条件,资助非营利性医疗救护机构完善检查、诊疗设备;设立“关爱儿童健康成长基金”――改善贫困地区中小学生的膳食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和救助广西籍的孤儿、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或患有重大疾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地中海贫血等)的儿童;设立“红丝带”基金――救助贫困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设立“地中海贫血”基金――救助贫困的地中海贫血病症患者;设立“白血病”基金――救助贫困的白血病儿童。与广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共同设立了“红十字移动客户爱心基金”支持红十字人道救援工作。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活动。

业务范围

弘扬人道博爱精神,开展救死扶伤、扶危济贫、敬老助残等社会公益活动。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西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全称为Guangxi 红色 Cross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赈灾救助活动;支持各级红十字会改善和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九)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于2009年8月25日召开三届一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了20名理事,本基金会可根据情况调整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目标,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

(四)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首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权益;

(二) 享有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宣传和推动本基金会工作,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四)完成基金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可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其他的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基金会于2009年8月25日召开三届一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1名)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非专职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管理行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审核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长的委托,负责主持本基金会的日常事务,主管财务工作;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负责联系本基金会管理的各类经济实体;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长的委托,负责指导基金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指导基金会的宣传、筹资工作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投资收益;

(五)举办义诊、义展、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救助活动,资助各级红十字会改善和提高工作、救助能力以更好地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各项活动;

(二)兴办和资助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

(三)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络、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和投资活动是指:

(一)赈灾、救灾;

(二)开展红十字救助活动;

(三)兴办和资助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lO%。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

(二)用于发展广西红十字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于2009年8月25日通过。(注:本基金会按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要求更名为“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关于我们.广西红十字基金会.2014-06-09

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广西红十字基金会.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