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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险学会

江苏省省保险学会成立于1986年11月6日,是由江苏保险界各家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组织和保险从业人员及大专院校与保险专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省级学术团体。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简介

会址: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保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2016年9月25日召开的“江苏省保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换届工作,产生第七届理事会。

截至2018年6月,本学会共有会员单位116家,其中省级保险公司91家,中介机构5家,在苏高校7家(南京大学商学院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江苏大学财经学院和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市保险行业协会4家(南通、淮安、泰州、宿迁),市保险学会8家(苏州市、无锡、常州、镇江市徐州市扬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保险学会)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省保险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学术部,信息宣传部。

30年来,学会在创新保险理论、培育保险人才、普及保险知识和行业形象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江苏省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完善江苏社会保障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1年12月,学会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审核终评,获评5A级社团。

2015年2月,江苏省保险学会荣获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2015年6月,江苏省保险学会荣获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15年12月,江苏省保险学会荣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模范学术社团称号。

2016年3月,江苏省保险学会荣获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称号。

2016年9月,江苏省保险学会荣获江苏省文明单位称号。

2017年11月,江苏省保险学会经复查合格,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8年2月,江苏省保险学会通过江苏省民政厅5A级社会组织复评。

学会章程

(2016年9月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 The Insurance Society of Jiangsu,英文缩写为:ISJ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保险界各家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组织和保险从业人员及大专院校与保险专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省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团结和组织保险界的从业人员和关心保险事业的各界人士,立足江苏省保险业实际,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和知识普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调查研究在改革开放形势下保险事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对策和理论依据,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全民的保险意识;

(四)经常了解全省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向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企业反映社会各方面对保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建议;

(五)组织开展保险专业论文和论著的评选和奖励,编印出版保险论著;

(六)依托会刊《江苏保险》,组织编发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编辑、发行《江苏保险年鉴》、《保险知识普及丛书》,承编《江苏省志·保险志》,参与编《中国保险通志》《中国保险年鉴》等;

(七)主办《江苏保险网》《江苏保险纵览》电子刊物和微信公众号,建立学术信息数据库及其分享机制;

(八)组织国内和国际保险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保险咨询,组织本省不同层次的保险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资格考核工作;

(九)设立“保险科研教学基金”,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实务创新和保险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本省各保险公司,与保险业有关的教学、科研、中介、社团组织等机构,凡拥护本会章程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保险及其它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从事保险或经济工作满三年以上;

3.热心保险理论研究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保险论文或调查报告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由单位申请,并填写《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网站公告。

(二)个人会员

由个人提交申请书,并填写《登记表》,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专项任务或其它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开展重要活动的情况和成果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 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乐于为广大会员服务;

(三)单位会员的负责人或会长、副会长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天津市重庆商会负责人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本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在本会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天津市重庆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八)拟订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和负责人执行天津市重庆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和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 9 月 25 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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