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为福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8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组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四川省民政厅承担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保留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责调整
(一)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对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规定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措施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拟(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六)负责牵头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拟订福建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药物采购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九)负责组织推进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指导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十)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一)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并指导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侨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承担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检查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的落实。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群众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相关科研项目的组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七)财务处
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药具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联系地址
参考资料
重磅!福建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设置省级党政机构60个!.福建日报-福建省林业局.2022-08-10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