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
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英文名:Chinese traditional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Research Institute.成立于2015年11月13日。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由著名国画大师黄启芳先生提出,并在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等章程制度,在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社团管理处登记注册的分支社团,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享有国际作家协会B类学术组织地位。
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是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加大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力度,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1周年之际成立的学术研究机构。
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是由专门从事中国传统笔墨研究和创作的实力派书画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传承和弘扬中国书画的传统笔墨精髓。
成立背景
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的前身是2015年10月15日在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成立的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
2015年11月10日,时任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主席王增弘代表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先后两次致电邀请著名国画大师黄启芳先生担任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院长一职时,生平从不参加任何社团组织的黄启芳先生谢绝。
2015年11月11日,王增弘再次致电黄启芳先生,表示在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会内组织成立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的目的是以推动文人书画发展,弘扬中国传统笔墨为目的,搭建一个能聚集实力派画家,集书画创作、交流、研讨的艺术平台,同时给真正的有才之士一个应得的名份。
2015年11月12日,黄启芳在和王增弘的通话中表示,他希望该研究院名称定为: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这样立足点更具针对性,更能弘扬中国传统笔墨。王增弘自幼习画,涉略广泛,深知传统笔墨是中国传统书画的瑰宝,为表示对艺术前辈的尊重,他决定贯彻推动老前辈的意愿。
2015年11月13日,王增弘在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将“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更名为: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或保留“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这一名称,另设: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经过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讨论和研究,最终决定在会内单独设立: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成立于2015年11月13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经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社团管理处登记注册,审批设立的分支社团机构,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享有国际作家协会B类学术组织地位。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专门从事中国传统笔墨研究和创作的实力派书画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艺术工作者、爱好者及关心、支持这一艺术形式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发展中国传统书画艺术活动,提高中国传统书画艺术水平和开展地域交流,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艺术。
第四条
本院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章程由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委员会共同拟定。
第二章研究范围
第六条
研究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中国传统书画艺术活动,宣传和普及群众审美水平,努力提高中国传统书画创作和鉴赏水平;
(二)普及中国传统书画知识,协调和组织基础理论研究;
(三)组织培训中国传统书画人才,同时向国内外相关大专院校及有关工作单位推荐人才深造培养和就业;
(四)组织权威专家,评定中国传统书画的专业等级资质;
(五)开展跨地域中国传统书画学术交流;
(六)推广普及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知识理论和创作技艺;
(七)组织参加国内各种大中型专业比赛;
(八)承办市级以上书画艺术活动:
(九)结合自身业务,繁荣文化市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院的章程,自愿加入本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名常务理事推荐;
(三)经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艺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完成入会申请、批准手续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
(三)代表本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四)获得本院优先服务;
(五)获得协会会议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
(六)对本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维护本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努力提高个人及本院的影视艺术水平;
(五)承担本院委托的工作;
(六)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艺术委员会或学术顾问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艺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艺术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艺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艺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艺术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艺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艺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院设立学术顾问团。学术顾问团由艺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顾问团人数不超过艺术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术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顾问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学术顾问三分之二人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院长、副院长、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院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院法定代表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艺术委员会议和学术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艺术委员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艺术委员会或学术顾问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本院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创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院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由秘书长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及特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院的发展逐年进行不断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艺术委员会或学术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3日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传统书画研究院章程.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201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