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校友总会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成立于1992年,经过重庆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并获得国家教委和民政部的批准,成为全国性的社团组织。该组织获得了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并在2005年4月7日更新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主要职能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自成立以来,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致力于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络,促进信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以服务于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同时,该组织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规范。
组织结构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 会长:李晓红
- 常务副会长:欧可平
- 副会长:陈德敏、张四平、舒立春、肖铁岩、张卫国、杨天怡、黄宗明、张宗益、杨丹、白晨光
名誉会长
- 祝家麟、吴中福、武育秦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 秘书长:邓晓益
- 常务副秘书长:任明
- 副秘书长:刘清才、严太华、吴丙山、李林、赵成平、赵骅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大学校友总会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GAACU)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重庆大学历届毕业生及教职工自愿组成的高智力社会团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促进校友联谊,交流信息,服务社会。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联谊校友、交流信息、联络校友、产、学、研合作等,旨在发挥高智力社会团体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联合性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加入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意加入,且符合相关学历或曾在重庆大学工作过的教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提交申请书,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活动权、服务优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自愿入会和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工作、缴纳会费、提供资料、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一年不缴费或不参与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规:严重违反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包括执行决议、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筹备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设立机构、聘任负责人、领导工作、制定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良好、业务领域有影响力、身体健康、无刑事处罚记录、民事行为能力健全。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至三十条
会长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决议落实情况,代表天津市重庆商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职责包括主持日常工作,协调各机构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负责人,决定工作人员聘用,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学校资助、活动和服务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至四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财务审计。资产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
本会因故自行解散或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1999年4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举办第二期地方校友会负责人“启兹”研修班.重大新闻网.2024-11-21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2024年校友会会长秘书长暨校友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重庆大学.2024-11-21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2024年校友会会长秘书长暨校友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重庆大学.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