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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纸学会

中国造纸学会成立于1964年6月。它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共同领导,属国家一级学会。

学会宗旨

中国造纸学会宗旨是: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落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造纸工业科技进步,促进造纸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推动中国造纸工业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主要职责

一、围绕造纸科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发展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录象制品。

三、促进造纸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对纸浆造纸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技术中的重大决策等进行技术咨询,积极组织参与把学术成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普及纸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的经验,促进生产建设发展。

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相关学科研讨会,提高职工的科学技术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科技教育活动。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着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着和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并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七、创办为纸浆造纸工作者服务的活动阵地。

八、加强与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海外侨胞中的造纸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增进中华民族科技工作者的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

九、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的评估,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等任务。

十、兴办符合中国科技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组织举办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展览和展示活动。

组织机构

中国造纸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薄型纸专业委员会

纸板专业委员会

涂布加工纸专业委员会

亚硫酸盐法制浆专业委员会

机械设备专业委员会

新闻纸专业委员会

碱回收专业委员会

碱法草浆专业委员会

硫酸盐法制浆专业委员会

造纸史委员会

自动化专业委员会

工业包装及技术用纸专业委员会

书写印刷纸专业委员会

造纸脱水器材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王文哲潘蓓蕾 陈思亮

顾问:余贻骥 胡宗渊 潘锡五 陈克复

理事长:陈学忠

常务副理事长:曹振雷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

刘 忠 李 耀 李义民 李友生 何北海 张 辉 张美云 陈鄂生 陈嘉川 赵 伟 胡开堂 姜海斌 曹振雷

秘书长:曹春昱

常务副秘书长:杜荣荣

副秘书长:齐晓东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造纸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the Paper Industry,缩写:CTAPI。

第二条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制浆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制浆造纸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制浆造纸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科学诚信、道德自律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维护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造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造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造纸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造纸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加快我国造纸工业全面现代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朝阳区望京启阳路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制浆造纸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及其它资料文集;

(三)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和承担技术标准制定;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审及认证等工作;

(四)普及制浆造纸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培养专业人才;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七)开展制浆造纸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奖励,推荐科技成果,举荐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造纸行业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及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优秀论文、优秀科普作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造纸科技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及展示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九)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从事制浆造纸及其相关工作并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

2、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能手;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专业知识的各级领导干部。

(二)高级会员:取得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会龄在两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专业领域有积极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

2、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及学术著作;

3、曾获得省(部委)科技奖项及本会表彰奖励;

4、担任本会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省级造纸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5、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并取得一定业绩。

对造纸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可破格吸收。

(三)学生会员:大专院校造纸及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

(四)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及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依法登记注册的制浆造纸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设备制造以及关联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高级会员、外籍会员还须由本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或1名高级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印制颁发会员证,并实行中国科协统一的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编码。

第十条对制浆造纸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家等,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在本团体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学生会员、外籍会员不享有以上第(一)项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自愿资助本会活动经费,协助开展学术、科普及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管理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可由本会授权省级学会、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协助本会管理;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由本会管理;

(二)会费缴纳办法及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1年不缴纳会费且经提示后1年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学术成就或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同一职务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制定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受本会直接领导和监督管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决定。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章程和本会授权的专业领域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应相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21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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