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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爱军

汤爱军,男,汉族,1950年4月生,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文化程度。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长。

2016年10月,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控收受财物1789.99104万元。

人物履历

1970.11——1973.10,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运输公司工人;

1973.10——1977.01,吉林工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学习;

1977.01——1979.06,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农机厂政工员、生产组长;

1979.06——1983.12,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农机厂副厂长、厂长;

1983.12——1990.09,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0.09——1992.08,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2.08——1997.05,兴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长;

1997.05——2000.0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0.02——2000.08,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党组成员,自治区国防科工办主任;

2000.08——2003.0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党组成员,自治区国防科工办主任;

2003.03——2003.04,呼伦贝尔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3.04——2005.01,呼伦贝尔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5.01——2005.04,呼和浩特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5.04——2010.04,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

人物荣誉

2008年奥运会,火炬传递到呼和浩特,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的汤爱军担任火炬手。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

2015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依法双开

2016年1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纪委对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汤爱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

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汤爱军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嫌违法所得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年4月1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汤爱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爱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爱军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主任、呼伦贝尔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3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呼和浩特市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汤爱军受贿案,判决汤爱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汤爱军退缴的涉案赃款及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汤爱军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主任;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任呼伦贝尔市市委副书记、市长;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任呼和浩特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2013年12月退休。

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汤爱军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揽工程、安排调动工作、干部提拔使用、子女入学等方面,为呼伦贝尔市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广玉、内蒙古万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倩、李建勇等59人(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89.99104万元。

法院认为,汤爱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价值1789.991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汤爱军在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汤爱军在本案侦查过程中积极规劝其妻子王荣杰、儿子汤聪、相关证人、亲友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汤爱军积极规劝相关人员退回赃款,现全部赃款已上缴,并上缴了相关孳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汤爱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参考资料

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接受组织调查.新浪.2014-08-16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被开除党籍.新华网.2016-01-08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汤爱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最高检.2016-04-19

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受贿1789万元.district.ce.cn.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