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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鸭梨

冠县鸭梨是山东省冠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冠县鸭梨历史悠久,面积广阔,有“鸭梨甲天下”之称。冠县鸭梨为冠县的“县果”,已有1000多年的栽培历史,因果柄处状如鸭头而得名。具有个大、皮薄、核小、肉嫩质细且脆、味甜汁多且浓、果面洁净光滑、果形端正、石细胞少、耐贮藏等特点。

冠县地处中纬度,年平均气温13.3℃,光照充足,四季分明。作为中国鸭梨之乡、中国毛白杨之乡,植树造林改善了小气候,涵养了水源。八月下旬-九月中旬是鸭梨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雨量适中、光照充足,九月份的昼夜温差达10℃。充足的光照,较大的温差是形成冠县鸭梨含糖量高的自然因素;细致修剪,精耕细作,增施有机肥是形成含糖量高的人文因素。如此适宜的生长环境中,鸭梨果实色鲜、皮薄、汁多、味甜。

产品特点

冠县因其优越的自然条件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所生产的冠县鸭梨具有以下特色。

⑴含糖量高。细致修剪,精耕细作,增施有机肥,是形成冠县鸭梨含糖量高的人文因素。

⑵耐贮性强。冠县鸭梨可贮藏到翌年五月份,其耐贮性强的主要原因是通过深翻改土,增施有机肥,健壮了树体,增加了果实的硬度,其次是严格实施病虫害防治,严格控制采收时期和采收过程中的机械损伤。

⑶皮薄、石细胞少。冠县较早地实施了果实套袋栽培,减弱了果皮木栓组织的形成,配方施肥,加速了果实石细胞的转化。

⑷果实色鲜、汁多。冠县鸭梨树主要分布在砂或砂壤土上,土质疏松,通透性强,对光有反射作用,增强了树体对光的利用率和碳水化合物的形成;实施套袋栽培、科学灌水、配方施肥及控冠开窗修剪等措施,对果实的外观品质和内在质量形成起到了良好作用,使果实色鲜、汁多、味甜。

历史渊源

山东省冠县地处华北平原南端,百里黄河故道贯穿南北。冠县鸭梨生产历史悠久,面积广阔,有“鸭梨甲天下”之称,是中国著名的“鸭梨之乡”。相传,汉代以前,这里的人们就利用桑树嫁接种植梨树。据史料记载,唐朝在古堂邑城西、废黄河决口扁形区南侧,即冠县韩路村一带就盛产鸭梨。据调查,到21世纪初,该县东北部安徽萧县黄河故道省级自然保护区边万亩以上的梨园里还有很多树龄上百年和数百年的老梨树县,其中1669年(清康熙8年)王氏栽植的一棵鸭梨树生长于兰沃乡韩路村,已有337年的历史,树高12米,冠幅19米,干周3.6米,仍枝繁叶茂,年产鸭梨2000余公斤,被称为“梨树王”。

产地环境

冠县地处中纬度,年平均气温13.3℃,光照充足,四季分明。

黄河故道冲积砂壤土,有机质含量≥0.7%,pH值7.4至7.8,水源充足。

冠县日照时数为2454.3小时,9月份的昼夜温差达10℃。充足的光照,较大的温差是形成冠县鸭梨含糖量高的自然因素;细致修剪,精耕细作,增施有机肥。

生产情况

截止到2008年,冠县鸭梨种植面积已达1.3万多公顷,产量达到3.6亿公斤,产值4亿多元。果品畅销北京、上海市广东省湖南省等省、市、自治区,远销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年出口量1000万公斤,发展成为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

产品荣誉

1988年冠县鸭梨被评为山东省优质果品。

1990年在全国农副产品博览会上被评为优质果品,获银奖。

1993年,冠县县委县政府把鸭梨基地建设列入县国民经济发展“八五”规划的首项“绿色工程”,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山东省聊城地区行政公署对冠县鸭梨基地的建设也极为关注。

2003年,冠县被国家林业局、中国经济林协会命名为“中国鸭梨之乡”。

2004年,“黄河浪”梨通过了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2006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对冠县鸭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了对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批自2006年5月24日起对冠县鸭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域保护范围

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冠政发[2005]5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冠县所辖行政区域。

质量技术要求

品种:鸭梨

栽培管理

⒈苗木培育:以杜梨为砧木,以鸭梨优树上的枝芽为繁殖材料,用嫁接法培育优质壮苗。

⒉栽植密度:每667平方米(亩)定植≤55株。

⒊施肥:每667平方米(亩)施入2000千克以上有机肥,混入适量化肥。

⒋花果管理:花期授粉,合理负荷,保留1至3朵花,保持鸭梨果型。盛果期产量控制在2500千克/667平方米(亩)以下。

采收期:用于长期贮藏的于盛花后150天左右采收。用于短期贮藏和直销的可于盛花后160天左右采收。

质量特色

⒈感官特色:果点小、皮薄肉脆汁多,石细胞少,脆甜可口,有香气,食后清爽,套袋果少顶锈。

物理化学指标:单果重180克至280克,可溶性固形物≥12.0%,可食率90%以上,果实硬度7.0千克/平方米。

专用标志使用

冠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