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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信用管理协会

中国质量信用管理协会(China Quality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中文简称“中质信协”、英文简称“CQCA”,2005年向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与备案。

协会宗旨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国家质量信用、科技信用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配合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以围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为抓手,提高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快又好地发展;以推动产品质量信用、科技信用和安全生产信用与经济协调发展为已任,依托各国政府及政要,联合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部门、质量信用机构、科技信用机构、安全生产信用机构、质量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以产品质量信用、科技信用和安全生产信用为纽带,加强内地、港澳与世界各国在质量信用领域、科技信用和安全生产信用领域的合作,积极推进我国质量信用、科技信用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及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提高我国产品与服务质量、科技和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协会文化

协会提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价值观,围绕创办全国一流协会的共同理想,竭诚服务、不断创新、充满激情、追求卓越、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质量信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Quality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缩写为CQ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质量信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科技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国家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标准化工作进行前期论证和科研攻关;

(六)协助配合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

(七)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推广科技成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论坛、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核,报协会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超过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理事,但调整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协会党政联席会议,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协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组成。协会党政联席会议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工作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出席)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请名誉职务的有关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协会业务

中国质量信用管理协会将围绕推动中国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为总体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配合政府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和导入质量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并提供金融、交易、公信力和信用管理等服务;

(三)为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国家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标准化的相关科研工作。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国家质量信用管理、升级等业务;

(八)开展与国际质量和信用行业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质量信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质量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研究和探讨企业的质量和信用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一)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二)引导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四)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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