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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殡葬协会

中国殡葬协会(英文名:China Funer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89年,是民政部部属社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与殡葬事务有关的活动。中国殡葬协会是由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也是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发展历史

1989年9月23-25日,在牡丹江市召开中国殡葬协会成立大会。会议通过了《中国殡葬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并召开了第一次理事会议暨中国殡葬协会第一届年会。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当选为第一届理事会主席。会议决定申请加入国际殡葬协会,并于当年被国际殡葬协会接纳为会员。

1990年11月7-9日,中国殡葬协会会长范宝俊率团参加了在尼斯召开的国际殡葬协会1990年年会。11月21-23日,在广西南宁市召开了中国殡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即第二届年会。会议决定创办《中国殡葬报》,并成立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1991年4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国际运尸会议,正式成立了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中心下设北京、天津市上海市广州市四个办事处。10月15-1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中国殡葬协会第三届年会。会议决定成立三个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

1992年9月6-8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中国殡葬协会第四届年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范宝俊当选为第二届理事会主席。会议通过了关于会徽设计方案的决定。在这次会议上还受民政部委托,认定了首批国家二级殡仪馆。

1993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国际殡葬科学研讨会,有13个国家的代表共97人出席会议,提交论文10篇。同时召开了第二届中国殡葬理论研讨会,来自22个省市的98位代表参加会议,提交论文60篇。

1994年10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中国殡葬协会第五届年会。会议通过了协会工作报告,并决定吸收新会员,更换了若干理事。1995年3月,在北京举办了“95首届中国国际殡葬设备用品技术交易博览会”。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殡葬协会第六届年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殡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李舒珊当选为第三届理事会主席。

1996年4月27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了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倡导火葬四十周年活动。9月23-24日,在天津市召开的中国殡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上,推举窦玉沛为中国殡葬协会主席。12月27日,在江西南昌市由窦玉沛主席主持召开了中国殡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会议就号召团体会员单位为1997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筹措资金事宜作出了决定,以支持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

1997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殡葬协会第七届年会,会议明确了协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工作目标。1998年12月,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中国殡葬协会第八届年会,选举产生了中国殡葬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范兆岐当选为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2000年6月,在多伦多市参加国际殡葬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国殡葬协会会长为国际殡葬协会第七届副主席。12月,在北京举办了“全国殡葬设备用品展览会”。

2002年4月,中国殡葬协会会长范兆岐率团参加了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国际殡葬协会第七届代表大会。会议推举范兆岐为国际殡葬协会第二轮值副主席。2004年5月,中国殡葬协会会长范兆岐率团参加了在德国柏林召开的国际殡葬协会第八届年会。

2005年3月2日上午,中国殡葬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189个申请加入中国殡葬协会的新会员。同日下午,中国殡葬协会换届大会暨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设立四个分支机构:殡仪服务工作委员会、公墓工作委员会、设备用品工作委员会和科技文化工作委员会。3月20日,中国殡葬协会发起由32个城市的47个殡仪馆诚信倡议活动,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建设诚信殡仪馆的倡议书》。5月17-20日,中国殡葬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第一次会议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申请入会会员名单。10月2-10日,张洪昌副会长兼秘书长率团赴美国参加了国际殡葬协会执行局会议。10月27-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国际运尸网络服务工作会议。会议新增6个国际运尸承运单位,并通过了《国际运尸业务管理办法》。

2019年1月9日,经中国殡葬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规范协会信息管理和行业自律,印发了《中国殡葬协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国殡葬协会会员单位自律公约(试行)》。5月14日至5月16日,亚洲殡仪及墓园博览暨会议(“2019 AFE”)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6月7日至6月8日,第50届国际殡葬协会ICD会议在英国伯明翰举办。12月9日,中国殡葬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在长沙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理事会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6月16日,中国殡葬协会会员单位福寿园国际集团,以“生命教育(生死教育)社会化公益普及项目”,荣获年度十大慈善项目。7月13日至8月25日,中国殡葬协会与北京市殡葬协会联合推出“抗疫情、守初心、担使命”系列宣传报道,先后发布21篇殡葬服务单位宣传信息。11月4日,中国殡葬协会文化遗产工作委员会与中国殡葬职业教育集团达成校企合作,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殡仪系共建殡葬数字化博物馆。12月4日,中国殡葬政策标准制定座谈会在京召开,总结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0年工作,研究部署2021年殡葬标准化工作。会议由中国殡葬协会秘书长、标委会秘书长孙树仁主持。

2021年3月18日,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线上召开《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研讨会,中国殡葬协会秘书长孙树仁参加会议。4月25日至5月10日,中国殡葬协会成立推进殡葬改革调研工作组,由会长李建华、副会长王琦、秘书长孙树仁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组长,抽调殡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参与,赴北京、天津、江苏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5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组织的“惠民礼葬”改革专家研讨会在山东沂水县召开。

以上仅展示部分历史事件,参考资料

组织机构

截至2024年6月28日,参考资料

主要职责

1、了解和反映殡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跟丧户的要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行业的行政许可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

2、制定殡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中国殡葬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负责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承办殡葬行业特定资格考试事务,负责考试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负责殡葬行业质量管理,受理因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争议、赔偿的协调。

5、维护会员和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关系。

6、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殡葬经营机构执业资格的检验和评估,承担等级殡葬服务机构的评审和认定。

7、组织开发并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举办殡葬设备和用品展销,提供信息交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等咨询和协调服务,表彰对行业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8、对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履行国际殡葬协会会员职责,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10、承担国际运尸业务管理,负责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的工作。

11、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目前,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30个建立了地方协会,这些地方协会对推动本地区的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3年7月24日,中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31个建立了地方协会,这些地方协会对推动本地区的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殡葬协会在中国现有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701个,186名理事,其中常务理事50名。

建设宗旨

中国殡葬协会始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中国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殡葬协会,英文名为:全国人大图书馆 Funeral Association(缩写CFA),是由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尊重生命,保护生态,倡导和推行绿色殡葬,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职能作用,推动中国殡葬行业全面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行业的行政许可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全国殡葬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制定和推广团体技术标准规范。

(三)开展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有序承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四)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协助工商等相关部门,处理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相关问题。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行业内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关系。建立行业产业预警机制,开展行业内互助活动。

(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鼓励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设备用品博览会等推广、交流活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七)履行国际殡葬协会会员职责,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国际间遗体转运业务管理,负责国际运尸服务的工作。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参加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地方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业内优秀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经营规模或在本学科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个人身份证;

3.2名以上会员的推荐材料;

4.加入中国殡葬协会的承诺书。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及单位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七)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

(十一)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本会章程;

(三)殡葬行业的骨干力量;

(四)热忱为本会各项工作贡献力量;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天津市重庆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等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的得票数比例由理事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负责人和常务理事组成,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9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殡葬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组织考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拟定本会内部规章制度,重要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天津市重庆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协会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2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殡葬协会.爱企查.2024-06-27

协会介绍.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

协会历史.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8

中国殡葬协会2019年大事记.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

中国殡葬协会2020年大事记.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

中国殡葬协会2021年大事记.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

组织机构.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

协会介绍.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

协会介绍.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

中国殡葬协会章程.中国殡葬协会.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