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又称“审级管辖”或“事务管辖”,指的是审判管辖中的一种分类。它是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在中国,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及死刑案件、涉外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全省性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责审理全国性重大案件。
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除非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存在问题
标准问题
我国民诉法采用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级别管辖,这种方式被认为比单纯依靠争议标的数额更为合理。然而,这种方法的确定性受到了损害,因为它需要在接触到每个具体案件之前才能确定案件的简繁程度和影响范围。相比之下,大多数国家以争议标的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这种标准的优点在于简单、明了,具有很强的确定性。我国民诉法学者认为,采用三结合的标准比单纯依靠争议标的数额更为合理,但忽略了确定级别管辖的目的性和标准本身的确定性问题。确定级别管辖的目的是要为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一道清晰的界线,以便一方面使原告在起诉时就很容易地知道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出诉讼,同时也使被告很方便地判断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另一方面使法院很方便、简单地确定诉讼是否属于本级法院管辖。以防止级别管辖上出现互相争抢或相互推诿。为此,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本身必须相当确定。其实,对于标准来说,确定性无疑是头等重要的,任何标准,无论它多么合理,多么周密,如果本身不够确定,都不具备作为标准的资格。
管辖权转移问题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规定,我国民诉法第39条规定了两种情形的管辖权转移,一种是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其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另一种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审理或者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我国有的学者将前者称为“下放性转移”,将后者称为“上调性转移”。
规避级别管辖问题
审判实务中一些法院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法院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数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
参考资料
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如何划分的.搜狗律师.2024-10-30
级别管辖是什么.百度文库.2024-10-30
级别管辖.潍坊市高密市人民法院.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