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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慈善协会

陕西省慈善协会,于1996年7月28日成立。2006年9月26日召开换届大会,产生了陕西慈善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历史沿革

省慈善协会成立1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协会信守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的宗旨,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下,为帮助困难群体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累计筹集善款1.2亿多元,使全省365万人不同程度地受益,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经过10年努力,我省慈善组织网络已经初步形成。10个市和金银花示范基地均成立了慈善协会,县一级已有48个县(区)成立了慈善组织,还有17个县(区)正在筹建,年内可望成立,到今年底,共有65个县建立慈善组织,占到全省107个县(市、区)的60%。尚未建立的县,也正在积极筹备之中。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上下联系,形成网络,协调配合,共同工作,为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慈善工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是政府社保工作的必要补充,从这个基本认识和定位出发,经过实践和探索,省慈善协会已经初步确定了工作重点,概括起来就是:“南桥”、“北水”、“两扶”、“三助”,“南桥”,就是在雨多、山多、河多的陕南偏僻贫困山村,帮助修建便民桥;“北水”就是在干旱、少雨、缺水的陕北地区贫困农村,帮助修建储水窖;“两扶”,就是扶孤(孤老孤儿)、扶困(城乡困难户);“三助”,就是助学(资助贫困学生和修建希望小学)、助医(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购置设备和培训医务人员)、助残(培训残疾人学习一门技术)。10年来已在陕南修建慈安桥267座,受益群众40,57万人;在陕北修建储水窖5020口,打机井两眼,受益群众2.61万人;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117所,增添设备669台(件),培训医务人员192名,受益群众250万人;资助贫困学生1443人,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修建中小学校47所,改善了1.5万学生的学习条件;培训残疾人学习技能2038人,其中80%已经就业。连续9年春节向28.3万城乡贫困户送去粮、油、肉等食品。这些雪中送炭的善事,受到困难群众的欢迎,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称赞。

获得荣誉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2021年5月,陕西省慈善协会被表彰为陕西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协会章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慈善协会(英文名为charity Federationof shaanxi 一级行政区,缩写为SAX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华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新城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省财政的专项拨款补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 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扶危济困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境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为在陕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境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陕的慈善救助项目。

(七) 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陕西省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 加强与省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地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省慈善协会备案。

(三)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 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全国和港澳台地区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 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 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表彰;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副会长称号;

(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查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名誉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决定授予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八)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 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贡献和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此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本会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本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本会原设立的“陕西省慈善协会创始基金”,更名为“陕西省慈善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 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 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 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 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方式

(一) 利用永久基金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 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善款,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 捐款超过100万元的,根据捐赠者意愿,可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定向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和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善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运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及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陕西省慈善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工作规则

(2012年8月9日陕西省慈善协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行使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办事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慈善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陕西省慈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慈善政策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慈善协会资产捐赠、财务运行和善款使用情况;

(四)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依纪、依章开展的其它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照《陕西省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的协会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守法,尽职尽力,积极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内外组织协调和有关决定事项,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实行合议制。除监事会会议外,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席办公会和专题监事会。监事会会议,每年年初、年中各举行一次。年初的会议,主要听取和讨论协会上年工作总结与当年工作要点,以及上年财务收支情况与当年收支预算草案,听取和讨论协会年度慈善劝募方案,以及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主席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主要讨论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提交监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研究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专题监事会议,不定期举行。认为必要时,听取慈善协会工作机构有关资产捐赠、财务运行和善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与决定,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因故缺席,可书面或电话陈述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事项,分为决策监督、执行监督、终结监督。

决策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关慈善资金和物资的募集与使用管理、财务预决算、追加预算外大额资金的支出,以及“慈善永久基金”投资安全有效增值情况等重大决策,进行分析论证和咨询性监督。执行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点是对分阶段实施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促使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

终结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重点资助项目的实际效果等,进行评估性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是监事会实施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列席人员会前要广泛吸纳社会人士的意见与要求。会中要认真参与有关议题的审议,反映社情民意,发表意见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慈善资金使用的方式和进度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与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相悖时,应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为加强工作联系,省慈善协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监事送达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省政府及业务上级机构下发的各种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规划及指导意见;

(二)省慈善协会下发的决议、决定;

(三)省慈善协会财务预算、决算及会计月报表;

(四)省慈善协会资助、救助和帮扶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文件;

(五)监事会行使监督权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提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事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利用新闻媒体公布监事会重大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通信渠道吸纳群众意见,接受社会询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任期与理事会组成人员相同,即每届五年。届中若因工作变动或因慈善工作需要,对监事人选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增补,由监事会主席提出,经监事会讨论并征得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决定临时任免,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_三秦网.中共陕西省委.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