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这种赌场不要求是常设的、固定的,而且位置上没有限制。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均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认定标准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十一)将开设赌场犯罪第一档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提高至五年,并增加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新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司法解释
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他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 答复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追诉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量刑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十一)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犯罪第一档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提高至五年,并增加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案例
开设赌场罪案例分析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811)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崇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二村某号某室。
被告人朱甲,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高中文化,无业。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16日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朱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朱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先进村某号农宅底楼西侧房间内开设一家赌博机场所,并以每天人民币60元的酬劳雇佣被告人朱甲经营管理,每日营利约人民币300元。2009年8月13日18时许,崇明县公安局民警至该场所,当场查获7台“激情飞扬”、6台“亲亲宝贝”、2台“东方明珠”、7台各类水果拼盘的熊猫机类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5017元,参赌人员樊某等4人(均已另行处理)及被告人朱甲也被当场抓获。
2009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朱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系主犯,朱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朱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启龙、曹明明、樊军、于天国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崇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警方出具的赌资及赌博机照片,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朱某、朱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朱甲明知朱某开设赌场,仍为其经营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朱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崇明县公安局长兴镇派出所的赌博机二十二台,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军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敏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中国人大网.2021-08-03
新型开设赌场犯罪高发,严格依法惩治“不手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