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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

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原江苏省工信局批准,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于 2002年 3月25日在南京正式成立的社团组织。

协会简介

协会是江苏省境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中介组织,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现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现有单位会员233家。

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按照会员需求,为企业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全省电力行业服务;沟通与政府部门、社会、企业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电力行业发展。

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了调研咨询、行业管理、信息服务、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工作,得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行业的广泛认可和充分肯定,先后荣获全国先进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光荣称号。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的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未来一定会更加辉煌!一定会为国网江苏电力行业的和谐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协会章程

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的的英文名称为Jiangsu Electric 功率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SEPA。

第二条 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简称“苏电行协”)是江苏省境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电力行业法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为全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沟通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 苏建大厦15楼

? 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建议;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提出本省的实施细则、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建议。(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三) 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四)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全省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委托开展行检行评。

(五) 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成果的评选、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推荐电力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六) 经政府主管理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 开展企业管理、技术、经济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八) 开展职业教育、人才、技术培训和组织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 创办或联办会刊,编辑行业出版物和资料,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十) 制定并监督执行自律性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对电力行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行业作风监督检查。

(十一)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 开展省际和国际间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

(十三)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 江苏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有入会意愿的单位、团体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本会的建设;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为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 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聘请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实行替补制,因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变更,将实行自然替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会工作,有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八)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一届的任期为5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及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派出单位按同级人员的相应标准执行并负责支付。退回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到退休年龄后由原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07年8 月30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8年4月28日江苏省民政厅已核准。)

注:原江苏省工信局现已更名为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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