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栻
谢怀,男,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市。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
人物简介
1945年日寇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
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因此被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2003年5月3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洛林、李慎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数百个单位和个人敬献了花圈、花篮和挽联。
个人著作
(1)《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2)《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3)《台湾经济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3)《外国民商法精要》
与他人合著
(2)《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翻译的作品
(1)《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杂志文章
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