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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5部分,是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共25条。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具体内容

一政权组织

(一)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二)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

(三)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四)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

(五)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

(六)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

(八)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

(九)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二人民权利

(一)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

(二)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济灾荒,抚养老弱贫困等。

(三)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

(四)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办法为自卫军、民兵等。

(五)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六)妇女除有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

三司法

(一)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三)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

(四)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

四经济

(一)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

(二)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

(三)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

(四)设立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

(五)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

五文化

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

以上规定,均不宜太烦琐。

意义及影响

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意义及影响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纲领出发,确立了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促进了全国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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