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单百科
  2. 人权

人权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

世界各国与人权有关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统一,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也明确说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目前,人权相关教育内容已被列入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同时,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也明确指出了全面性教育中人权相关内容的教学目标。

定义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

历史沿革

基本背景

在古代社会,普世人权的概念还没有成熟,一个人只会因为他身为团体中的一分子而拥有权利,公元前6世纪,居鲁士大帝宣布释放所有巴比伦之囚中被掳的犹太人这一革命性之举被认为是人类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ThePetition of Right)的颁布保障了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1776年,美国《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声明了对每个人对于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尊重;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的颁布标志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凡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相关的权利都逐渐地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有学者将“人权”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代人权是指知识分子对当代教会的霸权反抗,以不被国家侵犯人权为基本目的,也称为消极人权。第二代人权指在工业及资本主义发展下,反抗童工、阶级剥削的意识提倡。第三代人权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殖民主义发展下关于个人的人权,人们也意识到关于人权的讨论不应仅局限于国内语境下,还要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监督。

如今,世界各国与人权有关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统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产生和联合国人权A公约与B公约的相继开放,加之联合国采取的“人权10年”行动,使得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Political Rights)  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已运行60年的联合国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席位的设立,解决了长期以来亚洲在人权委员会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中的比例较人权委员会也有所增加,这将有助于在世界更广泛的人口范围内推动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沿革

我国人权发展道路根植于5000多年的文化传统,源自于近代以来170多年的艰辛探索,归功于1949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2年来的伟大实践。我国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坚持民主和民生相促进,坚持和平与发展相协调,坚持在发展进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谱写了人权进步的历史篇章,拓宽了国际人权保障的现实方案。

我国政府积极响应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制定国家人权发展综合规划的倡议,签署多项国际人权多边条约,如1980年,我国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1981年,我国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  ,该公约于1982年正式生效;1990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等。除此之外,在如期实现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各项主要指标的基础上,我国于2016年9月发布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专门确定了人权教育目标和任务。目前正在实施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简称“七五”普法规划)把人权法治宣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截至2017年底,中国人权研究会已编辑出版7本年度《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

主要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序言中提到关于“人权”的重要意义: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醢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 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主义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马库斯·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

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不合逻辑的表达。

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进阶内容

人权的基本内容仅仅一种最低限的保障,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人权的进阶内容一般都是基本内容的融合、扩展、深化。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以下的人权内容和具体的实现方式还存在这不同程度的分歧:

发展权:“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发展权强烈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甚至透出相当的共产主义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

民族自决权:追根溯源,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卡尔·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赞成民族自决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对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的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

共识

尽管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有的国家能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去呵护宠物和家畜,但有的国家却为给儿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医药和教育而挣扎。不仅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天壤之别,在文化传统方面也往往是千差万别。这些客观的事实严重的阻碍了人类关于人权在现实层面的共识,而且历史经验表明,强制移栽的人权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体。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在全球化的时代,怎样通过建设性的对话来沟通和扩大人权方面的国际共识已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议题之一。不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内思考人权,而且在与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其它文明框架内省察人权,已形成一种“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是缓和并逐步化解矛盾冲突的一条必由之路。

尽管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代表的一系列人权宣言都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社会普遍认同人权仍应有最低限度标准,“贫穷不能作为国家恐怖和醢刑的借口。”

批评

对于人权概念的批评之一,主张人权是一种文化的帝国主义。尤其人权的概念在根本上是源自于自由主义的观点,虽然这种概念在西欧、日本北美洲被普遍接受,但在其他国家可能不被接受。批评者质疑那些提倡人权的思想家例如约翰·洛克约翰·密尔都是来自西方国家,同时这些西方国家自身也都做出帝国主义行径。这种论点还举出宗教来证明文化的霸权主义。然而,一些人也对文化霸权的批评论点提出反对。如:人权概念本身也有部分起源于其他的文明和宗教。人权在实践上也会与帝国主义的行径产生冲突,例如人权也能被转换作为民族自决的理论。

另一种批评则认为人权所主张的权利是具有阶层性的,因为各种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会互相影响。举例而言,要保障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不能不先确立一定的文化和社会条件,例如适当的教育。而后者是否应该被包括作为第一种基本的权利,则仍是争论的议题所在。

还有一种则批评人权概念是根基于自行订立的道德观上。如果这种道德观只是个人依据自己喜好而表达的要求,那么人权就不是客观的道德原则。美国哲学家Richard Rorty便认为人权只是根基于人类感情的表达上,而非一种理性的实现(不过,根基于利益理论的基础,他仍然支持法律上的人权)。Alasdair MacIntyre:人权其实与古代人类对于“独角兽和女巫的信仰相同”。这种批评与道德相对主义相近,它宣称道德是个人喜好、没有客观标准可衡量道德基准。

马克思主义则反对西方人权观中“绝对的”“先验的”等唯心观点,认为人权不是从来就是“天赋”的(孙中山持类似观点),而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认为西方文明中的“人权”是带有阶级烙印的“特权”。“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任何关于自由和平等的笼统议论都是欺骗自己,或者是欺骗工人,欺骗全体受资本剥削的劳动者,无论怎么说,都是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上的“人权”,因为只有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才有可能实现任何人之间真正平等,以及“人的解放”。

对于人权的最后一种批评则聚焦于“谁才有责任监督人权”的问题上。人权的概念起源于避免公民遭到国家侵害,也因此可能代表所有人都有责任介入并保护受到侵害的其他人。因此在民族和国籍的区隔上,由于那强调了人们的不同点而不是相同点,可能被人权运动视为是对人权不良的影响,因为那否认了人们天赋的相同权利。其他人则主张国家主权才是最重要的,因为是国家最先立下了人权的条约保证。在对于国家干预和使用暴力与某些的争论议题上,争论者的主张通常也都与他们对于人权的看法差异有关,例如将人权看作是法律权利抑或是天赋权利、以及他们是属于世界主义抑或民族主义的立场都有关联。

全面性教育中人权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与性有关的人权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人权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和态度价值观。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人权”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主题2:人权与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享有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人权(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享有人权,且都应得到尊重(态度);

► 表达对人权的支持(技能)  。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对于人权的规定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回忆人权的定义及其普遍性(知识);

► 列举含有普遍性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知识);

► 了解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中概述的儿童权利(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知识);

► 珍视人权,并深知人人享有人权(态度);

► 反思自己享有的权利(技能)  。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的人权都包括影响其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知识);

► 讨论影响这些权利的地方或国家法律(知识);

► 识别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知识);

► 认同社会上有一些群体的人权特别容易遭受侵犯(态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相关权利(技能)  。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间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 说明人权遭到侵犯并影响到性与生殖健康的情况(知识);

► 认同人权对性与生殖健康的影响(态度);

► 倡导制定支持性与生殖健康人权的地方或国家法律(技能)  。

要点:了解和促进性与生殖健康人权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学校和社区中促进人权的方法(知识);

► 认识到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以及在无歧视、非强迫和非暴力的情况下进行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态度);

► 采取行动以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技能)  。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人权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人权的学习目标主要是认同每个人都享有人权。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欢乐的六一》《我们的身体》《遵守规范的孙悟空》三册中都涉及人权相关的教育内容。

《欢乐的六一》一册中,主人公小吉自己选择衣服、选择玩具,自信地表达愿望。学习这一册内容能够帮助幼儿认识到,他们可以在简单的事情上自己做决定,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身体》一册让幼儿在认识身体的同时,意识到不同人之间存在差异。让幼儿认识到所有的幼儿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基本的人权,使幼儿学会尊重、理解差异。

《遵守规范的孙悟空》一册中表现了残障幼儿与其他幼儿一起游戏的场景,让幼儿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认识到,残障幼儿同样拥有教育等基本人权。

小学性教育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让儿童在认识人权的基础上,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对于人权的规定。

初中性教育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则是在小学的基础上强调性与生殖健康权利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进一步丰富人权相关知识。在了解人权具体含义的基础上,初中生要理解性与权利的关系,加深对权利的认识。

相关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虽然存在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代表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质疑,但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次人权共同宣言,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人权事业的总章程,以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它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交由各成员国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也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比如,第四条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而生命权,人格权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国际组织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国际特赦组织

自由之家

卡特中心

相关信息

2021年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发表《2020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对美国侵犯人权的状况进行揭露。

参考资料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发表《2020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新华网.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