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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

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方)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彩礼来源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作为中国传统嫁娶礼仪,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在周代时彩礼相对比较简单,到了汉朝就有“一之所费,破毕生之本业”的说法。彩礼发展到唐朝,已经成为判定婚约关系存在的重要物证。明朝彩礼除了是婚约成立的重要证明要件之外,也起着担保婚约履行的功能。清朝彩礼对中国传统婚俗观念影响已经非常深了。

到了现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导致婚姻关系物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高价彩礼”因此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更为突出,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专门提出“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是社会的共同期盼。

定义

彩礼(也称为“纳彩”等),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方)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历史沿革

西周时期

彩礼在从西周时期始,关于婚姻的缔结便有两个重要的社会规范:

一是父母之命,媒之言。《滕文公下》中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从社会风俗来讲,婚姻不遵从父母之命,没有专门媒妁的提亲,是会被整个社会所鄙视的,这样的结合不被认可。

二是男方需要向女方纳聘财。据《仪礼·士婚礼》的记载,婚姻的成立有“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向女方下聘财,下聘意味着婚约关系的确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违背婚约。

汉朝时期

彩礼在周朝甚至周以前相对比较简单,但随着生产力的提升,彩礼也开始“水涨船高”。东汉王符在《潜夫论·浮侈篇》中这样介绍当时普通人家的彩礼:“一飨之所费,破毕生之本业。”通俗地讲,就是拿彩礼的时候,一顿饭的工夫,一家一辈子攒下的钱就没了。虽然有些夸张,但也足以说明彩礼之高。同样,《汉书·王莽传》记载:“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可见,哪怕皇帝娶媳妇也要很高的彩礼。

自古以来,人们就对婚姻的仪式感倍加重视。《白虎通义·嫁娶》明确指出:“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贽。”除纳征执布帛外,其他五礼都需执雁而行,大雁代表着婚姻的坚贞不渝,这便是后来的奠雁之礼。“用雁者,取其随时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逾越也。”

唐朝时期

唐朝将聘礼作为判定婚约关系存在的重要物证。《唐律疏议·户婚》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在没有婚书的情形下,将男方下聘礼,女方受聘财这样的社会通俗做法也视为法律上的婚约成立,某种程度上承认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事实要件。如白居易《井底引银瓶》诗中写到:“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可见,下聘礼代表着婚姻的正式缔结。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法律对聘财的认定标准相当宽松,对聘财的形式及数量并无严格的限定。如唐律中“聘财不拘重轻,但同媒约言明纳送礼仪者方是。”重要的是在形式上完成“纳征”之礼。“‘聘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立法者的意图非常明确,聘礼不以钱物多少为限,只要双方具有以此作为聘礼的共同认识,即为法律所认可。对聘礼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未有明确限制,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聘礼不论财物多寡,不论礼物之形式,但是聘礼又需要庄重雅致,以表达对婚姻的尊重。这就是唐律所说“若乡间为货之物,如巾帕之类,不得即为聘财。”

明朝时期

聘礼除去是婚约成立的重要证明要件之外,也起着担保婚约履行的功能。在悔婚、妄冒(指婚礼中的冒名顶替等欺骗性行为)、违律为婚(违反法律的规定结婚)几种情形下,法律分别根据男女双方在婚姻缔结中的过失程度予刑罚处罚,以及规定过错方返还聘礼或不追聘礼。对于女方悔婚,《大明律》甚至规定女方需“倍追财礼给还”,即将“财礼”双倍返于男方。这里的“财礼”一定程度具有成婚定金的性质。

清朝时期

清朝梁永康在《冠县志》中这样描述当时的下聘之礼:“婚期前日,男家具仪物送至女家,曰通道路,喜盒二抬或四抬八抬不等,内盛首饰、布正、糖菜、干菜及酒肉、生鸡鹅类,取纳采奠雁之义,女家亦送妆,皆由贫富而有厚薄。”除去首饰,还用鹅代雁取古之奠雁之礼,彩礼对中国的传统婚俗观念影响已经非常深了。

新中国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彩礼是“三转一响”,即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和收录机。后来开始流行三大件: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改革开放后,变成了“三金一银”加“一冒烟”,三金一银指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和银镯子,一冒烟指的是摩托车。现在,随着收入越来越高,日子越来越富裕,彩礼水涨船高。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彩礼钱动辄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

彩礼风俗

收取彩礼是中国性现象。自2000年后,中国约有超过79%的婚姻收取彩礼,山东省以超过89%的比例成为最流行收取彩礼的地区,河北省广东省、安徽、甘肃省等省收取彩礼占比也较高。直辖市彩礼收取占比均较低,上海市占比37%,为全国最低,天津市重庆市和北京的比例分别为66%、56%和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偏远地区的比例也较低。

“10万元”在所有彩礼金额中出现频率最高,占比约为11%,其次是“2万元”和“5万元”,占比分别约为10%和8%。除此之外,还出现了较多百万级高价和88888元、66000元等“吉利价”。综合看,当前彩礼的全国均值约为7万元,浙江省以约22万的平均值高居第一,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等地区也较高,海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较低,约为1万元。独生子女群体的彩礼金额平均值约为78000元,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群体约56000元的水平。

“附加彩礼”较为普遍。男方除了要以现金或存折方式赠与女方“直接彩礼”外,往往还要以实物形式赠送女方“附加彩礼”。其中,约75%的赠送珠宝首饰,约43%的赠送房产,约41%的赠送家用车,赠送名贵烟酒、家电、家具的也较多。这些实物价值往往较高,甚至比“直接彩礼”高出多倍。按照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彩礼总金额要花费一个家庭5年以上的积蓄。同时,约有64%的彩礼金额是由女方家长确定的,婚后彩礼的70%也由女方家长支配,只有30%返赠给新婚家庭支配。

各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不同,彩礼数额有差别。比如陕西省结婚彩礼一般为3到15万元,黑龙江省和安徽省平均在10万元左右,江苏省广东省经济发达的地市有的则高达几十万元甚至更多,但总的特点是彩礼主要发生在农村,并且逐年上涨,远远超过当地农村平均收入水平。彩礼形式多样,除金钱形式支付外,还包括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贵重财物。

菏泽市的彩礼一般是3斤3两,这里指的是100元钞票的重量,大约是14.35万元。但现在又出现“万紫千红一片绿”,就是1万张5元钞票,加1000张百元钞票,这已是15万元,至于“一片绿”,就是一片50元的钞票。青岛市的彩礼,事业单位编制的新娘子10万元彩礼,若是公务员编制,需要15万元。威海许多家庭都不要彩礼。

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约,二是近现代婚约。早期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尊亲属,即所谓的“父母之命”。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违约,也不得任意解除。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当事人本人订立,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需要过多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毁约人是否应当承担毁约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婚约问题与彩礼问题并不一致,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从中国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来看,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彩礼问题与婚约的关系也并不如影相随。有时候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有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沿袭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未作修改。该条对彩礼返还规定的条件非常严格,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况下才支持返还的请求。但是,近些年来,给付了彩礼的男女双方大部分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实践中对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掌握的标准又非常严格,使得大多数案件均无法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对于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男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是否能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返还彩礼,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会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可能对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产生一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都规定了三种情形,可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买卖婚姻

法律不禁止收彩礼,禁止借彩礼为名买卖婚姻,我们国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不禁止收彩礼,一定条件下应该退还。

索要彩礼不等于买卖婚姻。买卖婚姻的特点: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18日上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确定于2024年2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其主要涉及内容为: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

对社会意见的回应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0余份反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反馈意见高度重视,逐份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就其中的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规定嫁妆处理规则、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见,反复进行研究。

首先,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符合传统习俗,但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对于有的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已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但是,考虑到个案千差万别,亦无明确的法律或习俗概念界定该类人员,为保证司法解释准确清晰,《规定》未作扩大表述。实践中,如出现此种特殊情况,可以基于习俗,参照适用本《规定》处理;

其次,关于嫁妆处理规则。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目前仍较为普遍,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为此,《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此外,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后续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为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第四,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此外,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对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相关案例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但最后只返还80万。

2020年9月,王某与李某(女)登记结婚。王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给付李某彩礼18.8万元。李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返还彩礼18.8万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相关争议

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方)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但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人们对于彩礼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立场、诉求及利益的不同,对于哪些财物应当计入彩礼范围,哪些财物属于赠与或正常往来,陪嫁物品如何折价等,均存在争议。主要争议在于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这也决定了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方是否有权主张返还的问题。婚约财产纠纷中,就双方之间的给付,主张返还彩礼一方(通常为男方)往往将其交付或者支出的所有费用均主张为彩礼性质要求返还;女方往往仅认可聘礼部分的金额,其余部分如“三金”“见面礼”“改口费”等均主张为赠与性质,导致实践中彩礼数额难认定。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恶性刑事案件。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审判要立足社会现实,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向美,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治理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再次提到“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中原地区一直高度关注农村地区的彩礼异化问题,并陆续出台了各层次的系列文件。全国各地也在根据中央精神,针对“天价彩礼”采取各项举措进行治理。比如,最近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戴家埔乡发起的签署“抵制高价彩礼承诺书”活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举行的新时代文明婚恋倡导活动暨寻找“最美丈母娘”启动仪式,就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

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持续深化男女平等观念。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厘清婚姻为何而发生,才能从观念上破除“天价彩礼”的滋生土壤,切实保障两性权益。女性人口缺失导致传统上礼仪性的彩礼被过度物化,湮灭了爱情是婚姻基础这一原则,一些有兄弟的女性甚至成为“换婚”的牺牲品,严重违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理念。

引导适婚青年树立自己的家业自己创、提升个人能力的奋斗观,同时要面向中老年父母群体,淡化“给子女完婚才算尽了父母责任”的传统观念。在代际责任重的农村地区,父辈为子女筹划婚事的内驱力强,但这种观念不仅会消减适婚青年的自我奋斗意识,而且会降低老人的福利水平,同时也不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中城乡间、区域间资源合理配置。一方面,提升农村人口教育水平与职业保障,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提升人们对健康婚恋观的认知;另一方面,继续推进大型调查研究,全方位掌握地区性婚姻实践特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注重保护未婚大龄男性生存发展权益。大量过剩男性成婚问题无法通过引进国际新娘来解决,省际通婚也只是将一地的男性婚姻挤压转嫁到另一地。因此,须持续关注农村成婚困难男性生活及家庭养老情况,进行对口帮扶,并加强社区及整个社会对大龄未婚群体的社会包容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综合治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并坚决执行有关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尽快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收取彩礼的规则,破除彩礼与婚约的依附关系。鼓励和支持各地将禁止收取“天价彩礼”纳入“村规民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净化的良性机制。

推广婚俗改革试点经验,构建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扩大婚俗改革试点覆盖面,取得经验后加快向全国推广。鼓励各地婚姻管理部门综合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历史文化特点等,建立彩礼费用分区域指导性限定机制和高价彩礼征信制度。针对未婚青年故意抬高结婚筹码、为婚后奠定财产基础的“啃老”行为,加强教育引导,从源头予以制止。探索对民间普遍存在的“媒人媒婆”行为进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婚霸”“媒霸”逼婚、哄抬婚价等行为。

提供服务和保障,形成综合治理的激励引导机制。加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投入力度,把对婚姻和新婚家庭的支持作为东西部定点帮扶的重点项目之一,解除部分家庭嫁女的后顾之忧。制定为响应“零彩礼”号召的新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支持的政策。鼓励婚姻服务类社会组织,优先为“零彩礼”婚姻提供更多公益性专业服务。

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完善综合治理的文化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中央推进移风易俗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综合整治。大力推广集体婚礼、纪念婚礼、慈善婚礼等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现代婚礼。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宣传“零彩礼”家长和家庭典型。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文明婚俗,对陈规陋习进行制止和规劝。

指导意见

2022年2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参考资料

王丹 | 彩礼纠纷现状及司法应对.微信公众平台.2023-12-11

全国彩礼大数据:浙江最高海南最低.今日头条.2023-12-11

中国古代彩礼漫谈.今日头条.2023-12-11

彩礼到底是给谁的?南方和北方的彩礼是一回事吗?.澎湃新闻.2023-11-17

【柳州文物知多少】“三转一响”,老柳州靓仔结婚必备彩礼!.今日头条.2023-12-12

彩礼风?“彩礼疯”.今日头条.2023-12-12

实现婚俗改革“零彩礼”目标难在何处.今日头条.2023-12-12

全国各地结婚彩礼一览表.微信公众平台.2023-12-11

实务要点解读: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微信公众平台.2023-12-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2-11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五件事.微信公众平台.2023-12-1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01-18

结婚不到3月闪离,106万彩礼被判返还80万?!最高法释疑.百家号.2023-12-12

男子给106万彩礼结婚不到3个月离了 法院判返还彩礼80万元.闽南网.2023-12-11

彩礼纠纷现状及司法应对.百家号.2023-12-12

中国发布丨治理高额彩礼,让婚姻始于爱!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百家号.2023-12-12

治理“天价彩礼”须多措并举.天津长安网.2023-12-11

403 Forbidden.中国政府网.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