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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由从事煤炭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煤炭行业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简介

中国煤经会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简称中国煤经会)

中国煤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CO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ION(CCERA)

第二条 中国煤经会是由从事煤炭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煤炭行业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煤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方针。团结广大煤炭经济、科技工作者,积极研究煤炭工业的发展规律,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煤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煤经会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煤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煤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煤炭市场和供需走势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出政策建议;

(二)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传播和交流煤炭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经验;

(三)对煤炭经济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煤炭价格及税收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济学术团体的学术交往。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咨询、交流与培训工作;

(七)承办煤炭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推动煤炭经济理论与应用的研究,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和成果;

(九)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经济与信息所共同编辑出版《煤炭经济研究》刊物,编印其它有关学术资料;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煤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煤经会的单位会员条件:

(一)承认中国煤经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工作,交纳会费;

(三)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勘探、科研和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煤经会的个人会员条件:

(一)承认中国煤经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工作;

(三)在煤炭行业经济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煤炭经济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国煤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煤经会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煤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中国煤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煤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煤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煤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煤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煤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煤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中国煤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煤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中国煤经会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中国煤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由理事长和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处理中国煤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煤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煤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资产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煤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煤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煤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煤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煤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五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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