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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于1996年8月27日由卫生部部长令第48号发布,旨在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确保饮食卫生,促进学生营养状况的改善,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该办法适用于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3号,该办法已于2011年6月23日被废止。

定义范围

集体用餐分类

学生集体用餐分为三种类型: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其中,学生普通餐是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且适合学生需求的膳食;学生营养餐是以促进学生生长发育为目标,按照特定营养要求配制的膳食;学生课间餐则是为了补充学生课间的能量需求而特别制作的食品。

适用对象

所有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都受此办法约束。

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关监管工作。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承担企业的卫生管理和内部卫生工作的责任。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则负责组织供应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许可证

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对于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注明具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条件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方面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长途配送的膳食,需要具备相应的保温设备。

健康证明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此外,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基本的卫生要求外,还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营养师(士),或经过专业培训的营养配餐员。厨师也必须接受食品卫生和营养学方面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才能上岗。

食品安全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使用新鲜干净的原材料制作,禁止使用《食品卫生法》明文禁止的食品来制作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定,同时膳食要保持适宜的温度。学生集体用餐不应直接提供未经加热的食品,制作凉拌生食菜肴时必须确保卫生质量。学生营养餐的热量和营养素含量应达到相应的要求,在烹饪过程中要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流失。学生课间餐的食品应该独立包装。

校园管理

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这些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学知识,并关注学生对饭菜质量的需求。一旦出现食物中毒事件,他们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学校在订购集体用餐时,应核实生产经营者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许可证上有“学生营养餐”这一许可项目。学校还应设置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并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检,任何患有法定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不得参与分装、发放工作。

农村学校特殊处理

对于那些主要通过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仅提供热饭服务的小型农村学校,暂时不受本办法的限制。不过,相关人员仍需经过体检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当地卫生部门应给予此类学校的指导,学校也应该努力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加强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释权与生效日期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营养与保健心得体会(共7篇).人人文库.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