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
套路贷是非法借贷,是指以套路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以各种便捷优惠的借贷政策为诱饵,促使借款人陷入借贷骗局,利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形成了一套隐蔽性较强的作案模式。套路贷是一种新兴犯罪现象,是缺乏必要规制的民间借贷活动的产物,该行为是可触及多种罪名的复合型犯罪,其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和模糊性。
大约从2016年开始,一种被称为“套路贷”的借贷模式逐步出现,这种犯罪现象起源于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在开始的时候,犯罪分子一般利用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就是以诉讼诈骗的方式实现虚假债权。套路贷呈多发趋势,波及面广。自2017年爆发以来,其引发的学业中断、倾家荡产、抑郁自杀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借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东风,司法机关进行持续专项整治,全国各地打击成效显著。上海市在2019年就侦破“套路贷”案件592起,团伙419个,刑拘犯罪嫌疑人1304人,查封、扣押、冻结资产9亿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套路贷所欠的钱款中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是不需要归还的,因为套路贷已经涉嫌了诈骗罪、勒索罪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罪等违法行为。
基本概念
定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构成条件
从套路贷犯罪的构造分析,套路贷犯罪可以分为虚假债权设立阶段的犯罪和虚假债权实现阶段的犯罪。其中,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诈骗方法设立虚假债权的行为, 成立诈骗罪,这是套路贷的主罪。如果没有诈骗罪,就不可能成立套路贷犯罪。在虚假债权实现过程中,采用侵害人身或者扰乱秩序的方法,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等多种罪名。在套路贷犯罪的认定过程中,还应当正确区分套路贷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的界限。
套路贷的构成要件如下:
1、在客观上利用各种套路环环相扣,致使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签订协议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为实现债权债务采取各种方式。例如,以利息低放贷款等作为诱饵让需要借款的人与其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者是通过签订抵押担保等合同内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对借款人精神控制,让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借贷合同。
2、在主观上放贷人是恶意的,一定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对放贷人而言借贷是虚构的,其真实目的则是为了侵占对方财产,并且为了虚增金额,致使借款人债务增加,放贷人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既包括“ 砍头息 ”也包括中介费等等。
特点
非法占有
套路贷行为的实质与关键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通过非法占有目的,能够将套路贷行为与不可罚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有效区分,以此将套路贷行为划分为人犯罪圈。
隐蔽性
套路贷多数案件都存在表面形式合法,被告人利用及时到账、低息、无息等手段,精心设计不被察觉的套路陷阱,最终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通常会通过较为模式化、同定化的套路制造出民间借贷的虚假外观,因此这也成为套路贷的另一认定标准。通常是借用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平台等合法途径进行宣传。
欺骗性
急需资金支持的被害人被贷款人各种优惠政策诱惑,贷款人在被害人流露出借款意图后,又以各种方式欺骗被害人签订对其不利的借款合同。此后,行为人再以各种理由哄骗被害人将其中部分资金转回或以其他手段取回,最终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债务时,套路贷行为人还会利用虚假诉讼的手段索取债务。除常见套路的行为方式,隐蔽性、欺骗性更强的套有金融业务名义的新型套路不断出现。
目的特定性
套路贷选择的人群往往都有明确的目的性,一般倾向于有车、 有房一族,或者是老人( 有资本的老人 )、大学生、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有高物质需求的人群体。 选择这些人的目的主要在于考虑被害人名下的财产,不管是房屋、车辆、股权、证券等都可以使得最终出借的金钱得到偿还。
手段多样性
套路贷手段多样化,最初多利用砍头息,随着利益的驱使,出借 人、放贷人等实施多种套路贷行为,比如诱使借款人签订“ 空白合同 ”“ 连环合同 ”、虚假平账、制造虚假的流水转账记录、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违约等等,最终导致被害人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中。
社会危害性
2019年套路贷案件逐年增多,日渐从线下向线上蔓延,并且趋向黑恶化势力。而网络借贷模式和黑恶势力讨债是较为主要的方式,其涉案人数特别是受害人人数增多、地域范围跨越较大、涉案金额较大,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发凸显。在催收上,有专门的催收公司和催收人员,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他们通过申请贷款时获取的个人信息,向被害人本人、亲戚朋友等人,采用电话轰炸滋扰,威胁、辱骂或者发送PS淫秽图片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给被害人造成非常大的心理压力,导致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形成原因
巨大利益
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这些黑恶势力的犯罪组织可以用较低的犯罪成本,在犯罪风险低的情况下取得巨大的非法利益。比如签订贷款合同时,“套路贷”公司将收取 30%的砍头利息、平台费用、服务费等,当借款 10 万元,实际上只给了 7 万元借款,但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额度却签了 15 万元,虚拟增加借款金额,而借款额度经过不停地转单,在几个月内就可以翻倍。
正规贷款机构手续繁杂、 放款缓慢
社会上正规的银行,贷款审批慢、手续繁杂、放款慢,具有较高的贷款门槛。而套路贷宣称审批简单、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无门槛等,通过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等方式来吸被害人进行贷款,使得被害人陷入“套路贷”。
被害人防范意识差
套路贷具有较强的新颖性,而且手段层出不穷,方式也在不断的变化,这就导致了社会公众缺乏对“套路贷”的了解和认识,缺乏防范意识。面对组织严密、外观合法、手段隐蔽的“套路贷”犯罪,被害人普遍存在应对意识与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可能陷入被骗的认识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极易泄露个人信息,且不核实确认信息采集用途,也欠缺订立民事借贷合同的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二是大多不会采取积极有效的事后救济行为,任由“套路”引向进一步被骗的泥坑;三是无证据留存意识,不注重留存、拷贝证据材料。
被害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不断的变化,逐渐开始追求超前消费、贷款消费等观念。从而导致了社会上各类贷款模式的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看准时机,通过各种方式套路被害人的钱财。
市场监管缺失、相关监管部门打击力度不大
当今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但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市场监管的缺失,而对于现代社会新出现的 “套路贷”,由于其新颖性和多变性,市场监管难免不到位,一些地方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一些社会上出现的“套路贷”犯罪打击力度不大,使得社会上 “套路贷”犯罪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发展状况
近年来,在快速积累的民间资本、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等多种原因的共同促进下,民间借贷行业日趋活跃。作为一种资金来源多样、手段灵活便捷的融资途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社会资本的流动,但也催生了诸多社会乱象,甚至衍生出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大约从2016年开始,一种被称为“套路贷”的借贷模式逐步出现,其巨大的危害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套路贷这种犯罪现象起源于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在开始的时候,套路贷在外观上符合民法上借贷关系的所有要件,因而套路贷的犯罪分子以民事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的犯罪实质。套路贷呈多发趋势,波及面广。自2017年爆发以来,其引发的学业中断、倾家荡产、抑郁自杀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借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东风,司法机关进行持续专项整治,全国各地打击成效显著。
绍兴市“米房”“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2月,浙江省绍兴市公安机关打掉陈义展“套路贷”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2人,冻结涉案资金968万元。经查,2017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展在瑞安市成立瑞安米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建立客户资源,利用借款人急需借钱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放款设置“砍头息”、高额逾期费,蓄意垒高债务,并采取恶劣手段进行催收,借款人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自身及身边亲友的正常生活均遭受严重影响。
浙江温岭吴某杰“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4月26日,浙江温岭市公安局打掉吴某杰“套路贷”犯罪集团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268人,破获刑事案件631起,冻结669万元。经查,2017年8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吴某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设立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设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催收部、法务部、中介部等部门,以及16个业务团队。自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发放贷款近9万人次,涉案金额数亿元。
上海市在2019年就侦破“套路贷”案件592起,团伙419个,刑拘犯罪嫌疑人1304人,查封、扣押、冻结资产9亿余元。
湖南长沙11.07“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9年3月,湖南长沙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瑞丽市等多地开展集中抓捕,打掉文某“套路贷”涉黑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65名,破获刑事案件100余起,收缴枪支2支,解救受害女性106名,查扣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黄金1公斤。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文某、刘某安、刘某威等人成立“赢禾财富”、“成鑫创业”、“米发零用贷公司”,对长沙市各夜场KTV上班的年轻女性开展“佳丽贷”、“夜场贷”、“美容贷”,诱骗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一般日息为1%至1.5%,设定惩罚性违约条款,采取“转单平账”的方式将受害人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以收取“行规”“中介费”等恶意抬高还款金额,对受害人实施诈骗等犯罪。在“追债”过程中,采取滋扰、纠缠、向其亲属索债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还钱。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强迫借款人在境内和境外缅甸卖淫“还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北京1.08“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9年4月,北京、广东广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赵某“套路贷”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88人,破获刑事案件数10起。经查,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成立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网上借贷的受害人采取打电话、发短息、发图片、“呼死你”软件滋扰等方式,实施“软暴力”催收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猖一时,甚至对借贷人所在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实施恶意呼入骚扰,导致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数日无法接通,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操作原理
套路手段
第一,伪造民间正常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一般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免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等为诱饵,通过网络、小广告、电话、短信、邮件等渠道获客。主要目标对象为有购买需求却无经济实力的在校大学生或未成年人。在吸引被害人来借款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借贷关系,然后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各种套路文件。
第二,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使账户金额的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形成有效的“证据”,然后再以中介费、快速放款费、账户管理费、服务费等名目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并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到手的只是剩余的部分款项。
第三,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大部分套路贷都会想尽办法故意延误借款人的还款时间,想方设法让其还不了钱。例如在还款日故意失联、不接电话,或直接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增债务,这笔钱往往高于本金数十倍甚至百倍。
第四,转单平账、以贷抵贷。在受害人已经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又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受害人,在其指定的关联公司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抵贷”。事后受害人会发现,账越平欠的就越多,受害人就像掉进了一个无底洞一般绝望。
五,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受害人债务已经累积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会不断骚扰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或利用虚假的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法,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套路贷之所以叫“套路”,是因为其层层递进和环环相扣的特性。其以低门槛吸引受害人,再利用文字陷阱、材料造假、故意使借款人违约、发起追偿等方式索要非法所得。前面四个环节层层递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犯罪嫌疑人再对受害人发起所谓的“维权”,变相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
运行模式
根据套路贷运作模式的具体变化和暴力参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套路贷的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具体可分为三种行为模式:蒙骗型、胁迫型和暴力型。
蒙骗型
蒙骗型行为模式是指完全没有暴力参与的单纯诈骗行为模式。 犯罪团伙利用信息不对称,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受害人信任,而后使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例如,有犯罪团伙以“ 零首付”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贷款合同,再人为制造逾期还款,收取高额违约金,并利用合同漏洞收回汽车、房产等所有权。
胁迫型
胁迫型行为模式是指有一定程度暴力介入套路贷犯罪,但又没有达到暴力压制的程度。 借款人按照套路贷犯罪团伙要求签订合同并制造了银行流水,实际借款金额远远低于银行流水,甚至有的借款人分文未得,犯罪团伙再通过人为制造还款逾期或恶意垒高债务,被害人被胁迫要求按时偿还“ 借款” 。 如李某被骗写下 12 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后,分文未得,却被要求还款 12 万元 。
暴力型
暴力型行为模式是指在套路贷犯罪中,犯罪团伙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达到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 暴力型” 行为模式制造银行流水的手法与“ 胁迫型” 行为模式雷同,其不同点主要是暴力程度的不同。 “ 暴力型” 行为模式主要发生在“ 套路贷” 的恶意垒高债务和暴力催讨债务过程中。
运行机制
房屋套路贷
房屋类套路贷其主要是利用房屋抵押、租赁、以房养老等方式实施套路 。实施行为人选择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时,是否有房成为优质客户的一个主要指标。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或者团伙确定优质客户后,则利用“ 民间借贷 ”诱骗借款人进行贷款,签订房屋抵押协议、长期租赁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协议,恶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使得借款人陷入设定好的套路中,实现侵占他人房屋的目的。
校园套路贷
校园贷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部分网络贷款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诱导大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大学生权益。校园贷并非一个罪名或者一个行为,而是实施套路贷的被告人为在校大学生或者刚毕业的大学生设立了高息贷、创业贷、培训贷、裸贷、传销贷、兼职贷等形式。
汽车套路贷
汽车类套路贷案件中国的中西部城市出现较多,主要集中于抵押贷款、信用贷、融资租赁贷等形式中,多以团伙作案为主,具有职业化性质,内部分工明确,实施套路行为。通常,首先诱骗借款人签订单方空白合同,车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失去车辆控制权;其次,收取车辆行驶证等合法证件复印件,为处理车辆做准备,紧接着在抵押车辆上安装定位,便于掌握车辆行踪;再利用各种形式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最后拖走车辆,联系车主高价赎回或变卖车辆,实现侵占车辆的目的。
影响
1、套路贷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下,比如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加收逾期费用等手段,收取高额的“商品费”“服务费”、逾期费。使受害人背负上巨额的债务,为此有些受害者倾家荡产,被逼自杀。
2、套路贷催收人员,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一些暴力犯罪行为,比如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催收。给被害人造成非常大的心理压力,导致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3、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款合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4.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的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动辄达到上万人以上,且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更大,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存在问题
立体式行政预防机制欠缺
套路贷犯罪往往蒙上民事外观的面纱。但是针对各种“套路贷”违法犯罪,预警机制未能及时跟踪犯罪萌芽、发展的信息。行政监管中的征信、备案登记、合规审查等必要措施长时间阙如,以致大量网络借贷平台异化成“套路贷”犯罪的温床;部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监管漏洞,尤其是对于短时间内高频率的可疑转账取款操作,没有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使得不法分子顺利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公证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类公证、抵押担保型公证流于形式审查,疏忽实质问询,致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虚假的合同证书顺利公证。
网络金融刑事治理优先的思路有所偏差
在互联网金融乱象刑事治理优先的政策导向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加剧,催生行政执法监管惰性,同时也催生金融创新“寒蝉效应”。然而,“短平快”的刑法适用能够治标但难以治本,而且正当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一旦被贴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签,既是对民间金融合理、合法存在的否定,也容易稀释出资人应有的投资风险意识,同时还会助长刑罚万能主义的功能误区。
商业信贷的供需结构性失衡
中国商业信贷呈现出渠道单一性、供给有限性和对象歧视性的特征。据统计,现有银行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仅占25%。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迅速填补了非公经济的融资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且自身缺乏合规约束,而致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异化质变形成所谓的“套路贷”。商业信贷的供需结构性失衡在某种意义上对“套路贷”产业链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解决办法
加强宣传引导防范
伴随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司法机关的进步以及惩治犯罪力度的增强,中国加强对预防套路贷的宣传教育的开展。在此背景之下,人民群众对于套路贷案件的常见手段方式有所认知,日常防范套路贷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能够完全规避套路贷。所以中国仍然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群众更好防范套路贷。
第一,可以向人民群众提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对于借款金额的真实性一定要有所把控。
第二,一旦发现自己遭受到了“ 套路贷 ”的陷阱,一定要及时地寻求国家机关的帮助,第一时间报警。
第三,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要及时地告知家人,运用法律手段科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借款还清时,一定要将相应的凭据讨回并销毁,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债权人写下收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五,需要注意的是,针对部分“ 套路贷 ”案件的放贷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况,借款人不要逃避诉讼,要积极应诉,在诉讼的过程中告知实情,必要时可以进行报案。
完善立法,健全法规和保障机制
第一,重新界定“ 套路贷 ”的案件性质,出发点是以诈骗罪定性“ 套路贷 ”案件存在的规避性风险,杜绝以虚假方式进行放贷行为的出现。
第二,完善证据搜集链条,出发点是从犯罪分子或者集团方面获得事实证据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
第三,根据现有的关于确定和惩罚“ 套路贷 ”性质的规定,可以将“ 套路贷 ”中犯罪者犯罪方法的完整性和主观性与违法性作为界定的依据。
逐一认定打击“套路贷”行为
在尚无套路贷专门罪名或视套路贷整体行为为一罪的前提下,司法上仍然要逐一认定每一具体的犯罪事实是否够罪。如在2017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案”中,法院认定“‘许某’已经超额还款,‘陈某某’等人仍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行向‘许某’及其家属索要6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树立全生态规制办案理念
与传统犯罪个体特征明显相比,涉黑恶“套路贷”犯罪,往往呈现各个环节的分工合作,尤其是一些前期帮助行为、事后转移资金行为,以及事中专业技术行为,都需要明确的人员分工、彼此协作配合。鉴于此,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打击,需强调“兜底”“溯源”,突出全链条、全生态打击的治理思路。全链条与全生态打击都是针对违法犯罪产业化、集团化新特点所提出的新型规制模式。全链条打击强调对整体犯罪行为过程的打击,属治标之策。全生态打击,侧重于社会面的综合治理,既包括刑事打击,也包含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甚至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建立全生态打击的长效机制才是“套路贷”犯罪治本之道。
建立深度合成作战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与金融办、银行、市场、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配合,完善项目合成办案的机制,加强各级部门的联动,各司其职,联合行动,摸排情况 。共享办案经验,互通相关线索,统筹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信息监测平台”,及时提供有关民间借贷诉讼、裁判、执行信息及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切实发挥平台有效发现、精准处置“套路贷”违法犯罪的信息支撑作用。加强与政府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协作,增强联合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专业、信息优势,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信息交流平台,共享数据,深入挖掘犯罪源头,构筑立体监管体系,为引导促进民间金融法治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
从2017年最早的上海市《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2018年杭州市《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实施意见》到2019年两部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从犯罪惩戒角度规制涉“套路贷”犯罪行为,以期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2.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3.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5.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7.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8.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相关重要事件
2018年8月30日,穆嘉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等罪一案在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锡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从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发现“套路贷”涉黑案件线索,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介入引导侦查10余次,提出补充侦查取证意见27条。强化检察监督,依法纠正漏捕1人,对不捕的6人列明补充侦查取证提纲,追加4项起诉罪名,纠正漏诉3人,对1名被告人冒名判刑的情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深挖“套路贷”背后的保护伞,查出为“套路贷”公司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工作人员2名。
2018年9月26日,穆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19年1月13日,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8人“套路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系列案件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等38人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一年零九个月不等。
2021年3月27日,由全国扫黑办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6集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播出第二集《依法重击》。专题片再现了兰州市一起特大“套路贷”案。这起案件中,受害者多达39万余人,其中有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
2021年4月,中国中央电视台起底网贷诈骗,网络贷款类诈骗共分6步。第一步,引流,一些在网上浏览过“贷款类”广告的用户,很难察觉到自己已经被大数据标记为了“潜在客户”,接下来会被推送更多的贷款类广告,这其中就包括诈骗团伙推送的广告。
2021年4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1年第一号预警:警惕“注销校园贷”骗局。
2021年5月1日,武汉市一名在校博士后因身陷“套路贷”而跳楼自杀。
2020年10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虞凌云等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虞凌云在庄铭提议下和邱鹏等人共同研发极速钱包现金贷APP,利用信息技术设定特定放款对象、固定短期、小额借款金额,虚设中介服务主体,假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之名骗取借款人高额“砍头息”,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借款金额偿还借款、支付逾期费。蒙蔽群众、逃避打击,虞凌云安排林明亮注册空壳公司作为APP主体,通过存管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多个账户,用于资金结算。最终,共79名被告人获刑,其中42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首要分子虞凌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万元;其余7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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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概念辨析及相关疑难问题.中国法学网.2023-08-20
套路贷” 行为模式及其司法认定.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19
合意型“套路贷”行为的类型区分与司法评价.万方知识数据服务平台.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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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防控的经济分析.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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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套路识别分析.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17
研发、引流、放贷、催收一条龙……“套路贷”何以危害深重.澎湃新闻.2023-08-20
试论“套路贷”犯罪的基层治理路径.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20
论“套路贷”产生的原因与处理预防.万方数据.2023-07-20
“套路贷"形成机理与办案应对.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18
论“套路贷”产生的原因与处理预防.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8-20
公安部公布“套路贷”犯罪十起典型案例.中国政府网.2023-08-20
远离套路贷.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17
谨防“套路贷”“校园贷”的风险提示.澎湃新闻.2023-08-20
“套路贷”的危害.潇湘晨报.2023-07-17
“套路贷”的刑法规制问题探析.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17
套路贷”行为规制刍议.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19
“套路贷"形成机理与办案应对.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17
套路贷案件的侦防对策研究.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20
合意型“套路贷”行为的类型区分与司法评价.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23-07-2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07-17
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开庭.央广网新闻.2023-07-17
江苏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人民网.2023-07-17
天津红桥法院宣判一“套路贷”涉黑案.新浪网.2023-07-17
套路贷.澎湃新闻.2023-07-17
央视起底网贷诈骗:揭露网贷诈骗六步套路|网贷|诈骗_新浪科技_新浪网.新浪.2023-07-17
紧急!1号预警发布!_.深圳新闻网.2023-07-17
新华全媒+|博士后被逼走“绝路” “套路贷”魔咒咋破?可破!-新华网.新华网.2023-07-17
两套价值近亿元房产即将开拍 原主人涉特大“套路贷”.安徽网.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