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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

卡特尔是由一些独立生产商组成的组织,其目的是提高相关公司的盈利能力,且一旦形成卡特尔,市场在事实上就相当于是由一个垄断者提供商品。

这通常涉及一些产量限制、价格控制和市场份额分配。卡特尔通常采用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销售条件卡特尔,技术卡特尔和辛迪加五种形式。厂商规模和分布、产品同质性、成本结构、进入行业的门槛、订货的规模和频率、保密、报复和行业协会都会影响寡头厂商之间的共谋合作。因为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和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内部成员产生了天然的欺骗动机,卡特尔一般是不稳定的。只有成员达成并遵守价格和生产水平的协议且存在垄断势力的潜在可能时,卡特尔才能成功垄断。典型的卡特尔组织有太阳神卡特尔联盟(Phoebus cartel)、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石油国际卡特尔以及墨西哥的毒品卡特尔。卡特尔成员在参与合作政策的同时通常保持各自的身份和财务独立性。卡特尔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际的。由于卡特尔限制竞争并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在一些国家卡特尔是非法的。美国欧盟日本中原地区等主要世界经济体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律来限制卡特尔行为。

一旦形成卡特尔,垄断必然会导致垄断企业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但寡头垄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发展历程

词源

卡特尔(英文:Cartel)一词源自意大利语cartello,意思是“纸叶”或“标语牌”,其本身源自拉丁语charta,意思是“卡片”。最初用于交战国家之间的书面协议,用于规范自1690年代以来囚犯的待遇和交换。1899年后,该词开始普遍使用,指敌对国家之间的任何政府间协议。

意大利语单词在中古法语中变成了 cartel,随后法语的 cartel 演化出德语德语 Kartell 一词,1846 年 Kartell首次在德国铁路公司之间使用,用于描述关税和技术标准化工作。奥匈帝国政治学家 Lorenz von Stein 首次使用这个词来描述一种竞争限制。19世纪后期,才开始使用由德文Kartel衍化而来的英语单词 cartel 来描述经济集团。

产生和发展

卡特尔这一概念源自中世纪的行会,行会是指同行业的工匠或商人的协会,他们垄断行业,限制竞争,被认为是卡特尔式的。例如 1301 年法国和那不勒斯中盐集团集团,或 1470 年教皇国和那不勒斯之间的阿劳恩卡特尔。两个工会都有共同的整体生产销售组织,称为 Societas Communis Vendicionis(“共同销售协会”)。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和北美,自由放任的经济状况占主导地位。1870年左右,卡特尔首次出现在处于自由市场条件下的行业中。虽然所有经济发达国家都存在卡特尔,但卡特尔活动的核心地区集中在中欧,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甚至被称为“卡特尔之地”。卡特尔在大亨和工业托拉斯时期的美国也很普遍,19世纪60年代,美国铁路行业由于各个公司为了追求利润而互相竞争,导致价格竞争激烈,运营体系不稳定,运输费用昂贵且耗时长。为了增加利润,各公司开始联营,并逐渐将原本不相连的铁路连接起来,减少了不必要的转运次数和运营费用,1874年,宾夕法尼亚铁路、伊利铁路和纽约中央铁路建立了同盟,这种同盟逐渐形成了美国铁路业中的卡特尔。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卡特尔数量在全球范围内增加,成为市场组织的主要形式,欧洲日本尤其严重。 20世纪30年代,纳粹德国贝尼托·墨索里尼领导下的意大利卡门·佛朗哥领导下的西班牙等独裁政权利用卡特尔来组织其社团主义经济。意大利的社团主义经济是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成型的,是第一个按照社团主义的思想路线建立经济制度的国家,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还试图通过对制度、价值观和信仰进行根本性改造,使意大利经济快速现代化。而阿道夫·希特勒的体制成型于1933年,一般认为希特勒采取的社团主义措施在短期内把德国经济拉出了衰退。19世纪末至1945年左右,美国对卡特尔的态度是比较矛盾的,人们既反对市场集中,又相对容忍卡特尔。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严格禁止卡特尔。1945年后,美国推动的市场自由主义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卡特尔禁令,卡特尔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情况下继续受到阻碍。

基本概念

定义

卡特尔是由一些独立生产商组成的组织,其目的提高相关公司的盈利能力,一旦形成卡特尔,市场在事实上就相当于是由一个垄断者提供商品。这通常涉及一些产量限制、价格控制和市场份额分配。卡特尔成员在参与合作政策的同时通常保持各自的身份和财务独立性。卡特尔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际的。由于卡特尔限制竞争并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在一些国家卡特尔是非法的。

相关概念

垄断企业

作为一种没有相近替代品的产品的唯一卖者的企业。垄断企业会对某一部门或几个部门产品的生产价格和市场实行操纵和控制,目的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和阻碍。企业要实现这种模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这种限制可以来自自然原因,也可以来自法律原因。第二是没有相近的替代品,在这种垄断条件下,一个厂商就是一个行业。

寡头

只有少数几个提供相似或相同产品的卖者的市场结构。是只有几家大企业的市场,形成这种市场的关键是规模经济。在寡头市场上,大企业集中程度高,对市场控制力强,通过调整产量就可以影响价格。而且由于这几个卖者过于强大,导致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形成了垄断。但这种垄断形式不是由一家企业完成的,在几家大企业之间仍存在激烈竞争。

托拉斯

托拉斯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并组成一种近乎于经济统一体的组织。

纳什均衡

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在假定所有其他主体所选策略为既定的情况下选择他们自己最优策略的状态。

产量效应

由于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在现行价格时每多销售一定商品将增加利润。换句话说,在市场上一般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如果商品降价,销售量就会增加,反之就会减少。但如果商品价格基本不变,那么每多销售一件商品,利润量都必然会增加。这种在给定价格水平下,由于售出量的变化而给总收益带来的效应,称为产量效应。

价格效应

提高产量将增加总销售量,这就会让商品的价格降低并减少所销售的所有其他同种商品的利润。换句话说,如果一种商品销售量基本不变,提高商品价格必然会得到更多利润,反之就会让收益减少。这种在保持一定产出水平的情况下,由于价格变化对于总收益的影响,就称之为价格效应。

囚徒困境

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的一种特殊"博弈",说明为什么甚至在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

举个例子,Bonnie和Clyde是两个银行抢劫犯,他们做出的决策都是利己的,只关心自己的刑期。他们的判决结果如下:

显然,对于整体而言,两个人都保持沉默对会让他们都得到一个较好的结果,即两个人都监禁1年。但因为他们的决策是利己的,对于Bonnie而言:他并不知道Clyde会如何选择。假设Clyde选择沉默,他最好的选择是坦白,这样他就能被释放,而他如果选择沉默,就会被监禁1年;假设Clyde选择坦白,他最好的选择依然是坦白,因为如果他选择沉默,他就将面临20年监禁,而他选择坦白,就只用被监禁8年。对于Clyde而言,他的思考过程也是一样。于是两个人因为追求自己的利益,都选择了坦白,两人都被监禁8年。相对于都保持沉默,他们得到了更坏的结果。

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产生原因

要想明晰卡特尔产生的原因,首先要分析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的特点。在竞争市场中,企业做出的决策会让商品的价格接近边际成本,商品的生产量和销售量趋向对市场最有效率的数量。而在垄断行业中,垄断者会将价格和商品数量定为总利润最大的情况,价格一般远高于边际成本,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少于市场最有效率时需求的数量,结果自然是无效率的。

现在假设某市场没有形成垄断,而是有A和B两个寡头共同瓜分。那么两个寡头就有可能为了得到更大的利润而联合起来,就商品的价格和生产数量达成一致。他们形成的这种数量和价格的协议称为勾结(collusion),形成的联盟就是卡特尔。形成卡特尔后,实际上就相当于由一个垄断者提供服务,也就是说,A和B会在垄断结果上达成一致,让商品价格远高于边际成本,生产数量对市场也是无效率的。但是卡特尔除了生产总量外,每个成员的生产数量也需要达成一致,因为A和B都想要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越大,所获利润越也越多。

条件

卡特尔要成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成员必须达成价格和生产水平的协议并遵守该协议。

(2)存在垄断势力的潜在可能。如果合作的潜在利益很大,卡特尔成员将更有意愿解决组织问题。

类型

卡特尔是一种由多个企业或组织组成的垄断联盟,旨在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提高价格和利润。卡特尔通常采用以下五种主要形式: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销售条件卡特尔,技术卡特尔和辛迪加。

价格卡特尔

价格卡特尔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形式,它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可以是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是指企业为限制竞争、控制市场和追求最大利润而采取的共同定价行为。一般来说,价格卡特尔采取三种行动:一是共同提价;二是在市场形势不好时稳定价格,不竞相降价;三是必要时协调降价,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排除竞争。价格卡特尔通常出现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因为寡头垄断者的实力相差不大,打价格战一般会两败俱伤。此外,寡头垄断者数量不多,易于协调。价格卡特尔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文字记录的明确协定卡特尔,另一种是只是口头意向的秘密协定卡特尔。

数量卡特尔

数量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数量卡特尔是一种控制价格的手段,在某些行业中经常发生。为了调控价格,该垄断协议通常通过相互削减产量、压缩产业投资规模等方式来间接实现。这种协议的签署和制定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因为削减产量和压缩产业投资规模会对企业的盈利产生负面影响。为了确保当事者遵守垄断协议并协调利益关系,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实施机构。在这方面,生产者团体和行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数量卡特尔的特点包括:(1)通过控制产品供应量来控制产品价格;(2)强调相互合作和牺牲精神;(3)考虑到数量限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协调和监督体制,以防止参与者中途背弃协议。

销售条件卡特尔

销售条件卡特尔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几家企业根据一般交易条件,如交货和支付条件等,达成的协议。其中,销售条件卡特尔是一种限制竞争的组织形式,它规定了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和售后服务等。

技术卡特尔

技术卡特尔允许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并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是一种限制竞争的组织形式,典型的形式是专利联营,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专利技术并自由使用,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另一种形式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辛迪加

辛迪加是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组织形式,参加协议的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

运行机制

寡头的均衡

寡头形成卡特尔是为了得到垄断利润,但是卡特尔成员之间如果无法对利润的分配达成共识,就很难达到目的。假设某卡特尔拥有A和B两个成员,垄断了某地的食用水市场,市场需求是60升,为了方便分析直接假定生产水的成本是0。那么:

当A和B各生产30升水时,可以得到垄断利润,水的价格达6元/升,A和B各自的利润为30*6=180元。

如果A偷偷增加了产量,生产了40升水,那么市场上会有70升水,高于市场需求,水的单价降到5元/升。A得到的利润为40*5=200元,可以看到,虽然水的价格降低了,但A获得的利润却增加了。B偷偷增加产量亦是同理。

如果A和B想法一致,都增加了产量,各自生产了40升水,市场上就出现了80升水,水的单价降到4元/升。此时各自的利润为40*4=160元。生产的总量大于垄断的产量,收取的价格低于垄断价格,而且赚到的总利润也小于垄断利润。

假如A进一步将产量提升到50升,市场上就会有90升水,价格降到3元/升。A得到的利润为50*3=150元,虽然增加了产量但获得的利润反而降低了,相比之下将产量维持在40升对公司更有利。B增加产量亦是同理。

结果是A和B会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即二者都将产量维持在40升,这种结果被称为纳什均衡

利润最大化

如果卡特尔的负责人对所控制的产品的供求关系有非常准确的理解,那么这个卡特尔就可以像一个垄断者那样,使整个行业的利润最大化。

如图,假定某寡头行业中只有A和B两家厂商,D为行业需求曲线,当全行业的产量达到QT,两家厂商就能通过卡特尔使各自的利润总额达到最大值。此时的产量QT是全行业边际收益曲线MR与全行业边际成本曲线∑MC(这里为A和B两家厂商边际成本的加总)交点所对应的产量。这时的价格为P0,称之为均衡价格,A和B两家厂商均按照统一价格出售产品。

卡特尔成员价格和产量决定

如图,因为行业中只有A和B两家厂商,行业的边际成本曲线可以由A图和B图中每个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上的产量水平相加得出,即∑MC=MCA+MCB。把行业总产量和相应的价格定在行业的边际收益MC和行业的边际成本MR的交点上,就可以使整个行业的利润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卡特尔应该以每单位P*的价格,生产和销售∑Q*单位的产量。在这一产量条件下,分配给厂商A的最优产量是Q*A单位,厂商B的最优产量是Q*B单位。如果在厂商A的生产水平上,边际成本超过了厂商B,那么通过把产量从厂商A移到厂商B,直到边际成本相等,就可以使卡特尔的利润增加。

卡特尔内部欺骗

如图,假设有一寡头垄断市场,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是个常数而且相等,每家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将是DD,卡特尔成员约定将价格定在P1,每个成员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如图中长方形P1abc所示。

现有一家企业在协议上搞欺骗,单方面降价到P2,且降价未被发觉,该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将是dd,需求量将从Q1增加到Q2。显然,如果该企业的销售量仍然是Q1,利润将会减少,减少部分为阴影的长方形P1aeP2。但实际上,这一减少可以从新增加的销售量(Q2-Q1)的利润中得到补偿而且有余,这个部分新增的利润为阴影长方形efgb,因此,这种欺骗行为可以增加公司利润。

影响因素

寡头厂商之间能否成功地共谋并实行合作取决于诸多因素:

(1)规模和分布。厂商数量和规模分布是关键因素。如果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价格共谋就更有可能发生。但如果寡头垄断市场的厂商数量较多,共谋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厂商数量增加,某家厂商为了市场份额和利润独立行动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2)产品同质性。如果不同厂商生产的产品在使用价值上可以完全替代,价格就成为区分产品的唯一特点,所以同质性产品比差异化产品更容易导致价格串谋。而如果产品差异化程度较高,共谋就会非常困难。

(3)成本结构。成本结构也是影响共谋的因素之一。如果不同厂商的成本函数相差较大,共谋就会更加困难。特别是在厂商经营水平低于生产能力和需求下降期间,共谋会更加困难。

(4)进入行业的门槛。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对于共谋也很重要。进入障碍越低,就会有大量厂商涌入市场,维持共谋价格就越困难,价格卡特尔体系也就越难建立。

(5)订货的规模和频率。成功的寡头合作还要依赖于不同时间内顾客订单的规模分布,在订货量较少、订货频率较高、接收时间较有规律的情况下,共谋更有可能发生。而在订货量较大、接收频率不高、时间间隔不规则的情况下,共谋就会非常困难。

(6)保密和报复。如果厂商觉得降价不会被竞争对手察觉,就会向某些顾客提供秘密的价格妥协。通过对价格妥协保密,厂商可以预防竞争者的报复,从而使利润增加。因为秘密降价会阻碍整个行业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寡头垄断行业会努力使隐蔽价格妥协变得更难做到。

(7)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促成价格卡特尔体系的建立,并为厂商们提供一个进行价格公开和信息交流的平台。这使得价格卡特尔体系内部的厂商更加恐惧因背离行为而遭受的惩罚,从而使得价格卡特尔更为稳定。

特点

不稳定性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当卡特尔共谋使得价格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并维持在这个水平,就会吸引新企业进入这个市场。这些新企业往往会通过降价扩大市场份额,这将使得卡特尔难以维持高价。

内部成员天然的欺骗动机

卡特尔成员可能会欺骗组织,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假定其他企业的生产数量和价格都不变,那么一个成员企业如果偷偷地增加产量将会获得额外的好处。但是成员企业偷偷增加产量会导让场总供给增加,市场价格下降,卡特尔的限产提价的努力就会白费,直接导致卡特尔解体。事实上,世界上卡特尔的平均存续期只有6年多,最短的只有2年。

典型案例

太阳神卡特尔

太阳神卡特尔联盟(Phoebus cartel)是历史上第一个影响力遍及全球的卡特尔,1925 年 1 月 15 日在日内瓦成立,在 1925 年至 1939 年间控制了欧洲和北美大部分地区的白炽灯泡的制造和销售,占领了市场领土并降低了此类灯泡的使用寿命,从而提高了其效率和产量。该组织原本打算让该卡特尔持续三十年(1925 年至 1955 年),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该卡特尔于 1939 年停止运作。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太阳神卡特尔将灯泡的预期寿命标准化为 1000 小时,对持续超过 1000 小时的灯泡的制造商处以罚款。

石油卡特尔

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是一个石油国际卡特尔,形成于1960年,控制了世界石油储量的大约3/4。由沙特阿拉伯伊朗委内瑞拉利比亚尼日利亚等12个主要产油国组成。1973年,欧佩克的阿拉伯成员国宣布对美国削减石油出口,导致美国陷入经济危机。此后,欧佩克多次提高石油价格,引起世界市场石油价格上涨和所谓的能源危机。例如,沙特阿拉伯供应美国东海岸的原油价格从1973年的每桶4美元,涨至1974年初的每桶10美元。1979年伊朗爆发“革命”时,石油输出国组织又趁机将原油价格提高到每桶30美元以上。欧佩克对石油价格的垄断性控制成为许多主要国家经济危机和一系列经济事件的重要因素,因此成为世人瞩目的国际卡特尔。

毒品卡特尔

作为毒品大国的墨西哥,毒品卡特尔在该国拥有巨大控制力,这些卡特尔控制着墨西哥大片地区,强大的贩毒集团为争夺领土和影响力而展开斗争,并对政治腐败、暗杀和绑架负有责任,残酷的毒品战争每年夺去数千人的生命。

针对卡特尔的反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公元前后,古罗马帝国颁布了禁止粮行蓄意提高粮价的法律,以及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其中包括禁止所有垄断行为,包括提高价格。这些法律与现代反垄断法规范价格的法律制度几乎相同。公元530年的查士丁尼法典规定了禁止垄断大宗商品和其他商品的规定。罗马法对欧洲中世纪的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并在中世纪欧洲广泛适用,以保护公平价格。在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政府于1791年制定了反对垄断组织的《沙波利耶法》(1884年被废除),其作用是“反对组成卡特尔和其他限制竞争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反垄断法通过法院对契约的干预而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美国

19世纪末的美国,由于经济的发展,生产迅速集中,导致了市场暴利行为及托拉斯(trust)的泛滥,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为了打破托拉斯垄断,促进竞争,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由于《谢尔曼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具体,解释伸缩性大,美国国会又于1914年几乎同时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两个法律确立了反托拉斯的专门执法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扩大并强化了《谢尔曼法》反托拉斯的有关规定,对限制竞争、垄断贸易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基本形成。此外,1962年的《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1974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惩罚法》,1975年的《马格纳森—莫斯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1976年的《哈特—斯各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1980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等都使美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欧盟

欧洲经济共同体是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Treaty,简称《罗马条约》)在1958年成立的,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进行了补充并创设了欧盟(European Union),欧洲共同体完成了从经济实体向政治实体的过渡。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欧洲议会、欧盟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根据《罗马条约》,在欧盟共同市场内所有的资源都应当能够自由流动而不受国家边界的阻碍,因此欧盟必须控制限制竞争的协议和行为。欧盟竞争法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欧盟竞争法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典,而主要是由《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02条和欧盟部长理事会4064/89号条例(合并条例)所确定的规则构成的竞争法体系。当然,欧盟竞争法还包括1951年起《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以及以后经过《单一欧洲文件》《欧盟运行条约》等的修改、补充,并经欧盟有关机构的立法实践与执法实践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与解释逐渐发展形成的竞争法的规范。欧盟竞争法直接影响了其成员国的竞争立法,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成员国或者按照欧盟竞争法修改本国的反垄断法,或者按照欧盟竞争法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因而其成员国的竞争规范基本趋于一致。

日本

日本反垄断立法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主要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出口组合法》和《国家重要产业统制法》等法律支持和保护垄断,以集中经济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战后,日本的反垄断立法更多地借鉴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经验。在美国占领军的压力下,日本推行经济民主化,于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然而,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与日本的经济发展不太适应,因此该法在1949年、1953年、1977年和1996年进行了修订。1949年的修改放宽了对公司持股的禁止,放宽了公司合并、国际契约等许可制度;1953年的修改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放宽了对公司相互持股和兼任高级职员的限制,允许维持转售价格制度等;1977年的修改增加了执法力度,规定对价格卡特尔及其他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制裁,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规定限制标准,对处于严重垄断状态的企业要求其转让技术、命令分立或转让营业的一部分等;1996年为了适应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禁止垄断法》进行了修订。之后,《禁止垄断法》又在2005年、2009年和2013年进行了新的修订。日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禁止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施行令》《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的适用除外等的法律》《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公正交易委员会审查及审判规则》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中国

由于中国有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经济持否定态度并推崇国家垄断,直接导致了中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

影响

积极影响

寡头垄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大企业的联合比单个厂商更能展开不完全竞争,更能从事大规模生产,进行研发工业。也就是说,垄断利润的积累和专利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十分显著的产品,如果由一个或少数垄断厂商进行大规模生产,单位平均成本会较低,从而能以较低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差别定价情况下,垄断市场有可能实现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生产效率。

消极影响

卡特尔让市场形成垄断,垄断必然会导致垄断企业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卡特尔成员厂商通过控制产量提高价格的办法获取高额利润,使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不合理;垄断造成经济和技术停滞;垄断产生的产业和政治的结合只有利于大企业而不利于社会。总的来说,对于卡特尔形成垄断的批判主要在于:垄断厂商追求利润的结果使得市场价格更高而产量更低;生产者对资源利用效率较低,没有在长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生产;存在对消费者福利的剥夺。

参考资料

Mexico cartels: Which are the biggest and most powerful?.BBC.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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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国政府网.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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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国政府网.2023-09-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3-09-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2023-09-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23-09-12

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23-09-12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3-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09-12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