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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改革战略研究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机构简介

河北省改革战略研究会是以研究我省发展与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研究会成立于2004年6月。

研究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改革的方针政策,从河北省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探索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围绕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进行调查研究;二是论证、评估我省各方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对各地和企事业单位的改革给予咨询与评估、指导;三是积极进行发展改革的舆论宣传,传播交流改革经验和信息;四是发挥发展改革中的参谋作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在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五是规划、评估各领域改革、改制方案;举办培训班和讲座讲座;培训干部及有关人员;推荐、评选研究成果;评选改革改制优秀单位与个人。

研究会会长王焕发,副会长刘万玲、徐兢学、纪良纲、孙世芳、范国良、田文华,秘书长刘万玲(兼)。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506号,邮编:050051。

研究会章程

河北省改革战略研究会章程(2009年11月2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河北省改革战略研究会,英文名称为HeBei Reform and Strategy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HBR-SA)。

第二条 本会是以研究我省发展与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改革、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从河北省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理事单位,为加快沿海经济社会强省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常住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5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重点,结合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进行调查研究。

(二)规划、论证、评估我省各方面、各领域发展改革方案,对各地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改革给予咨询、服务与指导。

(三)积极进行改革发展的舆论宣传,传播交流改革发展的经验和信息。

(四)发挥参谋作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在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和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五)举办培训班和讲座;培训干部及有关人员;交流推荐和评选研究成果;评选改革改制优秀单位与个人。

(六)搞好专家咨询委员会、企业家委员会、事业发展中心、会刊和《河北改革网》建设,努力为理事单位、基层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与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意愿。

下列人员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一)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的理论工作者;

(二)从事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实际工作的同志;

(三)企业和其他方面改革的实践者。

下列团体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和体改研究会;

(二)在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创造出先进经验或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各领域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天津市重庆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有关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研究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由本会在会刊上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过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政治和理论素质;

(二) 在本省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可延长任期,但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事业拨款;社科联资助;有关团体、个人资助和捐赠;接受国家和省委托的课题研究经费;会费、进行咨询、评估、培训、组织专家技术服务等各项收费;利息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资金来源及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报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审计财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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