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医学院
延边大学医学院前身是1948年年初在延边龙井成立的中国医科大学第一分校,10月1日在此基础上更名为延边医科专门学校。1949年4月成立延边大学时,合并成为延边大学医学部。1958年8月从延边大学分立为独立的延边医学院。1996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区五所高校正式合并,延边医学院成为延边大学医学院;2005年4月,成立延边大学医学部,下设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中医学院、药学院和护理学院。2012年3月,学校根据医学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基础医学院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成立了新的延边大学医学院。学院设有解剖学、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病理学与法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与病原生物学5个教研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药理学、细胞生物学与医学遗传学、组织学与胚胎学4个教研室,机能学、形态学、细胞分子生物学、预防医学4个实验教学中心。
办学条件
院系概况
专业设置
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药学、药物制剂专业、制药工程、中医学、护理学等9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和1个护理学专科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药学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护理学专业为吉林省特色专业。主要培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的专门人才。学生来自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医学成人教育始创于1960年3月1日,为国内率先创办医学函授学历教育。中医留学生教育始于1991年。
师资队伍
五十五年来,延边大学医学院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不断发展壮大,教学、科研、医疗水平日益提高。学院现有在校生4916名,其中本、专业科学生2335名,硕士研究生296名,博士研究生10名,来华留学生152名,成人教育学生2123名。学院现有教职工和医护人员1690人,其中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主任护师380人。硕士生导师97人,博士生导师4人,此外,还聘请了46名国外专家、学者为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教学、科研、医疗人员中,多数为朝鲜族。学院已培养了各类医药学人才14951人,其中本专科生10178人,硕士研究生447人,来华留学生191人,成人教育毕业生4135人。
科学研究
科研平台
科研实力雄厚。吉林省科技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延边大学三家合办的延边医药研究中心设在这里。并设有神经科学研究所、生物免疫研究所、肿瘤研究中心、健康研究所、运动医学研究所、护理学研究所、民族医药研究所等7个研究所﹙中心﹚和13个研究室。拥有1个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8个吉林省中医药科研二级实验室;3个吉林省中医药科研二级研究室;5个吉林省卫生厅重点实验室。有统计以来,先后争取1824项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级80项、省部级319项、地区级45项、校级1380项;获奖120项(包括省部级一等奖13项、二等奖26项、三等奖30项);有127项科研成果通过了鉴定,为吉林省支柱产业发展、医学进步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社会的公认与好评。出版专著、译著277部。发表论文共计14458篇,其中国家核心期刊论文3560篇,被SCI收录论文仅在近十年内就有256篇。
科研成就
教师和科研人员撰写了90部专著和译著,发表了1705篇国家级论文和1726篇省级论文。国际学术交流活跃。为了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学院先后派出640多人到国外进修或参加学术交流,与日本城西大学、韩国汉城大学等19所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医院建立了校级友好协作关系。
章程
延边大学医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延边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成立延边大学医学院院务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学院的全面行政及党务工作,制订学院全面发展规划。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院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院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学院院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
成员: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工会主席。
秘书:院办主任
院务会扩大会将根据会议内容由院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院务委员会成员因各种原因调离党政职位,自动失去院务委员会成员资格,由接任者自然继任。
第三章院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审议并组织学院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重大活动;
3、审议学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制订和废止各项规章制度;
4、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
5、讨论确定部门负责人任免及人才引进;
6、审议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行政奖惩;
7、审议确定学生奖、助学金;学生的处分,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须报学校审批外,其他等级的处分,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8、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院务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每半个月召开1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各部门需要提交到院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交学院办公室备案。未经主管领导审阅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会议决议的形成必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做出决定,形成正式会议决议。
第十条院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将决议落实情况向主任汇报。
第五章纪律
第十四条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过程和决议。
第十五条院务委员会秘书要全面记录会议讨论过程,对有争议的内容尤要注意不能遗漏。
第十六条各部门提交的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交学院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院务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延边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我院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和评估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学风端正,为人正直,处事公道,坚持原则,热爱和关心医学院发展的教授和副教授代表组成。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医学院院长聘任,由9-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副院长担任,委员7-9名,秘书1名。
第六条医学院每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学校的岗位聘任工作保持同步。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根据工作需要,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增补委员参加教授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如遇主任委员临时外出,需教授委员会立即决策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做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及时告知主任委员。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院办主任为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研究生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推荐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推荐重点学科及校级以上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确定学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
3.审议本科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审议和推荐精品课程、优秀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人选。
4.审议科研工作规划,推荐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的申报,审议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5.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重要的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审议和推荐客座教授人选。
6.负责医学院学位评定工作。
7.在职称晋升工作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中,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评议和排序。
8.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讨论的议题,先由主任委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的决策要在总人数一半以上委员赞成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五章委员守则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学院发展。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如经常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利益,由主任委员提议并经学院院务会决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
第二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医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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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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