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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英文名:CHINA 半导体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SIA)是由中国半导体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MEMS、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学的单位、专家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1990年11月17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成立。2006年6月,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加入世界半导体理事会。2021年3月11日,中、美两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宣布将共同成立“中美半导体产业技术和贸易限制工作组”。协会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协会职责包括提供决策支撑服务,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等。

2021年3月3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评估等级为3A级。

发展历程

1990年11月14日至17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下属集成电路专业协会和分立器件专业协会同时成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又先后成立了集成电路设计分会、封测分会、半导体支撑业分会和MEMS分会,并将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两个专业协会更名为集成电路分会和半导体分立器件分会。2006年6月,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加入世界半导体理事会,将积极推进与国外业界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推动中国与国外半导体业界发展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2021年3月11日,中、美两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宣布将共同成立“中美半导体产业技术和贸易限制工作组”。

协会宗旨

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产业链建设和技术创新,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半导体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协会任务

(一)提供决策支撑服务。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半导体行业咨询研究课题或开展服务。深入研究半导体行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跟踪行业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工作。采集会员单位经济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研究、预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发展状况,及时定期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等提供参考,并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和市场导向工作。

(三)广泛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内外半导体行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和展览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交流,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联系境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半导体行业组织、相关机构和企业,通过会议活动、参观考察等形式,帮助会员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推动产业国际化。参加世界半导体理事会等国际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贸易争端,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际协商谈判,维护中国半导体产业利益,推动中国与全球半导体产业界发展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五)为行业企业提供咨询等服务。密切沟通会员企业,调研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为企业发展提供策略咨询建议;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难题,针对会员企业面临的急、难、愁问题提供个性化服务;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为企业提供调查、评估、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

(六)促进行业质量与标准化工作。开展半导体行业标准研究,协助政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宣传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研究并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促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七)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在行业内开展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与技术及领军人物评选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和发展。

(八)组织开展半导体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培训培养各类专业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半导体行业专业刊物、企业管理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半导体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等。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会架构

组织机构

以上参考:

理事会

第八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

第八届理事会负责人

重要会员

协会分会

期刊研究

以上参考:

活动与交流

协会积极推进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的制定、贯彻、落实。

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信息交流平台:1、举办中国国际半导体博览会暨高峰论坛(ICCHINA),2、举办中国半导体市场年会,3、开展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评选活动、企业领军人物评选活动,4、举办形式多样的专题研讨会,5、人才培训。

协会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和行业统计工作:1、按季度统计和分析中国半导体行业数据,2、按年度编写《中国半导体产业发展状况报告》,3、定期编辑《中国半导体行业企业名录》,4、建立中国半导体产业权威网站。

会员相关

协会会员的权利

1、本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参与组织的行业活动(包括世界半导体理事会、半导体市场年会、ICChina等);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或企业的问题和情况。

以上参考:

协会会员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以上参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是由全国半导体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MEMS、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学的单位、专家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半导体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产业链建设和技术创新,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半导体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党建工作机构是 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决策支撑服务。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半导体行业咨询研究课题或开展服务。深入研究半导体行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跟踪行业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工作。采集会员单位经济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研究、预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发展状况,及时定期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等提供参考,并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和市场导向工作。

(三)广泛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内外半导体行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和展览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交流,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联系境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半导体行业组织、相关机构和企业,通过会议活动、参观考察等形式,帮助会员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推动产业国际化。参加世界半导体理事会等国际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贸易争端,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际协商谈判,维护中国半导体产业利益,推动中国与全球半导体产业界发展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五)为行业企业提供咨询等服务。密切沟通会员企业,调研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为企业发展提供策略咨询建议;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难题,针对会员企业面临的急、难、愁问题提供个性化服务;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为企业提供调查、评估、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

(六)促进行业质量与标准化工作。开展半导体行业标准研究,协助政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宣传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研究并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促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七)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在行业内开展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与技术及领军人物评选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和发展。

(八)组织开展半导体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培训培养各类专业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半导体行业专业刊物、企业管理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半导体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等。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半导体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2. 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由 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240 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多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热心、熟悉本行业情况,关心本会工作,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服务会员;

(四)身体健康,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天津市重庆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天津市重庆商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天津市重庆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8-38 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处理天津市重庆商会紧急重大事务。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天津市重庆商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天津市重庆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天津市重庆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4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参考:

协会荣誉

相关事件

2022年10月13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CSIA)回应美国商务部两项新出口管制规定称,反对美国商务部用如此武断的方式为国际贸易带来干扰。

2023年2月15日,就美日荷限制向中国出口相关芯片制造设备,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严正声明。声明指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反对这一破坏现有全球半导体产业生态的行为。反对这一干涉全球贸易自由化、扭曲供需关系和供需平衡的行为。反对这一试图将中国半导体产业排除在全球产业体系及市场自由竞争之外的行为。

2024年12月,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声明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美国的单边主义行为不仅损害了中美两国企业的利益,也极大增加了全球半导体供应链成本。随着美国出口管制措施不断加码,其反噬效应也在持续扩大,美国对华管制措施的随意性对美国企业也造成了供应链中断、运营成本上升等影响,影响了美国芯片产品的稳定供应,美国芯片产品不再安全、不再可靠,中国相关行业将不得不谨慎采购美国芯片。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根植于全球化,成长和壮大于全球化。我们将始终坚持开放合作,积极同各国半导体上下游企业深化合作,促进全球产业的繁荣发展。我们强烈要求美国政府尊重行业共识,回归WSC章程的精神,维护全球半导体产业的共同利益,肩负起大国应有的担当和责任。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维护WSC已形成的公平原则和产业共识,坚决捍卫中国半导体企业及全球供应链合作伙伴利益。呼吁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要努力成为可靠半导体产品供应商,也呼吁中国政府支持可靠半导体产品供应商的稳定发展。

参考资料

章程.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简介.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百万人投票,中国半导体行业30年30件大事揭晓!.百家号.2024-12-04

CSIA简介.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中美共同成立半导体产业技术和贸易限制工作组|中美|半导体_新浪科技_新浪网.新浪网.2021-03-11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4-12-04

第八届理事会负责人名单.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召开第八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百家号.2024-12-04

会员名录.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协会分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集成电路设计分会简介.中国半导体协会.2024-12-04

封测分会简介.中国半导体协会.2024-12-04

网站.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4-12-04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回应美国商务部两项新出口管制规定.中新网.2022-10-14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就美日荷限制向中国出口相关芯片制造设备发表严正声明.南财快讯-今日头条.2023-02-15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美国芯片产品不再安全、不再可靠 中国相关行业将不得不谨慎采购美国芯片.百家号.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