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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英文名:China Hairdressing \u0026 BeautyAssociation,缩写为CHBA)于1990年4月16日成立,是由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地方行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住所设在北京市。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现任会长为唐德高

1997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加入世界美发组织(OMC)亚洲区分会。1998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加入世界美发组织,2006年成为世界美发组织中国区总代表。2010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成立全国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4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组织全国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评审员资格培训,次年,举办首届中国国际持久美妆大赛。2019(巴黎)OMC世界杯大赛,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带领300名中国队成员出征,打破历史记录,取得奖牌榜第一的成绩;同年成立30余个专委会。2022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举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20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党支部被评选为“2020优秀党组织”,次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党支部被评选为“2021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

历史沿革

1990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成立,于1994年创办《美容美发》杂志。1995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首次举办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暨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每年一届)。1997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加入世界美发组织(OMC)亚洲区分会。次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加入世界美发组织,成为OMC中国区总代表。

2000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举办(首届)全国美甲艺术大赛,2002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官方网站建立。2003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参与起草《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4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成立中国发型化妆艺术研创中心,并组织起草《美发美容行业管理办法》。2007年,中国美发美容协组织起草《美发美容行业经营技术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2008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首次率团参加OMC(第32届)芝加哥世界杯发型化妆大赛。2009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举办(首届)中国美发美容行业店务管理峰会,次年,成立全国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1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承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美发与形象设计赛。2012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率团参加2012(冲绳县)OMC亚洲杯公开赛以及OMC(第34届)米兰世界杯发型化妆大赛。2014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组织全国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评审员资格培训,次年,举办首届中国国际持久美妆大赛。2016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联合发布《2016中国美容美发行业发展报告》。2018年,唐德高同志当选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2019(巴黎)OMC世界杯大赛,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带领300名中国队成员出征,打破历史记录,取得奖牌榜第一的好成绩;同年成立30余个专委会,促进行业深度融合、快速健康发展。

2020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承接主办国家人社部《2020年全国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同年受国家人社部委托组织编写《美容师国家职业等级认定教材》。2021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联合40省市自治区美业商协会会签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联合倡议书》。2022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成功举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唐德高会长连任党支部书记、会长。2023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与南昌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2023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并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商报社等十余家单位联合主办第十五届世界美发大会。

2024年11月19日,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指导的第四届山东省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美容、化妆项目)暨2024年第二届山东省美发美容行业职工技能大比武(济南市赛区)在山东欧曼谛时尚美业学校圆满举办。

主要职责

发展会员队伍;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推广新技术和新成果;开展比赛、交流、培训与合作;举办展览会、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开展咨询服务和平台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建设宗旨

协会以专业性、权威性、导向性;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消费者为工作宗旨。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以致力于发展中原地区美发美容事业为己任。在肩负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同时,大力推动与国际间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机构治理

组织机构

管理人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是由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地方行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简称中美协,英文名称为China Hairdressing \u0026 BeautyAssociation,缩写为CHBA。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联合会员力量,积极推进美发美容行业建设,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搭建行业的学习、沟通、交流、互助的平台,推动中国美发美容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和行业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服务,促进美发美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维护广大会员的切身利益做出应有贡献,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美发美容行业发展道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开展业务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技艺比赛、演示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览会;

(五)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六)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七)依照有关规定,适时成立经营性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

(八)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行业活动; 

(九)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十一)依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开展“特殊贡献会员表彰”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

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有加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四)行业各领域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入会单位或入会个人简介;

3.入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入会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活动并获得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中国美发美容协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领取薪酬。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衷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工作并作出贡献;

(二)行业中有较好的口碑;

(三)业内不同领域代表;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中国美发美容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中国美发美容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3-38名,秘书长1名。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承担。

第五十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名称的规范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17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参考来源

相关活动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型设计师专业委员会启航大会

2024年6月15日,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型设计师专业委员会主办,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承办的2024首届发型设计师大会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型设计师专业委员会启航大会在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体育馆成功举办。大会的主题为“以发为媒,连接未来之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型设计师专业委员会的正式成立,为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大会还为2024全国烫染大赛的铜奖、银奖、金奖、VIP奖做出表彰。

CBE美业悦融奖

CBE美业悦融奖作为美业行业内标志性的奖项和盛事,它不断激发着行业人士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也对于行业的整合和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23年5月13日,2023CBE美业悦融奖颁奖盛典,在上海浦东嘉里大酒店举行。2024CBE美业悦融奖,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指导下,CBE中国美容博览会携手行业权威媒体《美容美发》杂志社共同发起评选活动。在全国各省市美发美容协(商)会的鼎立支持和联合推动下,受到了业内精英踊跃报参与。

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

1995年开始,每年在北京举办一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节日内容有:全国发型化妆美甲大赛、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国内外大师名师发型化妆秀、各类论坛和研讨会、潮流趋势发布等。

2019年,活动首次“走出去办会”,在江西省抚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连续3年在抚州举办。2023年与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2023中国(南昌市)国际美发美容节。

2024年11月4日,2024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开幕式在南昌举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会长唐德高,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张丽君致辞。活动期间,第五届全国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与2024第二届中国美业新职业技能大赛同场举行,这两场赛事共吸引了来自29个省市自治区的458名选手参赛。活动现场还将举行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美学极致融合的T台秀,设置“美业精品潮流展”,通过展示最新的美业产品、项目以及潮流趋势等,引导消费者的审美观念与消费习惯,推动美业市场的升级迭代。这对于提升整个美业行业的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以及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自2020年起,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承接主办国家人社部二类大赛——全国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提高了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了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的办赛目的。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

承接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工作

自2003年开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承接相关政府部门的委托工作。如:每年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中国美发美容业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组织起草由商务部发布的《美容服务面部护理操作技术要求》;与国家人社部共同组织开发《美容师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受国家人社部委托组织编写《美容师国家职业等级认定教材》等。

全国美业商协会会长研讨会

2023年在长沙市举办首届全国美业商协会会长研讨会,全国各省市自治区50余位美业商协会会长及企业代表出席。大会旨在带领引导全国美业社会组织走向新发展道路,帮助商协会带头人明确思路、凝聚力量、团结奋进,从而推动全国美业系列变革性实践、推动美业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大会最终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的指导下,全国美业商协会达成《长沙宣言和行动纲领》。

引领中国发型化妆潮流趋势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于2004年5月成立发型艺术研创中心和化妆艺术研创中心,2007年5月成立美甲艺术研创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际发型化妆潮流趋势,结合中国的国情,研究具有中国本土化的发型化妆潮流趋势,每年夏季,在中国国际美发美容期间发布下一年度的发型化妆潮流趋势,以引领中国发型化妆潮流趋势。

校长论坛

于2001年10月开始,每两年一届,参加对象为美发美容专业培训学校校长,其宗旨是总结学校在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探讨其在发展中的遇到的困惑,研究未来美发美专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其会议形式有:讲座、演讲、对话、辩论,论文比赛等内容。

企业家论坛

于2002年6月开始,每两年一届,参加对象为美发美容服务企业经营经理人员,其宗旨是总结美发美容服务企业在发展中经验教训,探讨其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行业发展的新途径,会议形式有:讲座、演讲、对话、辩论,论文比赛等内容。

评判员培训

始于1996年8月,根据全国大赛评判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全国大赛评判员培训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可取得评判员资格,参加条件为;具备精湛的技术水平,较高的艺术水准,良好的评判道德,参加过全国大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所获荣誉

相关事件

2020年3月11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布《中国美发美容行业疫情后复工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复工前要提前为员工准备体温检测器、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同时要延长会员卡券的使用有效期,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预约消费。

除此之外,《意见》要求企业要安抚员工,尽量不裁员。提前规划和确定员工返程及上班时间,协助员工提前预订返程的工具和票,并做好返程中疫情防护工作。要摸排员工健康状况,公示员工健康码,配备测温枪,做到每客必测,做好客户登记工作,进店全程必须戴口罩。毛巾等用品要一客一换,工具物料保证按要求定时完成消毒工作,保证店内按时合规消毒。

《意见》还提出了复工期间的必要措施与自救经营建议,例如赠送口罩、芳香油乙醇等物品,做好回访工作。同时要延长会员卡券的使用有效期,提升品牌信誉度。利用预约类小程序等手段,推出特别优惠项目或套餐。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预约消费,为避免消费者扎堆到店,尤其是美发行业,倡导商家预约方式。设置接受预约时间、人数等信息手段,提前疏导并提高用户预约到店效率,提高消费品质和服务效益,合理安排错峰客流,减少人员集中。同时通过在网上开直播课程、提供线上一对一服务等方式提高服务的线上化率。

参考资料

简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2024-11-24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简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2024-11-24

第四届山东省美发美容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举办.人民网.2024-11-24

2024首届发型设计师大会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型设计师专业委员会启航大会在我校成功举办.微信公众平台.2024-11-24

【行业资讯】美业巨匠荟萃:2023CBE美业悦融奖重磅揭晓!.微信公众平台.2024-11-24

【会员风采】2024CBE美业悦融奖,重磅揭晓!.微信公众平台.2024-11-24

中国(南昌)国际美发美容节开幕.微信公众平台.2024-11-24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布复工指导意见,延长会员卡有效期.www.bjnews.com.cn.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