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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诽罪

在我国古代专制政体之下,任何违背君主意旨的言行,都可能被处以重罪。臣子即便是出于社稷大计的考虑,对君主的过失给以善意的批评和劝谏,也有可能触怒君主,招致杀身之祸。

涵义

臣子即便是出于社稷大计的考虑,对君主的过失给以善意的批评和劝谏,也有可能触怒君主,招致杀身之祸。因此,就有“伴君如伴虎”之说。从秦朝开始出现的“诽谤”罪名,是典型的言论罪。它是维护思想专制的利器,也是冤狱丛生的渊薮。而“诽谤”之罪,特指对于君主的恶意批评,至于某一批评是善意的进谏,还是恶意的诽谤,判断全在君主的一念之间。汉初的思想家就把“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汉书·贾谊传》),这是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为国家筹划长远大计的人,敢于对朝廷决策失误挺身进谏的人,均被裁定为“诽谤”,智者只好三缄其口,坐视国家覆亡了。

历史

刘恒明令废止“诽谤”法,这与“去肉刑”一道,成为汉文帝实行仁政的主要标志。但在刘彻时期,“诽谤”之法不仅得以复活,而且较之秦始皇时代更为变本加厉,其标志就是“腹诽”之罪的出现。“腹诽”(也作“腹非”、“腹议”),意为在肚腹之中“诽谤”皇帝,尽管批评性的话语尚未出口,统治者仅凭自己的臆断,就可以给予严厉的制裁。这一立法比“诽谤”更为严苛,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构成了它最根本的弊端。

汉武帝时代,与“腹诽”罪相关的大案有两起,名臣窦婴颜异因此被杀。魏其侯窦婴曾经以平定“吴楚七国叛乱”和正直立朝而名动朝野,后来在与田蚡田相争之时,田蚡加给窦婴的罪名就是:“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诽而心谤,视天,俯画地,辟睨两宫间,幸天下有变”。(《汉书》卷五二《窦婴传》)“腹诽而心谤”,是严重的政治犯罪,最终导致窦婴被杀。

汉代以后的立法之中,不见得有“腹诽”的具体罪名,但是,历代统治者借此以杀人的不在少数。

南梁南齐时期的大臣谢超宗,是大文学家谢灵运的孙子,史称“为人仗才使酒,多所陵忽。”曾经因为口出怨望之言而被免官、禁。后来,萧赜恼怒谢超宗的轻慢无礼,决意除掉这个侍才自傲的人物,指使他人弹劾谢超宗,其中就有这样的罪状:“讪贬朝政,必声凶言。腹诽口谛,莫此之甚;不敬不讳,罕与为二。”最终将富有才气灵性的谢超宗赐死于流放途中(《南齐书·谢超宗传》)。“腹诽口谤”,在当时就是杀头之罪。

引申

从历史上看,在政治开明的时候,真正有作为的统治者,往往鼓励臣民批评时政、针砭时弊,借以用作施政的镜鉴。春秋乱世之中的郑国执政子产,以“不毁乡校”而名垂青史;李世民以“导人使言”的雅量,创造了著名的贞观盛世。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诽谤”、“腹诽”之类罪名的存在,直接造成了群臣不敢直言进谏的思想压力,导致上下悬隔的局面。以禁锢思想、控制舆论,作为治国之道,表面上似乎是铁腕统治,而实际上流露出统治者因缺乏自信而趋于自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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