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从200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许多技术人员和一些平民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是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概念定义
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
重要特点
特点一
一是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特点二
二是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只是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弄一个短信,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从诈骗借口来讲,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等。不法分子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就像“你猜猜我是谁”,有的甚至直接汇款诈骗,大家可能都接到过这种诈骗。这种刚开始大家也觉得很奇怪这种骗术能骗到钱吗?确实能骗到钱。因为中国人很多人在做生意,互相之间有钱款的来往,咱们俩做生意说好了我给你打款过去,正好接到这个短信了,我就把钱打过去了。甚至还有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说你涉及贩毒、洗钱等等,通过这种办法说公安机关要追究你等等各种借口。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
特点三
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他们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很细,有专人负责购买手机,有的专门负责开银行帐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
特点四
是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常在境外发布短信到国内骗中国老百姓,打击难度很大。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
2016年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
一些诈骗是针对性比较强的。比如像汽车退税诈骗,受骗的主要是一些有车族。还有一些突出的像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的诈骗,诈骗者往往选择白天拨打电话,白天年轻人都上班了,家里老年人比较多,其抓住老年人资信度比较闭塞,容易受骗的情况实施作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2022年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提高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增加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
二是根据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对有关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是对有关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
草案二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来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或者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不具有合法、真实出境事由,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草案二审稿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1年
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22年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常见情形
(一)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
以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消费、扣年费、密码泄露、有线电视欠费、电话欠费为名,以自己的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从事犯罪,以给银行卡升级、验资证明清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二)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
以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涉嫌犯罪、洗黑钱等,以传唤、逮捕、以及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以验资证明清白、提供安全账户进行验资,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三)以销售廉价飞机票、火车票及违禁物品为诱饵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出售廉价的走私车、飞机票、火车票及枪支弹药、迷魂药、窃听设备等违禁物品,利用人们贪图便宜和好奇的心理,引诱受害人打电话咨询,之后以交定金、托运费等进行诈骗。
(四)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嫌疑人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或领导,在电话中让受害人猜猜他是谁,当受害人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谎称将来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以出车祸、生病等急需用钱为由,向受害人借钱并告知汇款账户,达到诈骗目的。
(五)利用中大奖进行诈骗
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2、通过手机短信发送;3、通过互联网发送。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兑奖,对方即以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汇款,达到诈骗目的。
(六)利用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某某经理”,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被无抵押贷款引诱上钩,被犯罪嫌疑人以预付利息等名义诈骗。
(七)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各种形式发送诱人的虚假广告,从事诈骗活动。
(八)利用高薪招聘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要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九)虚构汽车、房屋、教育退税进行诈骗
信息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对汽车、房屋、教育税收政策调整,你的汽车、房屋、孩子上学可以办理退税事宜。一旦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往往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被对方以各种借口诱骗到ATM机上实施英文界面的转账操作,将存款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十)利用银行卡消费进行诈骗
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某某百货、某某大酒店)刷卡消费某某某某元等,如有疑问,可致电某某某某某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在受害人回电后,犯罪嫌疑人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受害人到银行ATM机上进入英文界面的操作,进行所谓的升级、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将受害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十一)冒充黑社会敲诈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东北地区黑社会”、“杀手”等名义给手机用户打电话、发短信,以替人寻仇、要打断你的腿、要你命等威胁口气,使受害人感到害怕后,再提出我看你人不错、讲义气、拿钱消灾等迫使受害人向其指定的账号内汇款。
(十二)虚构绑架、出车祸诈骗
犯罪嫌疑人谎称受害人亲人被绑架或出车祸,并有一名同伙在旁边假装受害人亲人大声呼救,要求速汇赎金,受害人因惊慌失措而上当受骗。
(十三)利用汇款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受害人的儿女、房东、债主、业务客户的名义发送:我的原银行卡丢失,等钱急用,请速汇款到账号某某某某某”,受害人不加甄别,结果被骗。
(十四)利用虚假彩票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提供彩票内幕为名,采取骗取会员费的形式从事诈骗。
(十五)利用虚假股票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的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十六)QQ聊天冒充好友借款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种植木马等黑客手段,盗用他人QQ,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分别给使用人的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
(十七)虚构重金求子、婚介等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张贴小广告、发短信、在小报刊等媒体刊登美女富婆招亲、重金求子、婚姻介绍等虚假信息,以交公证费、面试费、介绍费、买花篮等名义,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达到诈骗的目的。
(十八)诱骗受害人安装所谓“犯罪通缉追查系统”、“网上清查系统”“保护账户安全”等软件,以洗脱“犯罪嫌疑”
通过定制的TeamViewer远程操控软件,一旦按照骗子的指令下载使用,电脑就会沦为“肉鸡”,不法分子便可趁机劫持网银,远控电脑进行转账操作,达到诈骗的目的。
(十九)神医迷信诈骗
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外地人与本地人分饰神医、高僧、大仙儿等角色,在早市、楼宇间晨练的群体中物色单身中老年妇女,蒙骗受害人,称其家中有灾、近亲属有难,以种种吓人说法摧垮受害人心理防线,让受害人拿出钱财“消灾”或做“法事”,伺机调包实施诈骗。
蔓延原因
防范宣传
公安机关一直在打击,采取侦查破案、开展专项斗争、组织全国性的专项行动,一直不停地在打击,各种媒体,报纸、电台、网络都一直在宣传,提醒老百姓不要上当受骗。为什么这个案件还越来越多,这确实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甚至也开展了一些专门的调研,到底原因在哪里。思考的结论是,一是随着越来越多新技术的成熟和普及,骗子也与时俱进创新诈骗手段和诈骗方式;二是公众的防范意识不强,不关心也不去了解日常生活中的诈骗典例,知道上当受骗后才后悔莫及;三是电信运营商以及互联网运营商的监管存在漏洞,技术监测反应不及时;四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使防范犯罪的宣传更加及时,更加有效,更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社会转型期
诈骗犯罪的增多我觉得是由经济社会发展和刑事犯罪规律所决定的。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诱发刑事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大家都知道刑事犯罪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当前社会的各个管理环节还有不少的漏洞和问题。在这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该说刑事发案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处于一种高发的状态,应该说这些年来案件也一直都处于高发的状态。电信诈骗作为刑事犯罪中的一种也不例外。
低成本高回报
电信诈骗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诈骗的手法很简单,很容易传播、仿效。前几天就有一起案件,有一个不法分子花了两、三万块钱买了一个短信群发器,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就骗了好几万块钱,十几个省的老百姓都上当受骗了。可以说这是一种投入很低、回报很高的犯罪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很多不法分子都去干这个事了。
处理偏轻
法律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处理上偏轻,抓到以后判的几年刑很快就给放出来了。由于处理上的不太重也不利于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
立案标准
一、法律对电信诈骗的规定
电信诈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骗取他人钱财,一种是用自己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伪装拨号以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中,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他人线路、复制他人号码的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属于是诈骗罪。
而上述的两项规定都适用于两种电信诈骗,在刑法规定中,犯电信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对电信诈骗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在诈骗达到三千元以上已经构成了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但是并不意味诈骗金额低于三千就不能立案。只要对方的行为构成了电信诈骗,报警后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和其他信息,如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诈骗行为,或者警方接到其他受害者报案的,警方就会立案侦查。
而在达到构成电信诈骗罪行的金额,并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从严惩处:
1、通过群发短信、拨号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或者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抢险救灾、扶贫救济等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的名义来实施诈骗的;
4、诈骗老年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并且诈骗的财物接近规定中“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遭遇电信诈骗时,如果没有损失财物,可以报警给公安局备案。如果已经损失了财物,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立案,并且联系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服寻求帮助,积极配合警方协助破案,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救急措施
(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做了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
(三)向电信运营商提起侵权损害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9条规定了如果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危险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采取有关措施。
电信运营商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一方,在向用户收取通讯费用的同时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在民事赔偿领域,电信运营商基本不会主动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相应责任,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四)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
互联网全球化日益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保障财产权重要基础。一方面,我们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保护信息安全法定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我们尽量做好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
重要指示
2021年4月,习近平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打击行动
中国
2011年
2011年年初以来,广东省等地连续发生以小额贷款名义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发现一个由中国台湾人组织策划,诈骗电话窝点设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以及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转取赃款窝点设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改号平台设在上海市、广东,专门针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居民实施诈骗的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涉案金额达1.2亿元人民币。
2011年9月28日,公安部统一指挥中国大陆10省区市公安机关,联手中国台湾,与印尼、柬埔寨、菲律宾、越南、泰国、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盟八个国家和地区警方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了两个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涉案金额高达2.2亿元。其中,中国大陆籍犯罪嫌疑人532名,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284名,其他国家犯罪嫌疑人12名。警方同时捣毁拨打诈骗电话、转账洗钱、开卡取款和诈骗网络平台等犯罪窝点162处,缴获银行卡、电脑、手机、网络平台服务器等一大批作案工具和赃款,破获电信诈骗案件1800余起。
2016年
2016年4月10日,公安部正式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十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公安部将给予5万元奖励。这是公安部首次大规模地对电信诈骗在逃人员进行公开通缉。
2016年4月上旬,宿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开展网络巡查中,发现泗县境内两网民黄某和宋某通过使用即时聊天工具,涉嫌网络诈骗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专案民警经过一个多月的信息研判、外围调查及证据固定,全面掌握了该网络电信诈骗的窝点、人员及实施电信诈骗的深层次信息。据犯罪嫌疑人黄某、宋某交代,自2015年9月份以来,他们利用互联网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湖北武汉、广东省等地,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上招聘人员,使用改号软件,冒充电购、网购平台客服及北京康复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电话回访,先后有数千人受骗上当。
2016年5月31日,安徽省泗县公安局组织40多名警力兵分四路,对分布在黑龙江省哈尔滨淮安市、泗县等地的网上贩卖公民信息及电信诈骗窝点实行集中围剿,一举抓获涉嫌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7人,当场缴获涉案电脑31台、电信改号软件30余部,信用卡数十张,涉案价值百万元。
2016年12月,“云南省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正式挂牌运行,高位指挥各州市反诈分中心开展打击诈骗犯罪。全省公安机关多途径、全方位开展人工应急处理,对涉案账户开展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快速查询工作。
2017年
2017年,云南省立案侦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达15997起,同比上升9%;诈骗犯罪共造成经济损失39468.05万元,同比下降3%;捣毁境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窝点100余个,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500余名,查获一大批作案用电脑、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
2017年,云南省反诈中心成功劝阻20704起电信网络诈骗,据估算,避免民众损失5.74亿元(人民币);通过工作,对3690个诈骗电话号码进行关停封堵。
2018年
2017年4月以来,河北省连续发生多起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河北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发现多个位于菲律宾的职业电信诈骗犯罪窝点,随后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2017年10月30日,河北省专案组随公安部率领的工作组,首次赴境外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工作。2018年年初,工作组与菲律宾警方联合开展抓捕行动,成功捣毁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和维甘市的6个电信诈骗窝点,一举抓获中国籍犯罪嫌疑人151名,河北省专案组直接抓获27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大量电脑、录音笔、诈骗剧本、受害人信息资料等犯罪物品。
2018年12月6日下午4点左右,3架从柬埔寨起飞的中国民航包机降落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233名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嫌疑人被我公安机关押解回国。至此,涉及20多个省区市的2000余起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成功告破。
2019年
2019年6月7日,随着一架中国民航包机缓缓降落在北京北京首都国际机场,94名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国台湾犯罪嫌疑人被中国公安机关从西班牙押解回国。
据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网站消息,2019年8月以来,使馆已接到数十位遭电信诈骗的中国公民的求助,求助者受骗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人民币。受骗者以留学生居多。
针对中缅边境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情况,中国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在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决定自2019年10月14日起,对缅北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区域的QQ、微信、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POS机等社交和支付账户采取封停措施。
2019年11月5日晚,两架从菲律宾起飞的包机降落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9·17”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301名犯罪嫌疑人被陕西省警方押解回国。
2020年
2020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同比分别上升60.8%和121.2%;捣毁境内诈骗窝点1.1万个,抓获嫌疑人6.9万名,破案7.8万起,同比增长均超过50%。
2021年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辗转江西省、陕西等地,打掉一个帮助境外电信诈骗不法分子“洗白”赃款的团伙,涉案逾6000万元,斩断了一条专门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收取、转移赃款的洗钱通道。
2021年4月2日10时,全国“断卡”行动开展第四轮集中收网,27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行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60余名。
2021年4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公安分局警方召开专案抓捕部署工作会,制定了“上线和下线同步抓捕”的策略和方案。22日,分局从刑警大队和18个派出所抽调的200余名精干警力分兵5路,分赴成都市金牛区、锦江区、成华区和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对5个窝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以杨某、苏某某为首的涉案嫌疑人130余名,其中刑事拘留75人。4月,西安公安新城分局成功破获一起电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3名,当场缴获涉案现金30万元。
2021年4月26日,新站分局民警在4个窝点同步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控制40名嫌疑人,查扣作案电脑20多台,作案手机近百部以及大量账本、话术本。经审查,其中12人刚刚入职,情节轻微,均未有犯罪事实,办案民警从“自由账”“亲情账”“名誉账”等多方面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
2021年4月28日凌晨,办案民警押解该团伙28名犯罪嫌疑人,辗转千里,抵达合肥市。
2021年5月,中国台湾警方查获8起帮派涉黑案件。另有一起针对中国大陆民众电信诈骗案,至少300人受害,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人民币。
2021年5月11日14时,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北京、辽宁省、湖南省、广东省等26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APP技术开发支持的违法犯罪团伙。截至当日18时,共捣毁技术开发窝点110余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40余名。
2021年5月21日,武汉市警方查破一特大跨境电诈案,截至目前,已核查出这一团伙涉及电诈案件165起,涉案资金达1817万元。
2021年5月25日,上海警方不断加大电信诈骗打击力度,“立体式”打击涉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800余人;通过接报即止付等快速反应机制,直接挽损被骗资金超过2.4亿元人民币。
2021年6月15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决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介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2021年1至7月,辽宁省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40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478个。特别是针对“跑分”平台泛滥问题,从6月开始,辽宁省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专项打击工作,先后开展三次“断链”专案集中收网行动,打掉“跑分”窝点5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9名,涉案资金高达1.8亿元。
2021年08月,呼伦贝尔市警方组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蒙E”突击队,48天抓获电诈嫌疑人103名,专项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类犯罪行动。
2021年8月,面对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辽宁公安机关建技术平台、点对点入户,保护群众财产安全。2021年以来,成功劝阻50万余人,避免群众经济损失5.38亿元。
2021年12月,果洛州玛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破获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涉案流水金额高达1.7亿元。
2022年
2022年1月10日,“3·2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在宁夏固原市由西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庭审以现场公开+远程视频提讯方式审理,庭审实况以网络直播形式对外公开。
2022年1月11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09”专案。截至案发,查实被害人已逾500人,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
2022年1月12日,长沙市警方通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近期破获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打掉多个打着“销售减肥产品”幌子作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人员585人,涉案金额达到3000余万元。
2022年5月消息,临清市警方打掉一个特大电信诈骗引流团伙,抓获71人,查获作案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70余台。
2022年6月13日消息,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北京、四川省、湖南省等31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新型“GOIP”通话服务的违法犯罪团伙,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70余名,缴获“GOIP”设备2390余套、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1.8万张(台)。
2022年10月8日消息,2017年以来,北京警方共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4.5万余人,破案3.6万余起,打掉涉诈犯罪团伙窝点1200余个。
2022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分子2.4万余人,起诉为诈骗分子提供各类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犯罪分子11.4万余人,起诉协助转移赃款的犯罪分子6.8万余人。
2023年
2023年1月30日,广东湛江市公安局警方近期成功侦破公安部督办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打掉犯罪团伙4个,缴获涉案手机16台、银行卡77张等涉案物品一批,冻结扣押涉案资金46万余元。
其他国家
2022年10月10日,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罗慕尔德兹·马科斯签署法律文件,为打击电信诈骗,要求手机用户购买SIM卡时必须登记个人信息。
案例剖析
案件名称:黄某、钟某、杨某、邵某电信诈骗案
(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
被告人黄某伙同钟某(已判决),于2013年5月至6月间,在广东省坦洲镇的租住房内,使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二人于2013年5月29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揭某(75岁)1万元,于2013年6月13日、6月14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盛某(76岁)18万元。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钟某向黄某介绍杨某,并在黄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帮助黄某等人联系杨某。被告人杨某负责为黄某等人提供诈骗犯罪所需的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并向邵某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等作案工具,安排邵某赴外地通过银行转移诈骗犯罪之非法所得。民警于2013年9月24日将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抓获。民警抓获被告人邵某时,自邵某处起获由被告人杨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共计84张。
(二)判决结果
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邵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四被告人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邵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且本案两名被害人为老年人,依法应从严惩处。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起辅助及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杨某、邵某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4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与另案处理的钟某共同退赔19万元,发还被害人揭某1万元,发还被害人盛某18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中,对专职取款人是以诈骗共犯论处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信用卡诈骗定性,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此外,对专职取款人身上还携带大量没有证据证实用于诈骗的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亦成为案件处理的争议点。
(四)案件评析
本案审理时的焦点问题是:作为专职取款人的杨某、邵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其他犯罪?如何认定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罪数形态?如何评价专职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1、专职取款人的罪名认定
为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职取款人完成,他们辗转各地为诈骗团伙取款,从中获取劳务费。
本案中,杨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杨某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就涉及此罪彼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通谋”一般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前就犯罪的性质、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为准确定罪,就需要厘清被告人之间是否系事前通谋,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否已经形成共同犯罪合意。
主观意思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是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本案中,杨某购买大量银行卡后,将卡号提供给黄某等人,将实体卡邮寄给邵某。黄某等人行骗时将卡号编辑成短信发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向该账户存款。得知被害人已经存款后,黄某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钱款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联系并告诉钟某,钟某继而联系杨某,最后,邵某再根据杨某的安排到银行取款,并按约定比例转账。90%的诈骗所得最终转入杨某提供给黄某专门用于接收非法所得的一张银行卡,其余10%的款项由杨某与邵某分得。由此可见,几名被告人之间的分工明确具体,分赃比例、方式固定,虽取款人与通过话术直接进行诈骗的人在犯罪时身处不同地点,但通过一对一、上线与下线的联系,整个诈骗—存款—取款—分赃过程紧凑、迅速,应当认为几名被告人在犯罪前已通过意思联络达成犯罪合意。
杨某、邵某虽不清楚黄某等人每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诈骗对象、人数、金额等情况,但与上线之间已就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达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无论欺骗什么人、以多大数额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均不违背其本意。其帮助行为渗透于诈骗犯罪始终,为正犯黄某与钟某提供了有效的影响,是电信诈骗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离开他们的帮助,黄某等人难以迅速取款获利,达成犯罪目的,因此杨某、邵某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作为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虽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但因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故应将原犯排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之外。同时,杨某提供作案工具(银行卡卡号)的行为亦已超出作为单独评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内容,因此认定其系诈骗罪共犯是正确的。
2、专职取款人的罪数形态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被告人杨某、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基本构成要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罪数问题进行过讨论,有观点提出,被告人持有大量信用卡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这涉及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关于罪数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不存在实质一罪的基础。诈骗犯罪所涉及的信用卡有:杨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罗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彭某名下的建行卡、王某名下的中行卡、李某名下的中行卡、曹某名下的中行卡、冉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述银行卡与在被告人邵某处另行起获的84张银行卡没有重合。也就是说,自邵某处起获的银行卡没有在本案诈骗中使用,不存在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因此本案就84张银行卡不存在实质一罪的事实基础,应就被告人持有84张银行卡的行为单独评价。此外,被告人是在非法持有84张他人银行卡过程中被抓获,如能证明其持卡目的是日后进行电信诈骗,则其持卡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仍应对其二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3、专职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对专职取款人是否认定为从犯在实践中分歧较大。有观点认为,取款人与前阶段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电信诈骗共同体,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他们行为积极主动,地位突出,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鉴于此类行为日趋职业化,为彰显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贯立场和决心,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不应认定为从犯。此种观点,过分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及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以刑定责,重打击、轻人权,重惩罚、轻矫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是基于当前形势提出的政策要求,但在坚持总体从严的同时,还要注意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皆有其根据,宽严皆不失法度。
区分主从犯应综合分析行为人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我国从犯理论认为,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电信诈骗中,从客观方面看,取款人并非直接联系被害人,不是通过话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的人,其行为仅表现为提供作案工具,并于赃款入账后在异地转账、取现,虽起到了迅速有效地实际占有赃款和逃避追查的作用,但应当看到,彼时主要诈骗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唯有实际控制和分配赃款尚未完成。本案中,钟某、杨某、邵某等并非犯意发起人,行为均听命上线指示,具有一定被动性,不是诈骗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共同犯罪中相较主犯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弱于主犯,实际分得赃款的比例也较小,故认定为从犯并无不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国家拥有制止、惩罚犯罪的权力和能力,就要承担起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使其不受犯罪侵害。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对各类风险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已成为共识,这就要求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好金融、通信领域的作用,完善银行交易账户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网络电信用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通过完善重点行业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买卖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参考资料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新华网.2023-05-20
权威发布!五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05-20
最高法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环球网-今日头条.2023-05-20
【提醒】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普及.平安铜梁-今日头条.2023-05-20
中国拟立法!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限制出境.光明网-今日头条.2023-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案获得通过.环球网-今日头条.2023-05-20
防范电信诈骗,不给骗子机会!.澎湃新闻.2023-05-20
“十八般”电诈套路随机散,博士生被骗十余万.长江日报-今日头条.2023-05-20
【防诈防骗】防范电信诈骗,别以为这些诈骗套路你都懂!.普洱警方-今日头条.2023-05-20
【警惕电信网络诈骗】什么是电信诈骗?.宜黄县人民政府.2023-05-20
防电信诈骗知识普及第一讲.平安博爱-今日头条.2023-05-20
电信诈骗在刑法中有哪些规定?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法律快车刑法.法律快车.2021-08-17
【反诈日常】一则来自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的小故事.武宣检察-今日头条.2023-05-20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事关电信诈骗_.新浪财经_新浪网.2021-04-09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提醒中国公民谨防电信诈骗.人民网.2021-05-17
中国首次从欧洲大规模押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中国新闻网.2021-05-17
公安部:中缅边境部分电信诈骗严重区域QQ微信支付宝被封停.凤凰网.2021-05-17
织密“天罗地网” 构建“全民反诈”——我国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效显著-新华网.新华网.2021-04-09
涉案逾6000万 内蒙古警方打掉一为境外“电诈”洗钱团伙.中国新闻网.2021-04-28
成都金牛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抓获嫌疑人130余名.中国新闻网.2021-04-28
西安警方打掉一电诈窝点 抓获83名嫌疑人.中新网.2021-04-29
安徽合肥警方打掉一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现场控制40名嫌疑人.中新网.2021-04-29
台湾警方破获电信诈骗案 至少300名大陆民众被骗千万元.中新网.2021-05-09
多地警方集中收网 抓获电信诈骗嫌犯440余人.中国新闻网.2021-05-11
武汉警方查破特大跨境电诈案 涉案1817万元.中国新闻网.2021-05-21
上海警方今年抓获电诈嫌疑人9800余人 直接挽损2.4亿元.中国新闻网.2021-05-25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依法严打电信网络诈骗.中国新闻网.2021-06-15
最高法: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中国新闻网.2021-06-22
辽宁线上线下拦截电诈 8个月避免群众损失5.38亿元.今日头条·新华网客户端.2021-08-30
内蒙古“蒙E”突击队48天抓获电诈嫌疑人103名.中国新闻网.2021-08-16
辽宁线上线下拦截电诈 8个月避免群众损失5.38亿元.新华社-今日头条.2023-05-20
1.7亿,我省警方破获特大电诈案.今日头条 大美青海云.2021-12-14
“3·2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在宁夏固原公开审理,67名被告人受审.中国日报网.2022-01-10
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 四川南充公布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今日头条.2022-01-11
长沙警方破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抓获涉案人员585人.今日头条·新华社.2022-01-12
引流获利200余万元 临清警方打掉一电信诈骗团伙 抓获71人.今日头条.2022-05-17
公安部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新型“GOIP”通话服务的违法犯罪团伙.界面新闻.2022-06-13
北京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打掉1200余个涉诈团伙窝点.中新网.2022-10-08
最高检:去年前11月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2.4万余人.今日头条-环球网.2023-02-19
广东湛江警方侦破公安部督办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今日头条.2023-01-30
打击电信诈骗 菲律宾要求实名购买SIM卡.新浪网.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