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学会
深圳市电子学会是1983年6月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深圳市电子和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专业性的群众团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宗旨
团结和组织广大电子与信息技术工作者,促进电子与信息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与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发现、培养和扶植年轻的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的发展。
主要任务
组织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促进学科发展,促进技术合作;开展电子与信息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开展电子与信息技术教育与普及活动(高等教育,青少年教育,继续教育等);促进电子与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促进学术与产业的结合;发现并推荐优秀电子与信息技术人才;编辑和出版学术书刊,传播电子与信息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扩大国际交往,加强同港澳台的联络,促进相互间学术交流。
学会将加强组织建设,发展从事电子与信息技术开发、科研教学、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产品(含配套设备)生产、产品销售等的国有、集体、民营、私营、合资、独资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或个人,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主要活动
深圳市电子学会1983年经市政府批准、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由深圳市电子和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中国电子学会和广东省电子学会的地方性团体成员。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联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多年来一直坚持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为政府提供智力支持,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特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作做出一定贡献,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1996年被科信局评为深圳市科普工作先进单位,2003年被市民政局评为优秀社会团体。2008年度、2009年度、2011年度,分别被市科协评为“先进单位”。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在2012年度由市民管局、市科协联合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深圳市电子学会进行评估,终评定为5A级社团组织。
深圳市电子学会共选举产生过六届理事会,现有六届理事会成员52位,现任理事长为深圳大学副校长阮双琛教授。学会目前有近千个团体和个人会员,设有可靠性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信息化专业委会等三个专业服务机构。学会目前在中电集团、在学会理事单位安普盛公司和宝安区科技局的支持下,分别在福田电子大厦、南山科技园、宝安桃花源创业服务园设有区域性分部。在学术性社团中,属规模较大的机构。
深圳市电子学会目前主要工作有四个方面内容:1、发展、团结、联系会员单位,吸收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加入学会。2、围绕战略性、新型产业,开展电子信息领域相关科学技术交流、培训、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3、调研、整理行业资讯,形成产业课题及发展建议报送政府部门,为产业政策决策服务。4、为会员单位解决融资、技术路线选择、技术研发咨询、成果评定、项目验收、产业优惠政策申请、人力资源调配、信息化管理咨询、知识产权、决策咨询、职称评定等技术性咨询服务。
近几年来,深圳市电子学会在中国电子学会的领导下,在中国电子学会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吴基传和八届理事会娄勤俭理事长、刘汝林副理事长关怀下,在徐晓兰秘书长、王玉生、刘明亮、林润华副秘书长等的支持下,与广东省电子学会联合开展了“电子设计”、“工程师资质认证”、协助举办每年一届在深圳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中国电子技术年会”、协助举办每年一届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云计算大会”、“中国物联网大会”等,获得了各级领导的好评。从2011年开始,学会开始涉及“会展”业务,通过邀请中国电子学会加入,深圳市电子学会作为承办单位举办“国际物联网博览会”和“物联网高峰国际会议”,影响力逐年扩大。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1)学术年会。这是学会重点业务,每年举办。
(2)学术报告会。举办学术报告会并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有重点地组织高层次地学术报告会。例如2003年底的院士报告会、《健康电气学术交流会》,深圳大学举办的院士报告会《太赫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组织会员参加深圳大学举办的《信息与通信中基本问题》学术报告会,市科技和信息局、科协、深圳大学等联合举办《深圳光通信产业发展研讨会,等前沿热门科技讲座及培训。
2、组织电子科技评选,推广成熟的高效益项目,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国或全市科技成果展览交流,向市科协报送优秀学术论文和推荐先进科技工作者。
3、发挥学会的咨询服务作用,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
4、举办人才培训和各种科普讲座,受理会员单位科技中介咨询服务、各项优惠政策申报咨询服务。
5、出版电子科技刊物,每年出一本学术年会论文集
6、广泛整合资源,在土地、金融、法律、人力资源、专利服务、海关、税务、工商、外事等资源,向会员提供服务。
深圳市电子学会专业委员会简介:
1、深圳市电子学会企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电子学会企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由华为发起,金蝶、用友网络、浪潮、思爱普、Oracle数据库、东软集团等三十家国际、国内著名企业信息化软件企业共同组成。企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由学会副理事长、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奕泉任主任委员、黄建军(深圳大学电信学院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陈鸿铭等14人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和40余家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共同组成。于2007年12月5日,由深圳市科协、深圳市民管局共同批准成立。该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活动有”物联网与城市信息化高峰论坛”,邀请了二十五个省市70余位厅级以上干部和墨西哥、智利、新加坡、老挝等10余个海外国家的政府官员等,500余人参加了会议。该专业委员会还承担了广东省经信委两化融合相关业务、工信部企业信息化、两化融合项目、三网融合项目等预研性项目和软课题等。
2、深圳市电子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电子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由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发起,由大族激光、中兴通讯、创维集团、联想、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利达、联展等三十余家公司共同组建。该专业委员会由学会理事、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所长胡吉科担任主任委员、大族激光公司董事长助理、监事会主席王磊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祥软件公司总经理孙伟等14人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和30余家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共同组成。于2007年12月5日,由深圳市科协、深圳市民管局共同批准成立。该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每年均举办十几场次大、中型活动。主要活动有组织深圳市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代理人,参与菲利浦专利无效辨述案,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战略性新型产业知识峰会”等活动。承接市知识产权局、东莞知识产权局等政府机构软课题、承接深圳南山区知识产权宣讲任务等。
3、深圳市电子学会可靠性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电子学会可靠性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11月29日。主要由深圳易瑞来公司发起,联合分别来自深圳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大学、中兴、港湾网络、TCL科技、艾默生、广华、国人通信、华力特、好易通、长城电脑、3Com等三十余家企业共同组建。由业界著名仿真与电子可靠性专家殷志文任主任委员、单承建任副主任委员、中国电子学会可靠性分会秘书长盛志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斌、信息产业部广州5所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IEC可靠性标准学会秘书长李新祥、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副院长孙学明、李岩(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等任专业委员会顾问,吕小斌(TCL移动通讯公司质量总监)、亚洲资源电子工程专辑的执行主编张国斌等14位专业委会委员和30余家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共同组成。该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办50余场次仿真与可靠性培训,创办电子期刊《电子可靠性通讯》,面向国内大、中型电子企业发布。几年来该专业委员会累计招开各类培训班360余场次,培训对象涉及全国百强电子企业、各大电子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发行60余期电子期刊,深受电子企业好评。2009年被中国电子学会领导誉为“最有活力的地方专业委员会”。
学会领导
阮双琛,男,教授,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主编,深圳大学副校长。分别于1986和1989年在西北大学获学士、硕士学位,2004年在天津大学获博士学位。1993年至1994年在帝国理工学院进修。1994年晋升为教授。长期从事光纤激光器、光纤非线性特性和超快光学器件研究,发表论文100余篇.合作编有《汉英光学与光通信词汇》一书,于2004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合作著有《光纤传感技术新进展》一书,于2005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次,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次、二等奖4次,三等奖2次。曾荣获全国优秀教师、深圳市劳动模范、深圳市十大杰出青年、中国科学院十大杰出青年称号。荣获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二等奖、第六届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光学学会科技奖(王大珩光学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领导成员:
副理事长:刘岩,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副理事长:吕建成,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副理事长:薛 泉,香港城市大学副校长
副理事长:李春明,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副院长
常务副理事长:夏 俊兼深圳市电子学会秘书长
专家团队
姓 名 单 位 职务 学会职务
刘 岩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常务副院长 副理事长,专家团成员
吕建成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副院长 副理事长,专家团成员
覃 正 南方科技大学 副校长 副理事长,专家团成员
薛 泉 香港城市大学 副校长 副理事长,专家团成员
陈奕泉 深圳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产品线 总裁 副理事长,专家团成员
李春明 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副院长 副理事长,专家团成员
夏 俊 深圳市电子学会 秘书长 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徐平 深圳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 院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刘 辉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所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王艳梅 南山区知识服务事务所 所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李明雨 电子科技大学(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学院 院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张顺和 深圳中联重科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孙学明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副院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路宏峰 深圳市标准研究院 副院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刘三明 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张 帆 深圳业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杨亚涛 深圳飞通光电公司 技术总裁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刘健 深圳市杰普特公司 总经理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甘廷文 深圳市安普盛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胡吉科 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 所长 常务理事,专家团成员
陈孟奇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深圳公司 高工 理事,专家团成员
高 潮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教授 理事,专家团成员
武岳山 深圳远望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副总裁 理事,专家团成员
熊大鹏 前深圳澳林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何鸿钧 美律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解金山 北极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梅清华 原深圳康佳集团开发集团技术开发中心 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史亚山 原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电子化领导办公室 处长 理事,专家团成员
郑世雄 原康佳集团副总裁 理事,专家团成员
吴宗汉 东南大学 教授 理事,专家团成员
张乾本 原深圳彩电总公司微波部 高工 理事,专家团成员
张 铭 深圳市纪元科技公司 董事长 理事,专家团成员
曾 林 深圳保税区有限公司 高工 理事,专家团成员
周山雪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电信学院 副教授 理事,专家团成员
黄孝建 松日集团 董事长、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文 蒙 傲鹏软件公司 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殷志文 易瑞来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熊政军 镭射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叶伟中 海汇投资投资深圳分公司 分公司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王 强 同方多媒体公司 副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吕凤龙 深圳东方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连鸿涛 深圳市创想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事,专家团成员
徐 铭 深圳大学 副教授 理事,专家团成员
秘书处特邀专家服务团队:
科技专家:
杨继松,博士,市政府科技顾问委专家,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深圳市哈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田文生,博士,市政府科技顾问委专家\信息化专家,现任深圳市伟博思技术有限公司总工
财务专家:
刘鹏,深圳大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券特许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价格鉴证师
法律专家:
我会常务法律顾问:周新锋律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常组副书记、纪委书记
专利事务专家:
我会理事:胡吉科。硕士,70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原电子科技大学宁波研究院),现任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主任.
可靠性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李岩(蛇口广华电子公司总工程师)
吕小斌(TCL科技移动通讯公司质量总监)
胡林忠(艾默生网络电源公司可靠性部经理)
吴建忠(深圳远东腾辉公司总经理、可靠性高工)
陈国军 港湾网络公司可靠性工程部高级工程师、Dell EMC专家
单承建(深圳易瑞来科技总经理)
王喜瑜 中兴通讯公司CDMA事业部副总经理(分管产品质量)
朱建华 深圳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殷志文(深圳易瑞来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可靠性专业委员会主任)
顾问:盛志森(中国电子学会可靠性分会秘书长)
顾问:李新祥(信息产业部5所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可靠性标准委员会秘书长)
顾问:罗道军(信息产业部5所失效分析中心副主任)
荣誉
深圳市电子学会共有500多会员,这些会员是由个人和团体会员组成,凡具有工程师、讲师或相当于这些水平的电子科技工作者以及在校硕士、博士生自愿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并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企事业单位都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深圳市电子学会在市科信局(科协)正确领导下,在中国电子学会和广东省电子学会大力支持下,在理事会以及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努力下,充分发挥自然科学社会团体的特点,多年来为特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作做出一定贡献,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1996年被市科协和科信局评为深圳市科普工作先进单位,2003年被市民政局评为2001-2002年度优秀社会团体。
2012年被民政局评为5A级社会组织。
学会章程
深圳市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Instituteof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SZIE。
第二条深圳市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深圳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发展深圳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深圳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会的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电子大厦405室,邮编:51804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标准;
(七)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子信息科技成果;
(八)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九)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十)发展电子信息科技中介服务。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
(十二)成立专业委员会,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学会的会员类别
(一)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
会员
高级会员
会士
荣誉会员
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八条学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2)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4)会士: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5)荣誉会员:担任学会理事会理事两届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对学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年长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6)外籍会员:在科学技术上有一定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
(7)团体会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本单位学会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消失,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学会领导,在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学科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品质;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条学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1月3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记
1983.07 深圳市电子学会成立
1986.06 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编号00072
2004.05 正式与政府职能部门脱钩,不再是事业单位属性,变成纯民间社会团体。
2006.12 第五届理事会成立,深圳大学杨淑雯教授以高票再次当选为理事长
2012.04 被民政局、市科协联合组成的评审组终评为5A级社团组织
2012.06 第六届理事会成立,深圳大学阮双琛副校长当选为理事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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