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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2018年2月2日,一个注定要载入四川纪检监察史的日子。上午11点30分,成都市西郊,在纪检干部和媒体记者见证下,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13日上午,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和对市县两级的指导意见。

●2017年11月16日,省纪委召开全省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部署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1月28日,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分4个片区召开市(州)纪委书记座谈会,就改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面对面沟通,对各地提出的问题逐一梳理、分类破解、统一答复。

●2017年12月1日,我省实施方案经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举行区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标志着四川省首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8年1月23日,成都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四川21个市州监委全部成立。

●2018年1月30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大会选举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2月2日,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2018年2月,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将全部依法产生并挂牌成立。

内设机构

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共有28个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十六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室。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纪委。此外,还设有机关服务中心、网络政务与电教中心、党风廉政研究中心3个直属事业单位。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会议纪要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决定,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初步定于2018年1月底在成都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职权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际在线.国际在线新闻.2024-01-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国际在线移动版.国际在线新闻.2024-01-22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华声在线.华声新闻.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