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师协会
广州市医师协会成立于2009年2月3日,是在广州市民政局批准下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卫生局。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州市医师协会,英文名为Guangzhou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简称GZMDA。
第二条
广州市市医师协会是由广州地区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为主要成员,以及拥有50名及以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医疗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于发挥指导、服务、自律、维权作用,引导医师遵守法律法规,弘扬职业道德,维护医师权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服务于人民健康和社会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管,同时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和广东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团结医师群体,贯彻实施相关法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职业行为;维护医师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向政府部门反映医师诉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推动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供业务咨询,推广新技术;普及医学科普知识,反对伪科学;关注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表彰优秀医师和协会工作者;承接相关部门委托工作;举办符合协会宗旨的经济实体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遵循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在广州市地区医疗机构执业注册满一年及以上,或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人数达50人及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流程包括提交申请表、理事会讨论通过、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多项权利,包括选举权、参与活动权、优先获取服务权、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相应义务,包括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工作任务、缴纳会费、提供相关信息、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归还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可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后,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日常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包括执行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筹备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吸纳和除名、设立机构、聘任负责人、领导工作、制定制度等。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多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良好政治素质、业务影响力、法定年龄限制、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经会员代表大会特别表决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批。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会长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会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文件、制定发展规划等。秘书长职责包括主持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工作、提名负责人、决定聘用、组织制定业务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活动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财务审计。资产不受侵占、私分和挪用。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广州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情况需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1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广州医师协会介绍.医学教育网官网.2024-11-21
热烈祝贺广州市医师协会血管外科医师分会成立.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024-11-21
广州市医师协会.爱企查.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