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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

滞期费(Demurrage):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滞期费一词源于意大利海事法的用语,涉及船舶停靠与离开港口时,与收费有关的合约。滞期费也被理解为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拥有或持有货币的成本,有时被称为货币的持有成本。

基本介绍

英国,滞期费被认为是约定性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而在美国,滞期费被认为是延期运费(extended freight)。滞期费率通常在租船合同中约定,为每天多少金额。有些合同规定,超过一定的滞期时间后则必须支付额外滞期费或者船期损失。大部分合同会规定,只要滞期费发生,船舶就处于滞期状态(On demurrage)。一旦船舶处于滞期状态,在计算滞期费时就不再减去周末这样的除外时间,所以有这样的说法: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

理论背景

虽然滞期费是私人商品货币的一种自然特征,但在历史上它曾数次被刻意引入货币制度,以此作为对抗货币囤积的一个手段,并实现其他方面的益处。特别是当考量中长期投资金融时,它具有改变净现值(NPV)计算的效果。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施行滞期费的货币系统,会注重投资行为的长期收益价值;因而它可创造出诱因,鼓励更多长期收益良好的投资方式。

通货膨胀一样,滞期费的效果也类似于对所有流通的货币施加负利率。通货膨胀和滞期费都降低了货币持有的购买力,但滞期费的做法,是透过固定、经常性的手续费;而通货膨胀则是透过增加货币供应量,这涉及了不确定的时间迟滞效应,因此所影响幅度会比滞期费更不确定,通膨也对于货币持有者造成不平均的净影响。此外,在国家银行所引导的通膨情况下,货币以集中的方式被创造与分配,伴随着不稳定的成本和效益,完全由中央银行的领导人决策;相对的,滞期费则是以宣告的、有规律时程、固定数额的方式来进行。

劣币驱逐良币”暗示,滞期费用,将会加速货币的流通,相较于其他货币型态。这促使德-奥裔的经济学家西尔维奥·格塞尔提出修正主张,同时针对货币流通速率与整体经济活动两者施加滞期费。另一方面,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则反驳格塞尔的构想,认为他所主张的滞期费,可借由使用其他更易兑现的种类货币来回避,因此通货膨胀是造成经济刺激的更好办法。

影响

滞期费对于经济活动具有正面的影响,这论述通常出现在补充货币制度的讨论中。然而,滞期费的影响还没有获得广泛的研究,它的好处(或劣处)也未经严格的证明。滞留费对于经济制度的影响效应,仍有很大的未知与研究空间,对于经济学领域与其他领域如社会学,也同样如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