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田租
秦汉时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产品税﹐亦称田税。战国时代税率一般定制为亩产的十分之一﹐称“什一之税”。
基本介绍
秦灭六国之战后﹐田租税率未见记载﹐大约很高。刘知远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五而税一﹐实行未久﹐又有增加。刘盈即位(前195)﹐恢复为十五税一。刘恒二年(前178)﹐为了鼓励农民生产﹐减收当年天下田租之半。此后﹐由于实行贾谊的重农积粮政策和晁错的募民入粟赐爵政策﹐国家掌握的粮食大大增加。文帝于十二年复减收天下田租之半﹐十三年更免除民田的租税以“劝农”。刘启二年(前 155)遂正式规定三十税一。这一税率﹐终西汉之世没有改变。东汉光武帝初年﹐由于战乱未平﹐军费浩大﹐国家财用不足﹐田租一度复增为什一。建武六年(公元30)﹐即恢复旧制为三十税一﹐直到刘协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邺(今临漳县西南)﹐才改为亩税四升。
田租系按亩征税。秦和西汉一般由地主﹑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量﹐登入簿籍﹐作为征收依据﹐曰“自实田”或“名田”。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主豪强往往隐匿自已占有的土地﹐于是东汉初曾进行“度田”﹐即由官府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以便均平负担。但由于地方豪强的反对﹐度田流于形式。在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田租例为基本项目。
田租征收谷物﹐亦称为“谷租”﹑“租谷”。至于刘志和刘宏时两次亩敛税钱十钱﹐则是为补国库空乏﹐是正税以外的临时附加﹐属横敛性质﹐非经常的田租。
汉代田租规定三十而税一﹐不是按每年每亩的实际产量作标准来收税﹐而是“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以顷亩出税”﹐即按土地多年来的平均产量﹐依三十税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税额来征收﹐是一种定额课税制。这就出现了《盐铁论。未通篇》所说的“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而必求足”的情况。但是固定田租额﹐也并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样﹐而是先按土地份额不同分等﹐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亩产和税率征税的。东汉许慎《五经异义》中说:“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与《周官》同义。”东汉汉章帝时也有将土地按肥瘠分为三品的具体条式颁行郡国的记载。
汉代的田租占产量的比率﹐从西汉中期起﹐实际上又有所降低﹐远不到三十税一。这是因为﹕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实际亩产高于计税标准的平均产量﹔刘彻时﹐以”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的名义将全国各地不同的亩制统一改为两百四十步一亩的大亩。亩产量随亩积加大而增长﹐但每亩所收田租仍依旧额并未增加。由于这两点﹐田租额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就像荀悦所说的汉末“或百一而税”了。
秦汉对土地出产物征税除田租外﹐还有作为田租附加税的税﹐往往与田租并征。刍是牧草﹐是禾杆﹐官府征取用以饲畜。征收单位以重量计﹐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有每顷入刍三石﹐二石的记载(一百二十斤为一石)﹐但也有以容量计的。西汉时除以土地数量计征的田刍外还见有按户计征的户刍。刍税一般收实物﹐有时也折钱交纳。
西汉政府经常颁布因灾或其它原因减免田租的诏令。到成帝建始元年(前32)更明确规定收成减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灾区﹐可免去当年田租。此后又规定按资产免收灾区贫苦农民的租﹑赋。如受灾十分之四以上﹐资不满十万的民户﹐勿收租税。天下民资不满两万的﹐在平帝时也曾免租。东汉刘肇永元四年(公元92)又补充规定因灾减产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区﹐田租刍按实际收成减半征收。
在封建社会各朝中﹐汉代田租是较轻的。这对西汉初期和东汉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有利的﹐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进作用。但汉代田租在农民整个赋役负担中所占比重较小﹐因此较轻的田租给自耕小农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而没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则享受不到轻租的好处。他们须向地主交纳十分之五的私租。另一方面﹐这种较轻的田租对于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更为有利﹐并且促进了他们兼并土地的贪欲﹐使大量自耕小农沦为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从而促使西汉中期及东汉中期以后土地问题日趋严重。所以荀悦在《汉纪》中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泰半之赋(此处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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