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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是指一国基于国际习惯法而非现代成文国际条约法而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有效性取决于国家是否公开、连续地行使管辖权,并且其行为获得了其他国家的容忍。

形成与发展

1. 提出背景

历史性权利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围绕海域与岛礁主权的争议中。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这条规定表明了中原地区政府在历史性权利问题上的立场,即不受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制度的影响。

2. 法律解析

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文件和学者著作中有时也被称为“历史性所有权”。尽管国际条约中提到了“历史性权利”这个概念,但尚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然而,历史性权利已经在国际法学者的论述中被提及,并在海牙国际法庭的裁判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国际法学家维歇、赫希·劳特派特和我国海洋法学者傅崐成先生等人都对“历史性权利”进行了探讨。他们普遍认为,历史性权利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领土权益纠纷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3. 国际文件

1957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了《历史性海湾》文件,明确指出“历史性所有权”不仅限于“历史性海湾”,还包括“历史性水域”。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首次将“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所有权”写入国际法律文件。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在《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中指出,历史性水域是根据国家历世以来宣称和保留对这些水域的主权,认为这些水域是至关重要的,而并不很关心对一般国际法所作的有关领海的规定及其变化。该文件还尝试明确“历史性水域”的主要构成因素,并认为其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①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利;②行使这种权利应有连续性;③这种权利的形式获得外国的默认。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继承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历史性权利”问题上的精神。在其第15条、第298条中规定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特殊情况”和“公平原则”等制度,继续赋予“历史性权利”以“例外条款”地位,肯定了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 理解与定位

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在国际法上尚未明确,但其性质是已得到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广泛承认的合法性权利。其“历史性”体现在,历史性权利存在一个较长时期逐渐强化和巩固的历史过程,是主权国家依历史上长期对一区域的宣称、占领和管辖治理等事实行为而取得;其法理基础源于习惯法,对历史性权利和利益的承认与尊重正是习惯法的核心。因而从性质上来说,历史性权利的获得往往先于现代国际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依据现代国际法而获得,当然也不能根据其后才产生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来判断和更改。

构成要件

1. 学者主张

学界对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主张。有些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国家长期地对海域实施有效管辖和国际社会或有关国家对前项关系的默示同意。也有学者提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张国对其水域公开行使权力、在相当长时间内连续行使这种权力、得到外国的承认或默认。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排他性国家司法管辖、长期控制、外国默认及沿岸国举证责任。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更具细节的六要件说,其中包括国家对水域行使排他性权利、长时期地使用和通行、外国的默认、法律上有效的保护、重要利益、举证责任。

2.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海牙国际法庭的判决及国内判例都有对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的说明。例如,在1951年的英挪渔业案中,国际法院指出,挪威曾经在没有第三国反对的情况下,实施其必要的管辖达很长一段时间,势必造成以下结果,即虽然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规则,但是其管辖仍须被承认。在1992年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关于Fonseca湾的争端中,国际法院也承认长久和平行使,且未有第三国反对的事实,是历史性权利的要件。1985年亚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州界事件中,在认定密西西比湾是否为历史性海湾时,法院也明确解释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求包括:(1) 对于水域,沿海国须行使管辖权;(2) 管辖权的行使须具有连续性;(3) 须有第三国的默认。

3. 国际法委员会文件

1962年国际法委员会为联合国秘书处准备的《关于历史性水域(包含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报告中指出了历史性水域应具备的要素,其中前三个条件是大家公认的,有人将之翻译为: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应对该水域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是连续地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并且已发展成为惯例;各国的态度,即为各国所承认。(21) 此外还有提及第四个要素的,即证明是基于经济、国家安全及其重大利益上的需要或类似理由而主张历史性权利。

应用

1. 背景

历史性权利与领土主权纠纷密切相关。在国际法产生以后的全部历史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可以不根据历史证据就做出法律判断的条款和案例。在海牙国际法庭的几乎所有判决中,往往都是以大量篇幅不胜其烦地阐述案件的全部历史,对争端双方历史论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从而做出最后判决。尤其是国家之间在发生领土主权争端时,不仅应求助于国际法(包括习惯法)上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查明有关领土争端的历史脉络,并且对争议双方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优劣及其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历史性考证和法理性评判,才能最后公正合理地决定该争议领土的归属或提出争端解决方案。

2. 实践

a. 权利的取得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历史性权利关涉国家领土主权权利的取得,其应该与国际法上国家取得领土的理论相一致,必须符合时际法和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理论。在1951年英挪渔业案中,国际法院指出:挪威早在1812年的挪威国王敕令以及补充敕令的1869年和1889年敕令都使用了连接石垒外缘的直线基线。同时挪威也可以证明,从始至终,不论是上述敕令还是它们的实施都未曾受到外国的任何反对,尤其是没有受到长期以来公认海洋大国和在北海具有特别渔业利益的英国的异议和反对。法院据此认为:挪威政府自1869年就一直连续未间断地适用了它们的划界制度,而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政府都没有对挪威划界制度及其实施提出任何异议,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挪威通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传统划界制度,导致对其周边海域产生了历史性权利,构成了一种“远古占有”,而这种“远古占有”不应被认为是不当占有,虽然它构成了对某些国际法适用规则的背离。国际法院承认了挪威对其周边海域的权利是一种历史性权利,并可以对抗和背离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划界规则。

b. 权利的巩固

海牙国际法庭判决已经表明,历史性权利的取得往往并不是即时完成的。依前述领土取得规则取得的这种历史性权利往往在其初期尚不能称为历史性权利,即具有即时性和相对性,还需要一个权利逐渐强化和巩固的过程,以最终演变成为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而这一过程总是与权利国一系列具有国际法律意义或价值的国家行为相关联,并通过其累积效果而产生绝对性的所有权,即历史性所有权;并使自己的权利主张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国际法的保护。这一强化过程,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以主权者名义长期、连续、平稳和有效地行使主权的过程,以逐渐强化和巩固其对主张地区的历史性所有权。在海牙国际法庭解决领土争端的判决实践和有关学者的论述中,权利主张国要证明自己对争议地区或海域具有历史性权利,一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证这种权利的巩固性:一是在该领域内长期和平展现国家权力;二是对该领域的主权获得国际社会公开或默示的承认。即权利国除了证明本国权利主张之外,还必须拥有长期实际和平行使领土主权的证明,并注意收集其他国家对权利主张国领土主权的态度,如承认、默示等,以此表示自己的权利主张是一种巩固而强化的国际法律权利。

c. 现实性因素的干扰

历史性权利与现实性因素(或称当前事实行为)的关系,现实性因素对历史性权利的干扰与影响,是判定所有历史性权利归属问题元上都遗址必须考虑的问题。这里所指的现实性因素,是与历史性权利相对应、现实客观存在的、引起权利归属争议的事实或证据。如相对于我国在东海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而言,日本对我国钓鱼岛和南海周边各国对我国南海诸岛非法占有及其对附近海域的控制,就是我们解决周边海域划界和岛屿主权之争不可回避的现实性因素或当前事实行为。一方面,任何国际争端的最终合法解决都不能无视相关国家的历史性权利和历史事实,历史性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尽可能保留其长期以来被行使的原貌。但同时也要看到,现实性因素所具有的重要法律意义,也是影响和决定国家领土纠纷所必须考查的对象。

参考资料

中国历史性权利分析.中国知网.2024-11-05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中国知网.2024-11-05

历史性权利(关于历史性权利简介).爱问知识人·教育.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