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的刑事法律思想的外化形式,是以抑制和预防犯罪为根本宗旨,用于指导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社会活动的策略、方针和原则。刑事政策一语源于德语中的Krminal Politik,始见于费尔巴哈1903年所著的刑法教科书中,后为乔治·李斯特等人推广于欧洲大陆法系诸国。目前,法学界对刑事政策的阐释有广狭两说。(1)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以抑制和预防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社会政策。(2)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仅指国家以预防犯罪为宗旨,制定如何运用刑法及有关制度,打击、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战略和对策,主要是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狭义说着眼于刑事政策的直接性和现实性,广义说着眼于刑事政策的广泛性和综合性,研究视角不同,其目的是一致的。刑事政策与刑法戚戚相关。在历史上,每一次重大刑法制度的变革,都是与新的刑事政策思想的兴起分不开的。在我国,刑事政策极为重要,在制定刑法时必须以刑事政策为依据,实施刑法时也必须以刑事政策为指南。总之,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定型化。
概念定义
在大陆学界,几本专门研究刑事政策学的著作分别对刑事政策进行了定义,如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 杨春洗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论》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为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犯罪产生的原因而确定的,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区别不同情况,运用刑罚或其他处遇手段的行动准则和方略。" 肖扬先生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认为:"刑事政策和策略,简略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为达到有效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提出的方针、准则、决策和方法等。""目前在我国,刑事政策和策略是党和国家制定的,或者政法机关制定并经党和国家 肯定、推行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措施、政策、办法的总和。"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在有关论著和辞书中表达了自己对刑事政策定义的看法。
主要特征
内容
从总的方面看,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这一点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应当是相似的,只不过在具体措辞上学者们常常交叉使用预防、控制、抑制、减少、制止、防止、遏制等术语,笔者在这里使用"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基本思路是:预防着眼于未然,惩治着眼于已然,而控制则着眼于将已经出现或已经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个方面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这一点可能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因此有必要稍加展开。综观人类历史,一部刑罚史总的来说就是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不断从不把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当人看走向把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当人看的历史,特别是近代以来,人道主义和人权在刑事政策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方式上越来越文明,许多残酷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都相继被废除,这种演变是刑事政策从单纯关注惩治犯罪到关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结果。试想,如果只从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着眼,那么干脆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判死刑好了,那样不就彻底根除了犯罪的危险了吗?如果只从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着眼,那么干脆采取对司法机关采取军队的管理模式好了,那样打击犯罪不更有效率、更方便吗?举近的例子,我国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提前介入,废止收容审查,1997年修订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废除类推制度等,这些重要刑事立法政策的确立不都是为了更人道、更文明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吗?同样,象我们现在在公检法机关推行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推行的"文明治监"、"文明治所"等政策,不都是从这方面着眼的吗?
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从历史上看,在现代诉讼制度建立之前,被害人是作为起诉者和控告者的角色参与诉讼的,现代诉讼制度建立之后,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由国家专门的公诉机构来提起诉讼,此后被害人的权利不断萎缩。在'罪犯本位观'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刑事被告人逐步成为关注的重点,对他们的权利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尽管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却常常使人感到刑事司法机构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利益和 满足犯罪人的要求建立的,而不必太关注被害人的需要和权利。" 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被称为"恢复被害人权利"的活动得到迅速发展。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认为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二是由于西方国家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和被害人权益保障运动的影响。最早强烈要求对其进行特别保护的是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及其支持者,他们强烈要求设立强奸案件被害人救援中心和咨询机构,修改在审判中使她们陷入困境的证据规则。三是西方国家的矫正实践表明,各种矫正罪犯的学说及其措施均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人们开始对彻底改造犯罪人失去信心,转而考虑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此外,对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等都被作为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和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在上述背景下,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和司法改革来加强刑事诉讼对刑事被害人的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与地位不断得到改善。我国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也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加强了对犯罪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如将犯罪受害人的诉讼地位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高到当事人的地位,扩大了犯罪受害人的直接起诉权,等等。可见,把对刑事被害人的政策作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独立内容来看待,实有必要。
根本目的
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首先,刑事政策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是为了从整体上减少犯罪或者在某些个别领域消灭犯罪,把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们所造成的威胁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各项事业和人们的生活正常进行。从此出发,当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受到威胁时,国家就会在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方面作出一系列理性的甚至是本能的反应,如美国"9· 11"恐怖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一方面在国内出台了一系列预防恐怖犯罪活动发生的措施和有利于打击、搜捕恐怖分子的政策如加强机场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来自阿拉伯地区的人员的盘问和调查等,另一方面甚至发动了旨在消灭恐怖分子头目拉登的阿富汗战争。其次,实现社会正义也是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尽管正义的含义十分广泛,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含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毋容置疑,就是当刑事政策主体在推出一项刑事政策时,他总是认为是正义的,是为实现其正义的目标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统治阶级和统治者都在追求一种"形式正义",而不可能是明知非正义仍去追求它。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发展,正义的应然性内容在今天也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如惩罚犯罪应使之罪与刑相适应,不应破坏罪刑关系的一般功利规律和伦理公正观念;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也是人,他们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犯罪被害人不能成为被遗忘的群体,等等。可以说,这些内容正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政策的重要追求。
决策主体
决策主体,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无论是制定一项新的刑事政策,还是调整或终止一项旧的刑事政策,其决策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虽然在现代刑事政策决策过程中,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乃至某些个人都会通过一定的渠道或途径对决策者形成某种影响,有的甚至于形成利益集团,间接地参与到制定刑事政策的"权力游戏"之中,但是从最终的决定权来看,刑事政策仍然是被国家权力所垄断的。至于"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包括哪些,各个国家不完全一样。一般而言,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都是代表国家的公共机构。但在政党问题上,则差别较大,在西方,在野党获得执政党地位后即退到台后,并不以组织的身份介入行政管理活动,换言之,并不叠架于国家机构之上,在公共政策领域发挥作用的主要渠道是赢得选举后将自己的竞选纲领作为政府施政的依据,但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既非权力机关,也非国家机构,但在中国公共政策决策中占据着领导地位,这是宪法所确认的,也为政策学者所公认。另外,具体到政府、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其内部结构各国也是有区别的,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直辖于司法部之下,而我国公安部则与司法部属平行关系;又如,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检察机关常常属于政府的组成部分。还有,"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不仅仅是指中央层面的,也包括地方层面的,因为即使是地方层面的,它们行使权力时也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代表国家来行使的。至于刑事政策决策权的地方层面主体应具体到哪一个层次,这是值得探讨的。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梯级依次从中央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到县(市)再到乡镇,我认为刑事政策决策权以县一级为最低级为宜,而且即使在县一级,其刑事政策决策权也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国家法律和上级刑事政策的框架内活动(省一级的刑事政策决策也是如此)。
系统
由该系统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从构成看,刑事政策是由多个个体政策组成的群体政策。"任何国家在同一时期内都不可能只存在一、二项刑事政策,而是有一组(一群)刑事政策。" 从结构看,它是由总体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全国性刑事政策和区域性刑事政策、长期性刑事政策和临时性刑事政策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从范围看,它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还包括刑事社会政策。从手段上看,它不仅不限于刑罚手段,也不限于与刑罚相关联的手段如保安处分等,而是包括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一切手段,以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改善犯罪被害人处境的相应手段。从中心词看,它落脚于"策略"和"措施",前者可以说是宏观上着眼,后者可以说是从微观上着眼,它们可以囊括众多刑事政策著作中的所谓准则、策略、方针、方略、计划、措施、方式、方法、办法等一系列中心词,并且不是将这些中心词简单地甚至是杂乱无章地加以堆砌,而是把它们视为国家对犯罪现象及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整体反应。在这一点上,有的学者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宜将刑事政策仅仅归结为'准则'与'方针'等单称的概念或者术语。如此简单地处理刑事政策概念,将会彻底架空刑事政策的丰富含义,并极大地局限我们的研究视野。"
过程
从刑事政策问题的出现与形成,到刑事政策决策的制定及其合法化,再到刑事政策的执行、刑事政策的监控、刑事政策的评估,最后到刑事政策的继续、调整或终止,这是一个动态的、完整的过程,刑事政策就存活于这样一个过程中。"正如要科学地制定法律需要一部立法法,保证公正的判决需要法定的诉讼程序一样,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刑事政策,也必须对刑事政策的动态过程即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予以研究,研究如何科学地决策刑事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政策的静态结果在动态的过程中得以科学合理地产生和演进,使刑事对策在刑事决策的控制下吸纳合理有益的因素、排除不利因素而更有助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