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机取款案
2006年4月21日,许霆、郭安山两人在广东省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市商业银行利用ATM机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自首,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2007年12月7日,随着《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判无期》等报道发布,许霆ATM机取款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许霆假释出狱。许霆ATM机取款案入选2007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案件介绍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银行ATM机取款,同事郭安山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ATM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ATM机随即出钞1000元,且只扣除账户里的1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ATM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ATM机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其银行账户被扣175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ATM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已另案审理)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
广州银行发现许霆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案发时ATM系统发生故障,郭安山自首后主动退还所取的全部款项。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潜逃一年落网后尚未归还所取款项。
案件审理
一审
2007年5月许霆落网,违法所得17.5万元无法追回。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银行。一审结束许霆提出上诉,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后许霆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舆论影响
2007年12月7日,《新快报》发布了《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判无期》,随后各大媒体平台也报道了许霆ATM机取款案的案件事实及一审结果,一时间“许霆ATM机取款案”成为舆论的焦点,舆论普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比如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许霆与的行为只构成不当得利。2008年1月3日中国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专题报道了此案。
2008年3月31日重审宣判当天,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了这一案件,2008年5月7日央视《法律与生活》栏目再次播出许霆案件的专题报道。
案件争议
案件定性
许霆ATM机取款案一审结束后,社会大众及专家学者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是盗窃罪还是其他犯罪展开了争论。
罪与非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
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韩玉胜认为:我们议论这个案子的时候,都认为在第一次柜员机发生错误,对许霆来说他并没有主观的这种占有的故意,那是一个柜员机的错误,我们可以把他归为民事上的不当的不利行为,但是在最后的170多次行为当中,他已经知道这个柜员机是有问题的,而仍然不断的从里面取钱,这时候他主观上就有一个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这种故意正是我们在刑法里面所规定的盗窃罪的一个必要的要件。
此罪与彼罪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侯国云教授认为:许霆的行为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主任钱列阳认为:就定性而言,我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其盗窃的是金融机构,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此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量刑衡量
本案的量刑围绕着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及一审量刑是否妥当展开。
ATM机与金融机构
本案中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法律界及金融界都展开了讨论,争议明显,未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及解释。
中国法院网发布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罗锦祥律师的《通往奴役之路的透支诱惑——许霆和郭安山利用ATM故障超额取款案的法律分析》一文中指出,ATM是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使用,通过接受或拒绝客户指令或其他方式办理业务的交易工具。在法律地位上简化之,可以将ATM视为从事相关业务的银行职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判决书中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量刑结果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一审原审判处无期徒刑显属过重,而重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又显属矫枉过正,量刑过轻,判处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也许更为适当。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认为可以对许霆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此意义上说,刑法理论依然可以为法官对许霆判处5年徒刑找到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判决书中写明道: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事件后续
2010年7月底,因狱中表现良好,许霆被假释出狱。
2013年5月,许霆向广东高院递交“无罪”申诉材料,要求法院重审。
2013年7月4日,许霆到涉案银行要求打印交易账单遭拒,8月16日,许霆以“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将广州银行(原名广州市商业银行)告上法庭,10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
社会影响
许霆ATM机取款案入选了由《南方周末》与中原地区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联合评选的2007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许霆ATM机取款案一审后通过媒体报道,舆论监督,重审更好的回应了社会大众,重审过程中体现了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推动了法治事业的进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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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利用ATM故障超额取款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2022-12-19
许霆出狱投身公益年薪十余万 称会还当年17万元-搜狐新闻.搜狐网.2022-12-20
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大河网.2022-12-20
许霆案的法律思考.鹿邑县人民法院网.2022-12-19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法院网.2022-12-19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__南京律师网.南京律师网.2023-01-09
[法治在线]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纪实_cctv.com提供.央视网.2023-01-09
许霆案判决书_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动态-郑州刑事律师.郑州刑事律师.2023-01-09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续: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恶意取款-浙江在线-国内新闻.浙江在线.2022-12-19
许霆:出狱10年,仍奔波在申诉路上.今日头条.2022-12-19
法制日报:“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中国新闻网.2022-12-19
政法大学教授:许霆案是刑法中未规定的全新行为-搜狐新闻.搜狐网.2023-0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12-20
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张明楷文集-农权法律网.农权法律网.2022-12-20
现代快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现代快报.2023-01-09
许霆要求重审旧案 曾因ATM故障多取钱被判无期--24小时滚动新闻--人民网.人民网.2023-01-09
许霆起诉广州银行案被受理 曾因ATM故障盗取17万获刑-搜狐财经.搜狐财经.2023-01-09
许霆索要涉案对账单遭拒 银行称不能出示错单|许霆|银行|对账单_新浪新闻.新浪网.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