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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履行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942年,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政府颁布《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首次明确妨害公务罪。1946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又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初期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1979年刑法第157条也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此后,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答复等,均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1997年刑法作了修订,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等,分别或联合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标准。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改、增设为袭警罪,将该类犯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法过程

起源和确定

中国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2年,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政府颁布《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首次明确妨害公务罪。1946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又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初期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也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1979年刑法第15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此后,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答复等,均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明确:刑法第8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护水等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相应的罪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研究室对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治安联防组织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因此,治安联防队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侵害人构成哪种罪,就按哪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将“侵害正在执行任务的联防队员”作为一个量刑时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1993年“两高”《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调整及修订

1997年刑法作了修订,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修改,实现了一罪一条,将原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分离出去;调整了对妨害国家安全行为构罪要求;明确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避免了法无明文规定难以适用刑法的尴尬。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等,分别或联合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标准。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明确: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明确: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1条、第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和第277条的规定,分别以拒执罪、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8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在刑法修正案(九)审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及公安部等部门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但是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过往实践中,中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未单列罪名,并未增加袭警罪。同时,考虑到袭警事件增多引发社会反响,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款,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2020年1月,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该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相关量刑情节、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2020年新冠肺炎病毒肆虐,为有效防控疫情,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改、增设为袭警罪,将该类犯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且必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附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主体要件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种主体身份是一种自然属性的自然人,而不论该自然人的身份、职业,即不论其主体身份为何,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本身能够成为本罪行为对象的自然人,也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认定该罪主体时的一个问题是,单位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因为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尤其是对一些单位实体执行检查、处罚等行为时,单位会有组织地阻碍公务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认定为单位犯罪。我们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国家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必须于法有据。即只有刑法明确了构成单位犯罪的罪名,才可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不能成本罪主体,如单位组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考虑对直接责任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也正是这个原因,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3条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1条、第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和第277条的规定,分别以拒执罪、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主观要件

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刑法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直接故意,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是自然之意,但是对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存在一定疑问。我们认为,间接故意也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有利于正确评价行为人罪责。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对正在执行公务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但是根据现场情况,如处于执法现场、执法人员执法时间、着装等因素,应当知道执行公务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放任阻碍公务结果发生的情况。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也造成了危害结果,如果对此放任,则无法正确评价行为人的罪责。第二,有利于对妨害公务行为的充分规制。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的辩解理由是,拒不承认其主观上知道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知道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妨害公务行为的犯罪故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坚持的标准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的主体身份,依然追求或放任公务行为被阻碍的结果。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公务人员的身份和行为的明知,或者行为人认识错误,包括将非执行公务人员误认为是执行公务人员,出于过失或意外而客观上阻碍了执行公务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则依照其他相关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本罪的危害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职责。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本罪的危害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及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职责期间。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还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在事前或者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阻碍,不会影响职务或职责的履行,不能以本罪论处。

(3)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而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构成本罪的条件不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质等事由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以迫使其放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或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以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为必要,但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认定方法

暴力、威胁手段的认定

关于暴力手段的认定

暴力行为的可责性在于其阻碍了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只要是出于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无论是对物的暴力,诸如砸警车、摔执法记录仪等履行公务活动的设备,还是使用“无形暴力”,主要行为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阻碍了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应当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

在具体认定“暴力”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特征:后果的现实性,即暴力行为必须具有实际危害性,构成了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和执行公务意志自由的侵犯,且阻碍了合法公务的正常执行;行为的当场性,暴力行为必须是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执行人员当场实施暴力。

关于威胁手段的认定

“威胁”手段本质上是对执行公务人员形成心理压制,进而影响公务活动的执行。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其应当比“暴力”更加广泛和多样,可以是言语的,也可以是通过具体行为表现的,甚至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在具体认定“威胁”时,注意把握以下特征:后果的强制性,即行为人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形成心理强制,使其在意志上不能自由、依法执行公务,其本质在于使人不敢反抗,进而影响公务执行;现实转化性,即“威胁”的内容可转化为具体的损害,即使这种损害转化可能在时间上具有不特定性,但是必须是可实现的。

行为对象的认定

在刑法第277条的条文中,列举了妨害公务罪的具体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行为必须是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要求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这种要求,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这里的合法性是指公务人员在执法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与袭警罪的界限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暴力袭警行为是妨害公务罪的一个加重条款,暴力袭警行为单独成罪后,仍与妨害公务罪共同位于刑法第277条,学界对于两者是否为法条竞合关系仍存在争议。

犯罪对象: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为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暴力行为认定:在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中,暴力行为的认定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因素。妨害公务罪只要求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使公职人员无法或难以正常执行职务行为的情况,所以对公职人员或者警务人员施以直接的暴力行为就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只要有暴力行为使得职务行为无法或难以执行就符合该罪的要件,所有暴力威胁都可以构成该罪。但是袭警罪中“暴力袭击”是狭义的硬暴力行为,也就是直接作用于警务人员人身的暴力。

量刑标准:暴力袭警行为的处罚从依照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在取消了罚金刑的同时,将最高法定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升到了七年有期徒刑。

与非罪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与其他罪的区别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范围较大,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虽然其中包含着聚众阻碍解救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但根据本条的精神,如果是行为人聚众阻碍这些人员执行职务,则应将其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犯罪来处理。当然,参加聚众阻碍解救职务的非首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特征是聚众阻碍,至于使用何种方法实施阻碍行为的在所不论,只要属于聚众阻碍,就符合构成条件。妨害公务罪一般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阻碍行为才可构成犯罪,只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

聚众阻碍解救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妇女、儿童罪处罚的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以本罪论,但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妨害公务罪在处罚的行为人的范围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明知的内容较为具体,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妨害公务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在执行公务即可,其内容是笼统的,至于执行何种公务,行为人是否明知公务的内容,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司法解释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执罪、裁定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并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侵犯了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拒执罪、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方法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见问题

对于该罪名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妨害公务罪,无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相关国家机关,均不能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代表与行为人进行和解。至于行为人对于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由于妨害公务罪一般情况下要求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会触犯其他罪名,因此,要正确处理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罪名之间存在的牵连、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等关系。

当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目的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时,则构成牵连犯。在刑法条文中,妨害公务罪与部分罪名存在牵连关系,比如妨害公务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有时会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止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因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目的,而抗拒、阻碍执法检查是手段,因此,刑法将这种情形规定为加重情节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某些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刑法有时会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比如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缉私局的情况,刑法明确以妨碍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

有时候,在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过程中,也会与其他罪名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因此,按照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规则,应从一重罪处断。

另外,刑法条文中,妨害公务罪与部分罪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抗税罪等。在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抗税罪。当然,此时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是为了阻碍法庭正常审判、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则适用上述原则。如果行为人并未出于上述目的,则应当以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处理。

在办理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要注意处理好妨害公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因此,在处理妨害公务罪与普通妨害公务行为的时候,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重点考察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如果妨害行为对于妨碍公务程度极其轻微,则应当尽量避免适用刑法处罚,以批评教育、违纪处分、治安处罚为主。如果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虽然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必要条件,但法律规定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方能按照妨害公务犯罪处罚。因此,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以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宜。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年4月24日高检发释字〔2000〕2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法释〔2003〕8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30日法发〔2007]29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2日法释〔2012〕15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8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法发〔2020〕7号)。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6月16日法发〔2021〕21号)。

案例

2007年10月4日,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稽查员邓殿杰、李林涛,在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两名民警及大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姜涛的配合下,对被告人王天军驾驶的一辆非法营运的小型客车进行稽查。当稽查员邓殿杰向其出示证件后,被告人王天军明知邓殿杰手把车门及方向盘、脚踩车门踏板处的情况下,强行驾车逃跑,致使邓殿杰被带出100多米后从车门处甩下受伤。其后,被告人王天军继续驾车逃跑数十米,之后停车拿出水果刀将坐在其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协勤人员姜涛左大腿、右手掌刺伤。事后,王天军自愿认罪,并且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天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持刀伤害执行职务人员,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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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人民网.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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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大啥事儿都有,撒泼女子殴打交警 、抓伤辅警涉嫌妨害公务被拘.微信公众平台.2024-11-25

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法院网.2024-11-2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比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网.2024-1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西南财经大学刑事法律研究所.2024-1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11-24

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乐青市人民检察院.2024-11-24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2024-11-24

大连西岗:依法起诉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