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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严重侵犯国家对外贸易主权和经济利益,危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往来,是国际公认的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1979年《刑法》以一个单一罪名规定了走私罪。1987年《海关法》以叙明罪状的形式明确了走私罪的罪状,具体区分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类型,成为中国立法史上首创单位犯罪定罪量罚的立法例。1997年《刑法》将分散于以上各规定中的走私罪名整合形成走私罪,并单列一节内容,走私罪事实上成为一个集合罪名。

走私罪为类罪名,共有12个具体犯罪,其中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打击走私维护了国家主权, 避免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同时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立法沿革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 《刑法》颁布之前,走私罪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

1979年《刑法》颁布,该法第116条规定了走私罪作为一个单一罪名,没有具体解释“走私是什么”,只规定它以 “违反海关法规”为基础。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包含走私犯罪认定的相关规定,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 《关于禁毒的决定》等。

1987年《海关法》颁布,其第47条和第49条以叙明罪状的形式明确了走私罪的罪状,具体区分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类型,并增补了准走私行为,成为中国立法史上首创单位犯罪定罪量罚的立法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犯走私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并追究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将分散于以上各规定中的走私罪名经整合形成走私罪单列一节内容,走私罪事实上成为一个集合罪名,其中在刑法第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秩序罪”下,集中规定包括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10个走私各罪,及由于侵犯客体不同,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规定在刑法第6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7节中,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12个走私各罪。

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海关法》在第82条中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将 “走私行为”定义为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并采用列举方式具体列明各类走私行为的行为特征。

2014年9月,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构成要件

客体

走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

客观方面

走私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督和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逃避海关监管是构成走私罪的两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主体

走私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走私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有“明知”的走私故意。

罪名内容

具体罪名

走私罪为类罪名,共有12个具体犯罪,其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中的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中的有: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特殊物品的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 走私对象为武器、弹药。客观行为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走私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包括明知可能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而走私。

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

二是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

三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

四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

五是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刑罚:犯本罪的,按刑法第151条第1款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第4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核材料的行为。走私对象为核材料;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表现形式相同。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和第157条有关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及相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 本罪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走私假币的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和第157条有关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及相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范围认定,但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其中的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走私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本罪仅限于“出口”,即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是“进口”,即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第4款单位犯罪处罚条款和第157条有关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及相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本罪仅限于限于“出口”,即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是“进口”,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的法定刑与走私文物罪相同。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走私对象仅限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珍贵动物”。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 10 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本罪的法定刑,与走私文物罪相同。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 “珍稀植物”,包括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需要根据行为时有效的海关法规确定,包括仿真枪、管制刀具、旧机动车、旧机电产品等。

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相同。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4款和第157条的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盒式录音磁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走私对象为淫秽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应主要通过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数量、次数等进行判断。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第3款与第157条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走私仅限于“进口”,即将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9条第3款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以本罪论处。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与第157条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走私对象是除前九种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

走私行为包括以下方式:(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3)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 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5)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6) 在内埠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7)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该罪责任形式为故意。根据立案标准以及 “两高”、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7) 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但客观上走私了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刑罚: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走私案件中,对偷逃应缴税额负责的共犯人,均能被判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同情节做了明确规定。

走私毒品类物品的犯罪

走私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往往包含在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中。有的犯罪分子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几种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也有的犯罪人也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

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走私的必须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Morphine、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次走私毒品的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根据刑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的选择罪之一,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乙酸酐、已醚、三氯甲烷等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走私的是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问题

走私犯罪中身份犯的认定

1.单位走私犯罪中的身份犯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不以“身份犯”为构成要件,刑法分则中对走私罪的单位主体没有要求是特殊主体,故只要是一般的单位(一般主体)即可构成走私罪。

单位走私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身份犯。刑法分则对走私罪的自然人身份犯的规定为,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11种单位走私犯罪,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起定罪的作用。而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起定罪又起量刑的作用。与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相比, 在量刑上没有附加的财产刑, 自由刑也相对较轻, 这是具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种刑法身份所导致的量刑的区别。

2.犯罪情节对走私犯罪案件中身份犯的影响

(1)在走私犯罪活动中

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并放纵走私案件的认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构成理论看,按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的观点不妥, 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处罚。因为海关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后,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 但是为走私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具备了放纵走私犯罪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非海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认定:在处罚中有诸多争议。对海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保护及放纵走私的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 可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接受走私分子贿赂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其受贿行为又构成的受贿罪, 可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及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后参与走私的认定:这种既参与走私又收受贿赂的行为与走私犯罪中单纯的受贿行为不同,不仅构成受贿罪,而且还应当与走私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发生在走私犯罪查处过程中

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依照牵连犯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对海关工作人员应在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对其应在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当中,择一重罪处罚。

(3)只放纵走私而没有受贿情节的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的犯罪构成, 应当只定放纵走私罪,不应再定受贿罪, 非海关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走私犯罪中主观罪过的认定

走私犯罪目的认定

在走私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走私犯罪都要具备这一要件。走私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也不相同。中国刑法中只有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否则不构成该罪, 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走私对象为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 “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情况下, 要求具有“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目的。

走私犯罪的故意

走私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往往是走私刑事案件中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也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 走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间接故意心理的作用下, 是否能构成犯罪, 要根据打击走私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 仅行为人个人的单独行为, 不能独立构成走私犯罪。但是在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作为共犯, 可以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构成走私罪,。必须有一个或几个直接故意的走私犯罪积极行为人, 同时具备走私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要是对海关负有特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因其放任行为或者不作为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与其他罪的界限

走私共犯与洗钱罪的区分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该规定与提供资金账户型洗钱罪在法条规定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如何准确理解和界定“通谋”,以及“自洗钱”行为是否包含了走私等七类上游犯罪原先的所有事后不可罚行为等问题,均是准确界分走私共犯与洗钱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通谋”不仅仅要求“答应”或“允诺”,还要求形成共同的故意、共同商议和谋划。未参与走私共谋而只是答应事后帮助转移资金的“事前答应”的情形,因属于未经共谋(走私)的“明知”而不能认定为“通谋”,就不属于走私共犯。行为人如果事前与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谋并提供帮助的,以走私罪等共犯论处。提供帮助的时间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抑或犯罪既遂以后,都不影响共犯的认定。行为人事前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无通谋,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提供洗钱帮助的,以洗钱犯罪论处。

走私毒品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行为人在同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实践效果

1998年中国开展严厉打击走私行动至2003年,中国公安机关共查破普通货物走私案件、走私毒品案件、走私贩卖枪支案件、走私文物和珍稀动植物案件近2.5万起,日均查破走私案件10多起,打击走私工作成绩斐然。其中查破普通货物走私案件1.5万多起,案值21亿元;查破走私毒品案件7000多起,缴获各类毒品60多吨、易制毒化学品300多吨;查破走私贩卖枪支案件1500多起,缴获各类枪支6万多支等。

2018年至2020年9月,中国海关、公安、海警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走私案件12万余起;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走私犯罪案件6175件;人民法院审结走私犯罪案件5737件,生效判决11868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其中,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私联合专项行动,海关持续打击重点涉税商品走私,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5607起,案值1909.1亿元,涉嫌偷逃税款380亿元。公安部深入开展“猎狐”专项行动,共协助海关从34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境外在逃走私犯罪犯罪嫌疑人301人。新闻出版署组织开展“扫黄打非”、“清源”、“净网”等专项行动,查扣各类违禁宣传品322.8万件等。

意义与评价

打击走私可以维护国家主权, 避免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同时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打击走私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秩序的需要。走私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偷逃税款,冲击守法经营的企业,破坏进出口管理政策和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打击走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走私罪是现行《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之罪,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将走私规定为节罪而不再是个罪可以说是中国刑事立法一大进步。

从立法的角度,由于中国刑事法律规定将走私罪确定为经济犯罪,且采用了列举具体行为方式来区分不同罪名的立法技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缉私局部门对很多发生在国边境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安全的犯罪行为鞭长莫及。为维护国门安全,缉私部门打击跨越国边境的犯罪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犯罪,还应该包括发生在生在跨越国边境的涉及危害国家政治、文化、信息、技术、生态环境等安全的其他犯罪,因此,扩大走私罪的内涵十分必要。

法条依据

法律条文

法律全文来源于“国家法律数据库”(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盒式录音磁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法律全文来源于“国家法律数据库”(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BB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盒式录音磁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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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黑龙江法院网.2023-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09-08

走私犯罪涉及哪些具体罪名?.中国政府网.2023-10-08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人民号.2023-10-08

充分认识走私严重危害 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中国政协网.2023-1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06

走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分析.江苏检察网.2023-10-06

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中国政府网.2023-10-18

走私共犯与洗钱罪应如何区分.百家号.2023-10-13

依据“通谋”区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3

专栏·专家说法㉗|张明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澎湃新闻.2023-10-13

公安机关5年打击走私成绩斐然 日均破案10余起.北方网.2023-10-13

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走私高发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中国经济网.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