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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是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布的文件。

1955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1955年2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志愿兵制改变为义务兵制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均称为军官。

第三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

指挥军官,

政治军官,

技术军官,

军需军官,

军医军官,

兽医学军官,

军法军官,

行政军官。

第五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

(二)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第六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五)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第二章

军衔和肩章符号

第七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步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骑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骑兵少将、骑兵中将、骑兵上将、骑兵大将

炮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炮兵少将、炮兵中将、炮兵上将、炮兵大将

装甲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装甲兵少将、装甲兵中将、装甲兵上将、装甲兵大将

工程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工程兵少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上将、工程兵大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铁道兵少将、铁道兵中将、铁道兵上将、铁道兵大将

通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通信兵少将、通信兵中将、通信兵上将、通信兵大将

技术勤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技术勤务兵少将、技术勤务兵中将、技术勤务兵上将

公安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大将

空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

海上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海岸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海岸少将、海岸中将、海岸上将

塞尔维亚空防军按其所包括的兵种,分别授予各该兵种的军衔。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学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九条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条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一条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得授予少尉军衔,成绩优良者,得授予中尉军衔;

(二)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均得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得授予中尉军衔,成绩优良者,得授予上尉军衔;

(四)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三条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但可低于编制军衔一级至两级;在特殊情况下,可高于编制军衔一级。授予尉官的军衔高于编制军衔时,须经国防部批准。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四条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二年,中尉晋升上尉二年,上尉晋升大尉三年,大尉晋升少校三年,少校晋升中校三年,中校晋升上校三年,上校晋升大校四年。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大校以上的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四)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

(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

(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三级或三级以上者;

(三)强击机歼击机轰炸机的驾驶员或轰炸机的领航员,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且在夜间及复杂气象条件下能掌握飞行业务,在执行空中勤务中,有显著成绩者;

(四)潜水艇、水面舰艇的指挥员或航海员,具有熟练完备的业务技能,在执行海上勤务中,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七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六个月至两年再予晋级。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十八条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由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长、总干部部长、各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对其所属尉官有与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同等的军衔授予权。

(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五)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六)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条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

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一条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二条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

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二十三条被剥夺尉官、校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国防部有权重新授予军衔。被剥夺将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得佩带军官的肩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

军官肩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第三章

军官职务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选拔军官和任命军官的职务,应以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训练总监部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干部部长、武装力量监察部长、总后方勤务部长、财务部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二)师长、师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师长、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军官职务,由国务院任免;

(三)副师长、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和相当于副师长、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以下的军官职务,由国防部任免。

第二十七条提升军官职务,应按编制缺额和提升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军官因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健康关系,不能担任原职务时,得调任下级职务,但应保留其原军衔。

第二十九条降职可以作为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降职的惩戒不适用于排长或相当于排长的军官。

第三十条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免去所属不称职的军官的职务,并有权指派缺职的代理人,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核准。

第四章

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军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有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二条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空军和公安军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岁一等预备役四十岁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岁一等预备役四十岁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三十五岁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三十五岁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岁一等预备役五十岁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四十五岁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一等预备役六十岁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一等预备役六十岁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和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五岁一等预备役四十岁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五岁一等预备役四十岁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四十岁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四十岁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五岁一等预备役五十岁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五十岁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五岁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一等预备役六十岁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一等预备役六十岁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三条延长或缩短少尉至大校军官服现役的期限,由国防部决定;延长或缩短少将、中将军官服现役的期限,由国务院决定。延长军官服现役的期限,以各级军官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为限。

第三十四条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一切军人,均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第三十六条军官因拒绝接受分配的职务或因不正当理由延误到职时限,应给予惩戒。

第三十七条军官建立功勋,得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优待办法另定。

第五章

现役派遣军官

第三十九条根据非军事部门的聘请,并由国防部派往各该部门提任军事性质工作的现役军官,称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条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的职务时,须经国防部同意。国防部并有权将现役派遣军官调回军队服务。

第四十一条派遣军官与军队中的现役军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按规定参加集训。

第四十二条派遣军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务部门按其所担任的职务发给,但不得低于其在军队中的薪金标准。现役派遣军官的军服由军队供给。

第六章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

第四十三条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转入预备役:

(一)服满规定的现役年龄;

(二)伤病残废不适合服现役;

(三)由于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四)被调任非军事性质的工作;

(五)由于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

(六)本人请求并经批准。

第四十四条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予退役:

(一)服满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二)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

第四十五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后,应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第四十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尉官须经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长、总干部部长、各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对其所属尉官有与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同等的批准权。

(二)校官须经国防部批准。

(三)少将中将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

第四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者;

(二)服现役期满的军士,经预备役军官考试合格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者;

(三)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按其军事知识考试合格或按其专业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四)在非军事部门服务,按其专业性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第四十八条预备役军官须按期应召参加集训。

第四十九条预备役军官在集训期间,应着军服并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五十条预备役军官参加集训,取得良好成绩者,得晋升军衔;未参加集训,但业务成绩优良,技术经验确有显著提高之专业技术人员,亦得晋升军衔。预备役军官的军衔晋级期限应比现役军官的军衔晋级期限延长一倍。

第五十一条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军官得被徵集服现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者亦得服现役。

第五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集训期间有犯罪行为者,由军事法院审判。

第五十三条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授予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预备役尉官军衔,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二)预备役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由一级军区或其他直属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中央直辖市和直属部门的预备役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政治军官由总政治部主任命令授予,其他业务的军官由总干部部长命令授予。

(三)预备役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预备役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预备役军官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剥夺预备役军官的军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1963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

指挥军官,

政治军官,

技术军官,

军需军官,

军医军官,

兽医学军官,

军法军官,

行政军官。

第六条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

(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第二章

军官的军衔

第九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十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二)技术军官

(三)军需军官

(四)军医军官

(五)兽医学军官

(七)行政军官

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行政军官等军衔与1955版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相同,米姓改变。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十一条与1955版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相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变。

第十二条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三条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服现役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高级军事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中尉军衔;

(四)在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五)被征召入伍的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经一定时期的当兵或实习后,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授予少尉或中尉军衔。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五条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六条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与1955版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相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改变。

第十七条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至上尉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三年,大尉中校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四年。

上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二)参见1955版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二)。

(三)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

(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

(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且现军衔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一半者。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一年至两年再予晋级。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二十条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和少校军衔,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晋级时,由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命令授予。

上尉、大尉晋级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

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总理命令授予。

(三)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四)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二条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

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三条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四条参见1955版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参见1955版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领章)符号。

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领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得佩带军官的肩章(领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

军官肩章(领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第三章

军官职务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二)师长、师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师长、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军官职务,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三)副师长、师副政治委员、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师副参谋长、师政治部副主任、团长、团政治委员及与其相当的军官职务,由国防部长任免。

(四)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以下的军官职务的任免,由国防部另定。

第二十八条提升军官职务,应按编制缺额和提升顺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军官因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工作需要,得调任下级职务,但应保留其原军衔。

第三十条军官拒绝接受分配的职务或因不正当理由延误到职时限,应给予惩戒。

第三十一条撤职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撤销军官职务的权限,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免去所属不称职的军官的职务,并有权指派缺职的代理人,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核准。

第四章

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军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和空军军官:

少尉:现役二十八岁预备役三十八岁

中尉:现役三十一岁预备役四十岁

上尉:现役三十四岁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八岁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二岁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六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二岁预备役四十岁

中尉:现役三十四岁预备役四十三岁

上尉:现役三十六岁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九岁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三岁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七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一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技术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学军官的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适当延长。

海岛、边防守备部队的军官,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以上机关及院校中的军官,其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延长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六条根据需要和其他原因,个别延长或缩短军官的服役期限,由有权任免该军官职务的首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八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人,军衔高者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第三十九条军官建立功勋,得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退出现役的军官,根据国家需要和军官本人的条件,由政府分配工作或复员回乡从事劳动生产。因伤老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作退休处理,由政府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和退休的军官得享受政府优待,优待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残废军官和牺牲、病故军官的家属得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五章

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二条根据非军事部门的聘请,由国防部派往各该部门担任军事性质工作的现役军官,称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三条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的职务时,须经国防部同意。国防部并有权将现役派遣军官调回军队服务。

第四十四条现役派遣军官与军队中的现役军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按规定参加集训。

第四十五条现役派遣军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务部门按军队的薪金标准发给。现役派遣军官的军服由军队供给。

第六章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

第四十六条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转入预备役:

(一)服满规定的现役年龄;

(二)伤病残废不适合服现役;

(三)由于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四)被调任非军事性质的工作;

(五)由于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

(六)本人请求并经批准。

第四十七条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予退役:

(一)服满预备役的年龄;

(二)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

第四十八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后,应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第四十九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少尉、中尉须经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批准;

(二)上尉、大尉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批准;

(三)校官须经国防部长批准;

(四)将官须经国务院总理批准。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

第五十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者;

(二)退出现役的军士,被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者;

(三)地方武装干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四)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国防体育协会会员和在非军事部门服务的人员,按其军事知识或专业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第五十一条预备役军官由县(市)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并须按期应召参加集训。

第五十二条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军官得被征集服现役。

第五十三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办法,由国防部另定。

审议通过

1、首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是在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是在1963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大网.2012-07-0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中国人大网.2014-06-11